① 契稅最晚不能超過多久繳納
契稅最晚繳納時間通常為購房合同備案後的90日內。如果購房者未能在合同備案日期後的90日內完成契稅的繳納,從第91天開始,將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比例加收滯納金。契稅的正式繳納時間往往是在購房者開始辦理房產證時,即貸款批准後、進入交房流程時。遲交契稅不僅會導致滯納金的產生,還可能影響購房者的其他權益,如房產證的辦理等。購房者應及時關注契稅的繳納時間,確保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繳納。
契稅交納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需要准備購房合同、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戶口本等相關資料。
2、領取並填寫《契稅納稅申報表》。
3、將填寫好的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提交給稅務機關進行初審。
4、初審通過後,稅務機關會根據提供的資料核定計稅價格,計算應繳納的稅款,並出具審核意見。
5、繳納契稅後,可以攜帶契稅完稅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證。
繳納契稅時所需要的材料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具體包括:
1、商品房(增量房)契稅申報繳納所需資料
(1)商品房購房合同。
(2)身份證明。
(3)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供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4)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准購證。
(5)因面積增加補交契稅的,須提供購房合同、契稅完成稅證明、房產局認可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實測結果報告書、身份證明。
2、二手房(存量房)契稅申報繳納所需資料
(1)房屋買賣合同。
(2)原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
(3)身份證明。
(4)委託他人代辦的提供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明。
(5)如有上一手交易的,提供現賣方繳納契稅的完稅證明。
3、符合家庭唯一生活住房需提供的資料
(1)戶口本。
(2)結婚證。
(3)房產交易部門提供的所有家庭成員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並出具書面查詢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