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快遞收貨可以不簽字嗎
可以但一定要讓收件人同意,而且丟了件快遞員不承擔責任,說白了這就是雙方互信的問題了。規定是要簽字的
2. 這張送貨單有法律效力嗎沒有簽字也沒有蓋章
可以作為證據,也可以通過筆記鑒定證明是相關人員填寫的,但質證的時候就因為沒簽字沒蓋章而被反駁
但這個送貨單也沒說必須簽字或蓋章有效。一般質證從三方面講,1真實性2關聯性3證明目的。
3.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拒絕簽字可以嗎
不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節送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4. 快遞收貨,一定要簽名嗎不簽名可以嗎
不可以,那是收貨的依據,如果你不簽名,代表你不接受收貨,那就是交易沒完成
5. 快遞我要收,東西必須要,但是我就是不想簽字可不可以
如果你說後果自己承擔,當然有權力不簽字。但現在很多快遞往往曲解這種意思,變成強制簽收,結果被服務人反而成了快遞公司的傭人。
6. 法院寄的快遞不簽收有沒有責任
法院寄的快遞不簽收有責任。
如果郵寄不簽收會公告送達,不去應訴,會缺席判決,會敗訴。但仍然是要開庭的,對方可以申請公告送達,然後正常開庭,如果不到庭,視為放棄訴訟權利,法院會缺席判決。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小額錢債法庭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其中,當法院傳票送達時,當事人接收情況不同,法院處理的情況也不同,具體處理如下:
1、當事人在場的,需要當事人親自簽收,並視為傳達成功;
2、當事人不在家的,應當由其成年的家屬進行簽收,並視為傳達成功;
3、如果當事人中途更換居住地址,並且沒能及時通知法院,最終導致文件沒退回,那麼被退回的當天,則視為文件傳達成功的日期;
4、如果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都拒絕接收傳票,那麼送傳票的人可以聯系當地的管理人員,或者單位領導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然後由送傳票的人和其他見證人在回證上簽字,最後把傳票留在當事人住處,就可以視作送達成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7. 快遞律師函可以不簽收嗎
法律分析:收到快遞發來的律師函可以拒收。
不管拒收或者簽收,法院都開始計時了。拒不拒收都不影響起訴行為。
一般發律師函表示對方不原意和你們對簿公堂,只是以證實的方式提醒你們應還的債務,能協商的話就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第7款 律師可以從事解答有關法律的詢、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的業務,即法律上賦予了律師出具律師函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