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豬舍算違章建築嗎
豬舍的話,情況特殊,各地的認識不一致。目前對這一行業有專門的法律,即《畜牧法》。上面明確規定,豬舍用地屬農業用地。但要建設永久性建築,需依土地法執行。這就有了它的復雜性,即土地性質問題。一般建設永久性建築的都是建築用地,是非農業用地,而畜牧法又規定建設豬舍是屬於農業用地。一般情況下,你去國土部門尋問,他們都會要求你按建築用地標准來辦理手續。另憲法也有規定,畜牧業有權使用耕地。而豬舍屬於畜牧業的生產資料,仍用於農業用途。現在主流觀點仍然認為豬舍是違章建築,但是你可以依法主張你的權力。不管誰,他們認為豬舍是違章的,哪是他們的事。我們有法律條文可以支持,豬舍不屬於違章建築。土地法有規定,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依法申報審批。但很明顯養豬用的豬舍並沒有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所以無需申報審批。目前在這方面,不少地方政府還是消極執法的。
㈡ 在農村建豬舍屬違建嗎
法律分析:豬舍的話,情況特殊,各地的認識不一致。目前對這一行業有專門的法律明確規定,豬舍用地屬農業用地。但要建設永久性建築,需依土地法執行。這就有了它的復雜性,即土地性質問題。一般建設永久性建築的都是建築用地,是非農業用地,而畜牧法又規定建設豬舍是屬於農業用地,所以一般情況下建豬舍不屬於違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准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范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㈢ 2022年養豬場用地新政策
1、一是不準佔用基本農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印發的《關於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調整種植業和養殖業設施佔用永久基本農田政策,明確規定嚴禁新增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2、二是未經批准不準佔用耕地: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新的政策規定,嚴格控制新增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准。
3、三是不準從事"非糧化"種植:按照"三部一局"通知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現狀種植糧食作物的,繼續保持不變。種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糧食作物的,可以維持不變。一般耕地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在不破壞耕地耕作層且不造成耕地地類改變的前提下,可以適度種植其他農作物。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嚴禁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種植苗木、草皮等用於綠化裝飾以及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一、畜禽「禁區」: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2、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稠密地區。
3、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劃定禁區。
4、國家或者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別保護的其他區域。
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審批申辦所需材料
1、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必要材料);
2、人員情況(必要材料);
3、設施設備清單(必要材料);
及以下需要編寫材料:
4、管理制度文本(必要材料);
5、《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表(必要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十五條 為控制動物疫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設立的現有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必要時,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設立臨時性的動物防疫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㈣ 在農村自己的基本農田上建小養豬場可以嗎
不能,農業基本農田是受國務院令《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保護的,在本條例第二十條中規定: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禁止擅自將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轉為非耕地。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將基本農田用來建養豬場是不被允許的。
(4)農業部發文件豬舍可以建二層擴展閱讀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有村民種植農作物、種樹、畜禽養殖。《畜牧法》和《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得知,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修建養殖場,堅持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的原則。
