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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函可以給上級嗎

發布時間: 2022-12-26 12:27:23

1. 公文函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可以用嗎

公文函在上下級機關之間可以用,函適用於平級單位或不相隸屬單位之間。直接上下級之間不能用函行文。其中請示 一份請示,只送一個上級領導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不能同時主送兩個以上機關,更不能分頭送給多個領導。

如有需要,有關的單位可用抄送的形式。這樣,可以避免出現推諉、扯皮的現象。一些單位以為多頭分送保險,搞「廣種薄收」,結果常常是誰都有關系,但誰都不管,失時誤事。

技巧須知

1、請示的原因:陳述情況,闡述理由,講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後用「為此,請示如下」。 請示的事項:寫明請示要求,如請求物資要寫明品名、規格、數量,請求資金要寫明金額。

2、結尾語:多用「上述意見,是否妥當,請指示」。「特此請示,請予批准」,「以上請求,請予審批」,「以上請示,請予批復」,「以上請示,如無不妥,請批轉各部門執行」等語。

3、注意事項:一文一事;一個主送機關;逐級請示。

2. 公文規定下級部門可以給上級部門來函嗎

相隸屬或不相隸屬的下級部門均可以對上級部門發函。

3. 下級可以對上級行函嗎

不可以。根據2012年4月16日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14條中對函的定義:(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所以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不可以用函。

(3)政府文件函可以給上級嗎擴展閱讀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調動幹部,聯系參觀、學習,聯系業務,邀請參觀指導……。

(二)詢問和答復問題。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門詢問的「關於機關離休幹部病故撫恤問題」的問題以及民政部對此問題的答復,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如《民政部關於請安排每年生產三百輛火葬運屍專用車的函》就是為向國家計劃委員會請求批准而發的。

4. 函可以用於下級對上級嗎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規定,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准事項、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是不可以用於下級對上級的。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八條 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5. 下級對上級請求協助可以用函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隸屬關系的上下級之間不可以用函。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6. 下級人大可以向上級人大可以發函嗎

按照規定不能給上級單位發函。
函是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函是一種平行文,不能用於上下級機關。

函的格式(公函)格式:
1. 題頭:關於×××的函,格式:黑體/加粗/三號以上。⒉對方機構全稱,如:市政園林局、文化局、廣州大學,不要加「致」「你好」之類字眼。3. 正文:語言簡潔,表達清晰,用詞應站在協會的角度撰寫,避免歧義、錯別字及語法錯誤。內容包括:目的、用途、時效、需對方提供的協助內容、保證(可有可無)。最後「望貴單位給予支持(為盼)」
4. 結尾:廣州青年志願者協會屬團市委,為市屬單位,如對方同為市屬單位,即同級,不需要「此致敬禮」或祝福語。如為有隸屬關系的上級,要寫「此致敬禮」。5. 落款:右對齊,另起行註明時間,格式:2017年7月1日,不採用其他日期格式。6. 聯系人:居中,加括弧,僅需提供姓名和電話,如有2位以上聯系人應以空格分開,如:(聯系人:A君 論壇論壇** B君 論壇論壇**),無需加職稱、職務等,盡量寫本隊負責人,不要寫協會的聯系方式。
2、3、4、5、6 格式均為:四號字、仿宋、加粗 。

7. 上下級可以發函嗎

法律分析:函是主要是指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時所使用的公文。在行文方向上,不僅可以在平行機關之間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隸屬的機關之間行文,其中包括上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行文。一般是平級發函。上級的機關如果和下級單位級別上對等,以機關名義發的文也可以是函。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於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於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於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於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復。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准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於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