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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部門可以制定文件叫什麼

發布時間: 2022-12-26 12:35:16

A. 縣級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的,根據《江西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第六條:屬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由部門自行制定。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制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認為需要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請示。要求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應當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由本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項制定規范性文件:
1、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3、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
4、規範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工作。

B. 省里出台文件叫條例,那麼市裡、縣里出台的叫什麼啊

根據《立法法》規定,一般而言省級地方性法規才叫條例(經過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通過才屬於地方性法規)。市裡、縣里(除民族自治區域外)沒有地方性法規立法許可權,最多屬於規范性文件(俗名:紅頭文件)(自治州、自治縣有相應的立法權,也可以叫條例)

C. 縣區級政府是否有權制定規章

不可以的,這依法不叫規章,叫規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二節 規章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D. 縣級、鄉鎮級分別可以制定哪類型的行政文件急!在線等!!

縣級、鄉鎮級分別可以制定哪類型的行政文件?
把句子補充完整再提個問。

縣級人民政府?
縣級黨委?
縣級人大?
縣級政協?
縣級事業單位?
縣級辦事部門局委辦?
縣級企業?
還有,
縣政府。區政府。副省級市和直轄市的縣級所有部門,比如地級市的縣、區、副省級市的鎮、街、直轄市的鎮、街抑或是副省級市下面的區下面的局委辦等等等等很多很多,雖都是縣級,權力不同!

E. 可以制定地方法規的基層機構的部門有什麼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可以制定地方法規的基層機構的部門應該是政策研究室。他們就負責這個當地的文件起草和政策制定。

F. 縣政府做出的規定屬於地方性法規還是政府規章

都不屬於,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性政府規章的制定主體是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廣東省東莞市和中山市、甘肅省嘉峪關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個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政府作出的決定屬於地方規范性文件。

G. 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叫什麼

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叫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是政府面向全市人民頒布,所有人都要遵照執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是部門文件,它主要規范市政府機關單位、權力部門的行為規范、工作準則、處事原則和紀律約束等。

H.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事業單位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包括6類: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等,不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
【拓展資料】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法律機構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和制度的總和。也稱為內部勞動規則,是企業內部的「法律」。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督促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體現權利與義務一致、獎勵與懲罰結合,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規章制度的特點:

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

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於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

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准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於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

I. 縣級可以制定規章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依據法律規定來講不應該叫規章,應該是叫規范性文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J. 縣級政府有無權利根據本縣實際制定規章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有權制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
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為依法實施行政管理,在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稱。
按照相關規定,縣級政府有權根據本縣實際、依法制定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規范性文件(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