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安部經偵局的批復能否作為頂嘴的依據
頂嘴?應該是定罪吧。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都就有法律依據,這里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公安經偵的批復顯然不是法律,因此,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㈡ 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試行規定,有法律效力嗎
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試行規定,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規章,一種是紅頭文件,都具有效力,不過前者屬於立法中最低的一個位階。都有效,但不是法律上的效力,而是從行政角度來看具有效力
最高檢出台司法解釋是適用於具體案件偵查辦理中的。
㈢ 省公安廳的規定可以做法律依據么
您好!省公安廳的規定,在我國法律上的名字叫做「規范性文件」,其本身就屬於法律規范。如果您所說的法律依據,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的依據,那麼規范性文件並不是法定的依據;如果是其他事務,則可以作為適用的依據。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㈣ 公安部令是屬於法規嗎
是的,它是部門規章,屬於廣義上的法律。
㈤ 政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能不能作為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
政府部門的規范性的文件是可以作為行政執法文件來進行的,所以,這種法律上的依據也是有的
㈥ 您好,我想請問公安部可以頒布行政法規嗎
公安部出台的規范性文件不能統稱為行政法規,公安部頒布的文件屬於部門規章,比行政法規層次要低。
㈦ 公安部下發的指導意見可以代替法律法規嗎
「指導意見」屬於行政指導行為,該行為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指導意見」不是行政法規,也沒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它既然沒有強制執行力,只是指導性質的,當然不可能高於法律法規,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分自動失效。
㈧ 公安部能制定全國性法律法規嗎
公安部不能制定全國性法律,但是可以制定全國性法規。法律和法規是不同的概念。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
「法規」是法律效力相對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政府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的地方性法規;三是較大的市(省會、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
㈨ 關於公安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公安部法律法規是規范公安民警執法辦案的規定,只對公安機關有效,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章
法律分析
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賭博案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基層基礎建設綱要》等,只能叫法規,不能叫法律。從公安機關的職責和與民眾生活經常相關的角度出發,一般公安機關常用的實體法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程序法有《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是公安交管部門常用的法律法規。
其它也應遵守執行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關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公安規章的解釋工作,明確職責許可權,統一解釋程序,保證准確執法,結合公安機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下列法規、規章,由公安部進行解釋:
(一)國務院授權由公安部解釋的行政法規;
(二)公安部制發的規章;
(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制發的有關公安工作的規章;
(四)公安部制發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與公安工作有關的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公安部進行解釋。
第四條公安部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由法制司主管。
第五條公安部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解釋工作,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五、 將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第四十九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十二條 海警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在我國管轄海域開展巡航、警戒,值守重點島礁,管護海上界線,預防、制止、排除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的行為;(二)對海上重要目標和重大活動實施安全保衛,採取必要措施保護重點島礁以及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安全;(三)實施海上治安管理,查處海上違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的行為,防範和處置海上恐怖活動,維護海上治安秩序;(四)對海上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或者貨物、物品、人員進行檢查,查處海上走私違法行為;(五)在職責范圍內對海域使用、海島保護以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海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海底電(光)纜和管道鋪設與保護、海洋調查測量、海洋基礎測繪、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六)在職責范圍內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自然保護地海岸線向海一側保護利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按照規定許可權參與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七)對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海域和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漁業生產作業、海洋野生動物保護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依法組織或者參與調查處理海上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漁業生產糾紛;(八)預防、制止和偵查海上犯罪活動;(九)按照國家有關職責分工,處置海上突發事件;(十)依照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在我國管轄海域以外的區域承擔相關執法任務;(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海警機構與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漁業漁政、海關等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 第四十條 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海警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發布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海警機構對犯罪嫌疑人發布通緝令的,可以商請公安機關協助追捕。
㈩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嗯依據公安部的電話答復可以作為依據嗎
只能說作為辦案的參考,畢竟不屬於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