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浙江省信訪處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及時、正確處理信訪人(參與信訪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來信來訪,保障其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走訪和書信、電報、電話等形式,向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願,並由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處理的社會活動。第三條信訪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以及維護自身權益的一項途徑,是國家行政機關了解社情民意,汲取群眾智慧的一個窗口,是國家行政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接受群眾監督,為群眾排憂解難,密切同人民群眾聯系的一條渠道,是國家行政機關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方式。第四條信訪工作是國家行政機關一項長期的群眾性的政治工作,是領導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的應盡義務和職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加強領導,確定一位負責人主管信訪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經常分析、研究和督促、檢查。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參與處理重要信訪事項,重視信訪工作隊伍的建設。第五條信訪工作的原則是:
(一)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二)按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進行思想教育相結合;
(五)及時辦理,力求把信訪事項解決在基層或者當地。第六條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必要的信訪工作制度,如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制度,信訪辦公會議制度,領導接待人民群眾來訪日制度或者領導約訪人民群眾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目標管理考核制度,評比表彰先進制度和其他業務工作制度。第七條國家行政機關應當為信訪工作機構和信訪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設施和條件,保證必需的業務經費。第八條信訪人與受理信訪事項的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負有共同維護信訪秩序的責任。
信訪人到接待室走訪,應當自覺遵守接待制度,接待完畢應當及時離去。
受理信訪事項的機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對信訪人的來信來訪應當認真處理、熱情接待,保證信訪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章信訪人第九條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信訪活動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提出建議和批評;
(二)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四)向國家行政機關咨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催促處理、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第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
(三)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意見。第十二條通過書信反映問題,提倡簽署真實姓名,寫明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控告、檢舉、告訴、申訴信應當寫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基本事實和投訴要求。書信應當投給相應的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到處亂發。第十三條通過走訪反映問題,應當到國家行政機關設立的來訪接待室,並遵守有關規定,維護信訪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產。第十四條反映群體意願的走訪,應當推選代表進行。代表人數一般一至三名,最多不超過五名。第十五條精神病患者在病發期間有實際問題需要解決的,應當由親屬、監護人或者受委託人代為反映。第十六條患有嚴重傳染病的人,有實際問題需要解決的,應當由其親屬代為反映。第十七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走訪中滋事哄鬧、破壞公私財物,侮辱、毆打或者跟蹤、糾纏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占據辦公場所,妨害公務,不得在機關所在地滯留露宿;
(二)不得偽造文件和材料,造謠惑眾,以走訪為名,到處流竄、行騙,不得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實,蓄意誣告陷害他人;
(三)不得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等有礙公共安全的器物到接待場所;
(四)不得將老人、病人、殘疾人或者嬰幼兒舍棄在接待機關和單位;
(五)不得在走訪中張貼大小字報,散發傳單,告地狀,靜坐示威,發表煽動性言論,不得挑動或者串聯聚眾鬧事,沖擊機關和會場,攔截公務車輛,阻塞交通。
『貳』 行政機關對上級文件解讀有誤差屬於什麼行為
行政機關對上級文件解讀有誤差,屬於嚴重路線錯誤,與領導的領悟能力、執行力、領導能力、個人素質能力有很大關系,應及時糾正,否則,會出現嚴重的政治錯誤。
『叄』 公司紅頭文件歪曲事實,可不可以起訴
可以。發現公司經常性的扭曲事實,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向法院起訴,否則一旦失敗,將會受到公司嚴厲的打擊,會處罰現金。
『肆』 廣東省實施《信訪條例》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信訪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話、電傳、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第三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人民群眾來信,接待人民群眾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並實行逐級上訪的制度。第五條信訪人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歧視、刁難和打擊報復。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分管信訪工作的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經常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檢查、指導、督促信訪工作。第七條市、縣(縣級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應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接訪或約訪人民群眾的制度。對突發性或重大的群眾集體上訪,應當親自參加接訪。第二章信訪工作機構和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與工作上適應的工作人員,具體負責受理、辦理信訪事項。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可以設立與信訪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信訪工作人員。第九條信訪工作機構代表本級行政機關受理信訪事項,其職責是:
(一)受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維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二)承辦上級行政機關和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以及有關部門轉辦、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向下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責任單位轉辦、交辦、督辦信訪事項;
(四)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提出解決有關信訪事項的意見和建議;
(五)調查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本級行政機關及其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
(六)指導、檢查下級行政機關的信訪工作,審查下級行政機關回復的信訪事項;
(七)向信訪人宣傳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八)承辦其他信訪事項。第三章受理范圍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命令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的意見和建議;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揭發;
(四)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下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訴;
(五)對本級人民政府職權范圍內應予解決的合法、正當要求的申請;
(六)應由本級人民政府處理的其他信訪事項。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本部門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決定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
(三)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檢舉、揭發;
(四)對本部門工作人員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行為的申訴;
(五)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六)屬於本部門職責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其他信訪事項。第四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信訪人,是指採用書信、電話、電傳、走訪等形式向各級行政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第十三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檢舉、揭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向行政機關反映問題,提出合理要求;
(四)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向行政機關要求處理、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第十四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採用走訪形式時應當遵守接待秩序;
(四)接受行政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決定,不得無理取鬧。
『伍』 南京市信訪規定
