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認可的法律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都是國家認可的法律。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對人與人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所發生的一種影響,它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運行和國家意志的實現。
法律的作用可以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規范作用是從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范這一角度提出來的,而社會作用是從法在社會生活中要實現一種目的的角度來認識的,兩者之間的關系為:規范作用是手段,社會作用是目的。
具體作用如下:一,指引作用。這是指法律對個體行為的指引作用,包括確定的指引、有選擇的指引。確定指引一般是規定義務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選擇的指引一般是規定權利的規范所具有的作用。
二,評價作用。這是法作為尺度和標准對他人的行為的作用。
三,預測作用。這是對當事人雙方之間的行為的作用。
四,強製作用。這是對違法犯罪者的行為的作用。
五,教育作用。這是對一般人的行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
法治社會從來不排斥道德在其中的作用,甚至過去傳統社會那種由自然情感演化的道義必須升華為經由理性熏陶才能擁有的社會責任感,才能與法治相輔相成,去彌合那些法律與現實之間的縫隙,去潤滑法律在人與人之間搭建起的冷冰冰的社會關系,從而大大降低一個社會良好運行所耗費的成本。
當道德退到法律的底線,以法律底線來設定自己的行為高度,這是法治建設中一個需要警惕的信號。畢竟,法律的存在只是在為這個社會兜底,法律以下是黑暗混沌的野蠻無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2. 法律文書是什麼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用的文書,也包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
法律文書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一般的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
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 ,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製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只適用於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
法律文書的用途如下:
1、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2、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教材;
3、有關法律活動的忠實記錄;
4、綜合考核幹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託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3. 什麼是法律文件
一般而言,在社會生活、社會活動中,凡是依據法律、約定雙方或是多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章程、標書等文件都屬於法律文件。從立法角度而言,指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約束性的各項文字性規定都可以歸為法律文件。
4. 我國哪些主體制度的規范性文件可以稱為法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5. 屬於行政法律規范的文件有哪些
行政法律規范,是指由各種國家機關所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有關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根據立法主體的不同,行政法律規范的基本內容構成如下:
1.憲法
2.法律
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些法律則不僅包括行政法律規范,還包括其他部門法規范,如《人民警察法》中有關人民警察職務犯罪和有關這種犯罪管轄的規范就分別屬於刑法與刑事訴訟法范疇。當然,在主要是屬於其他部門法規范的一些法律中,也有可能包含有行政法律規范,如《婚姻法》中有關結婚登記的規范,就屬於行政法律規范。
3.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
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而行政規章則指中央政府各職能部門制定的法律規范。
4.地方性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根據憲法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性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有這些地方性立法中,相當大的一部分涉及地方性行政權力及其運行方面的規范,屬於行政法律規范的范疇。
5.法律解釋與國際條約
法律解釋通常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與行政解釋等幾種,也是行政法律規范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此外,一國政府所簽訂、加入或承認的國際條約,其中許多涉及國家行政權力及其運行,如各種關稅管理協定、有關行政管轄權以及行政公共關系的國際公約等,這些在該國國境之內同樣具有法律規范功能,因而也成為一國行政法律規范的組成部分。
6. 我國憲法性法律文件有哪些
1.憲法 2004年3月14日頒布
2.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頒布
3.戒*嚴*法 1996年3月1日頒布
4.國務院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頒布
5.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6年12月30日頒布
6.民族區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頒布
7.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頒布
8.國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頒布
9.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
10.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頒布
11.國旗法 1990年6月28日頒布
12.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頒布
1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1995年2月28日頒布
14.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頒布
15.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 1999年6月28日頒布
16.國防法 1997年3月14日頒布
17.國籍法 1980年9月10日頒布
18.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頒布
19.中集會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頒布
20.民法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頒布
21.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1983年9月2日頒布
2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1982年12月10日頒布
23.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4.現役軍官法 2000年12月28日頒布
25.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 2001年1月12日頒布
26.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頒布
27.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28.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001年12月29日頒布
29.反*分* 裂國家法 2005年3月14日頒布
30.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頒布
32.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 2004年10月27日頒布
33.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
34.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條例 2008年03月06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