如果確需佔用耕地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向縣級有關部門備案後可以建設養豬場。
㈤ 豬舍有幾種建法怎麼建
農村豬圈建法有很多種,通常以這三類為主:大棚式的豬圈,開放式的豬圈,封閉式的豬圈。
1、大棚式的豬圈,主要是以大棚和塑料的構造成的,豬圈是以外面的太陽光的光照來增加豬圈裡面的溫度,在比較寒冷的地方,通常會是以這種方式來養豬,比如北方最常見,通常這種投資不是很多,效果也比較理想,這先把豬圈大概的框架架起來,用塑料搭在頂部。
2、開放式的豬圈,建法更為簡單,圍一些木欄就行了,非常節約成本和材料,通常這種採光是比較好的,也容易排除有害氣體,但也有一些缺點,由於豬圈不是封閉的,所以豬圈裡面的溫度是隨著天氣的變化而變化,不怎麼好控制,這種尤其在北方是非常寒冷,非常不適合養殖,通常這種豬圈會在比較溫暖的地方才會有。
3、封閉式的豬圈,通常會以單列封閉式、雙列封閉式和多列封閉式的形式來建設,通常它的建設方法是,排一到幾排的豬欄,在每排欄桿前面可以設走廊構造簡單,走廊與走廊中間就是豬圈,通常這種採光比較好,通風和防潮的效果也很好,適合溫差不大並且冬季不是很冷的地方。
在農村建豬圈,需要根據當地的氣候來決定怎麼去建,像當地冬季是比較寒冷的,通常這種豬圈是適合封閉式,和大棚式的建法,如果當地的冬季並不是很冷,這三種方法都是可以的。
(5)農業部發文件豬舍可以建二層擴展閱讀:
1.豬場場址選擇:
場址選擇應根據豬場的性質、規模和任務,考慮場地的地形、地勢、水源、土壤、當地氣候等自然條件,同時考慮飼料及能源供應、交通運輸、產品銷售、與周圍工廠、居民點及其他畜禽場的距離、當地農業生產、豬場糞污處理能力等社會條件。
2.地形地勢:
豬場地形要求開闊整齊,有足夠大的面積。豬場生產區面積一般可按繁殖母豬每頭45~50㎡或上市商品育肥豬3~4㎡考慮。豬場地勢要求較高、乾燥、平坦、背風向陽、有緩坡。地勢低窪的場地易積水潮濕,夏季通風不良,空氣悶熱,易滋生蚊蠅和微生物,而冬季則陰冷。有緩坡的場地易排水,但坡度以不大於25°為宜,以免造成場內運輸不良。
3.水源水質:
豬場水源要求水量充足,水質良好,便於取用和進行衛生防護,並易於凈化和消毒。
4.建築物布局:
豬場建築物的布局在於正確安排各種建築物的位置、朝向、間距。布局是需要考慮各建築物間的功能關系、衛生防疫、通風、採光、防火、節約用地等。生產區各豬舍的位置需要考慮配種、轉群等聯系方便,種豬和仔豬應置於上風向和地勢高的地方。
妊娠豬舍、分娩豬舍應放在較好的位置,分娩豬舍要靠近妊娠豬舍,又要接近仔豬培育舍。育成豬舍靠近肥育豬舍,肥育豬舍設在下風向。商品豬置於離場門或圍牆近處,圍牆內設裝豬台。
5.豬舍建設:
自然通風的豬圈跨度不宜超過12米,屋檐高度不低於3米,採用水簾風機通風的豬舍長度不宜超過60米而寬度可不限,舍內高度不宜太高,以吊頂高為2.5米為好,以免影響通風。牆壁、屋頂注意隔熱防寒保護。
㈥ 2020年新蓋豬圈場地的規定
9月起農業用地建豬圈不用審批!
國土資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㈦ 2021年養豬場用地新政策
法律分析:2021年為了進一步擴大養豬規模,各地對養豬用地政策有所放寬。如果未經批准,擅自佔用土地用於養豬場建設的屬於違法行為。如果養豬場用地是在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上建設的,應由本人申請,經自然資源部備案。
法律依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發出《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高度重視、主動作為。當前,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經濟平穩運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形勢需要,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將保障生豬養殖用地作為當前土地管理的重要任務,迅速採取有力措施,積極主動服務。要主動與農業農村部門對接,摸清情況、了解需求,抓住薄弱環節、及時解決問題,為穩定生豬生產切實提供用地保障,做到應保盡保。二、落實和完善用地政策。一是,生豬養殖用地作為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豬養殖用地空間,允許生豬養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作為養殖用途不需耕地佔補平衡。二是,生豬養殖圈舍、場區內通道及綠化隔離帶等生產設施用地,根據養殖規模確定用地規模;增加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取消15畝上限規定,保障生豬養殖生產的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要。三是,鼓勵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安排生豬養殖生產,鼓勵利用原有養殖設施用地進行生豬養殖生產,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制定鼓勵支持政策。三、提高用地服務效率。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進一步簡化用地手續、降低用地成本、提高用地取得效率。生豬養殖設施用地可由養殖場(戶)與鄉鎮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協商並簽訂用地協議方式即可獲得用地。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做好用地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指導養殖場(戶)了解用地規定,幫助協調用地問題。同時,掌握用地情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止改變養殖用途,確保農地農用。
㈧ 農村建豬圈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自家的耕地不能建豬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㈨ 豬舍允許建多層嗎
現代化的豬舍是多層的,密閉的,採用先進的新風系統,空氣都是殺菌過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