第一條為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改進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書信、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反映情況,表達意願,並由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處理的活動。第三條信訪工作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職責。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應當重視信訪工作,明確分管領導人,設立信訪辦事機構,並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業務設施和工作條件。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參與處理重要信訪事項。第四條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設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信訪工作人員。第六條信訪工作機構是代表本機關受理信訪的專門機構,負責受理、接待信訪人的來信、來訪,並按規定轉辦、交辦和承辦有關信訪事項。第七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有提出建議、應急處置、作必要的取證、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的權利。第八條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信訪工作人員守則。第九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四)依照規定程序向有關國家行政機關催促處理、要求答復和復查信訪事項。
信訪人在行使信訪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條信訪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
(三)走訪應當到國家行政機關設立的來訪接待室,並遵守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財產;
(四)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理意見。第十一條禁止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的下列行為:
(一)在接待處理完畢後滯留不走、占據辦公場所,妨礙公務,在來訪中尋釁滋事,威脅、要挾、侮辱、毆打或者跟蹤、糾纏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人和信訪工作人員;
(二)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
(三)將老人、病人、殘疾人和嬰幼兒舍棄在接待單位;
(四)張貼大小字報,散發傳單,呼喊口號,告地狀,靜坐示威,發表煽動性言論,挑動或者串聯聚眾鬧事,沖擊機關、會場,攔截車輛,阻塞交通。
違反上述規定或者有其他擾亂信訪秩序的行為,經教育無效的,由信訪人所在單位或者地區帶回,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對滯留不走、妨礙公務,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公安機關會同信訪機關和單位保衛人員強行帶離;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二條通過書信反映問題,提倡簽署真實姓名。控告、檢舉、告訴、申訴信應當寫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基本事實和投訴要求。第十三條通過走訪反映問題,除重要的情況和建議或者緊急問題外,應當先向責任歸屬單位反映。第十四條反映群體意願的走訪,應當推選二至五名代表。
對未按上述規定推選代表反映群體意願的集體來訪,接待單位應當告知來訪人推選代表反映問題,其餘人員返回。來訪人拒絕推選代表並滯留在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接待場所的,接待單位可以通知主管部門或者責任歸屬單位負責人到場,將來訪人帶回。第十五條發現下列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一)精神病人到來訪接待場所糾纏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接回,其住所地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有肇事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二)來訪人患傳染病的,接待單位應當會同衛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已經接待處理完畢仍長期無理纏訪,滯留不走,嚴重妨礙公務,經說服教育無效的,由接待來訪的當地公安部門協助收容或遣送。第十六條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
(二)對國家行政機關通過的決議、決定以及制定的規章和政策的建議和意見;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方面的詢問;
(四)對國家行政機關提出的申訴和要求;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
(六)屬於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陸』 行政部門的紅頭文件可以作為投訴的依據嗎
完全可以,只有執行部門沒有按照紅頭文件辦事,你就可以拿紅頭文件的內容來投訴他。
『柒』 怎樣判定縣級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合法
根據規范性文件性質和制定權來源的不同,規范性文件可分為三類:
一是創制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尚未作出規定,但因為行政管理需要,而制定具有新的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
二是解釋類規范性文件,即法律對相關的行政管理事務雖有規定,但較原則、不便操作,而對其進行細化解釋,但未創設新的權利義務的文件;
三是指導性規範文件,即為了行政指導而制定的、對相對人沒有強制力的文件。
如何判定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須進行以下七方面的審查來判定。
(一)制定主體的審查
制定規范性文件是行政主體的一種行政行為,在我國能成為行政主體的只有兩類組織,一是行政機關,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所以,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必須是該兩類部門。此外,由於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並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因此,行政主體的內設機構以及一些議事協調機構也不能制定出台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逾越許可權的審查
逾越許可權制定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體超出法定許可權制定不屬於自己職權范圍的規范性文件,包括職能和權能的越權。職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超出自己的職能或管轄區域,制定了不屬其業務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權能的越權是指行政主體雖擁有某行政權力,但其在規范性文件制定內容上超越了該項權力的法定幅度或限度。
(三)法律保留的審查
法律保留原則體現了立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是指有關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制定為法律,而不能制定為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立法法》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1)國家主權的事項;(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罰;(5)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6)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9)訴訟和仲裁製度;(10)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等。(四)具體行政措施的審查
具體行政措施一般涉及對行政相對人財產權利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懲戒和授益等,關系公民基本權利,故一般應由法律作出規定。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第十七條規定「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又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規范性文件以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為主,並不得創設下列事項:(1)行政許可;(2)行政處罰;(3)行政強制;(4)行政徵收徵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5)機構編制事項和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規定的事項。」因此,規范性文件不得創新制定具體行政措施,只能在上位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舉措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進行細化和解釋。
(五)是否與上位法抵觸的審查
規范性文件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是指: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不能與法律原則、法治精神相抵觸;不能沒有法律依據而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或者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等。
(六)制定程序的審查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的省制定了地方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規定,比如《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該規定第二條明確指出「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備案,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違反本規定製定的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布但沒有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因此,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過程中,從立項到廣泛聽取民意、再至文件發布和備案,必須均遵從該規章設定的程序。
(七)合理性的審查
在現代法制社會中,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共同構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查的基本內容,合理性審查是對合法性審查的必要補充。違反合法性標准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標准將導致行政不當。規范性文件的合理性審查主要包括:動因是否與法律目的相悖;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法則;是否考慮了法律目的以外的因素或追求;是否有違事物客觀規律等。
『捌』 公司紅頭文件歪曲事實,可不可以起訴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可以。公司紅頭文件歪曲事實偽造文件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是指非法變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