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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鎖定U盤不被更改 2025-05-15 01:28:31

政府機構頒發的文件是否可以印刷

發布時間: 2022-11-25 13:18:16

㈠ 政府的文件有什麼規定

有固定格式。

公文的格式分為三個部分:頭部、主體和筆錄。它包括18個要素,如副本編號、保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簽發機關的標志、簽發機關的編號、簽發機關、標題、主要發送機關、文本、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的簽名、書面日期,印章、批註、附件、復印機關、簽發機關、列印日期和頁碼。

具體如下:

1、主要的發送機制通常寫在文本之前,標題下和最上面的一行在標題下留空,左邊的頂格是仿宋字體排版的,當返回行時,使用頂部網格,在最後一個主發送機制的名稱之後,使用全形度冒號。

2、簽發日期,書面日期用阿拉伯數字書寫,例如,2013年7月9日,書寫日期一般為正文下方2行,右側4字空白,應採用仿宋3號字體,簽發單位的簽名應在書面日期的行和日期的中間對齊。

3、抄送辦公室的名稱應標記在印刷板記錄的頂部和主題詞的下方,用橫線將主題詞與印製板記錄分開。在「抄送辦公室」名稱前,加上「抄送」三號仿宋體,左起1號空格,後加全形冒號。

4、印版記錄:由發行機關名稱、印刷發行日期、兩橫線組成。印刷發行機構在印刷發行時,有一個字左空白,一個字右空白,仿照3號宋體印刷,印刷發行時間以阿拉伯數字為准,年份不得縮寫,上行鏈路時,列印和分發日期後列印「列印」字樣;下行鏈路並行時,列印「列印」字樣。

5、緊急程度:緊急程度是公文交付和處理的時限要求,包括「緊急」和「特急」,表示緊急程度的目的是為了引起特別注意,保證公文的及時性和應急工作的及時處理,其中應急公文標注「緊急」,應急公文標注「緊急」,緊急程度通常寫在標題或編號的左側或標題的右上角。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刷業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並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託書,並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託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託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託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准印證。
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印證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 委託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託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託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並核查委託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
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並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並且不得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託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託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託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徵得委託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 戳記,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
(二)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
(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
(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
(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他人委託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託書、有關證明或者准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託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
(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
(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
(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的;
(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託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七)未經批准,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
(二)接受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託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託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
(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
(四)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接受委託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
(二)擅自將接受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託他人印刷的;
(三)將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託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
(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准印證明的,或者再委託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
(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託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准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託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
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准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㈢ 請問從事印刷行業(印政府部門的文件)對身體有害嗎

長期從事任何工作都會對身體產生危害。現代平版膠印沒什麼特別的危害,國家規定的油墨、洗車水等等都是符合環保規定的。鉛印的年代已經過去了。可以放心工作喲……
是不會中毒的!

㈣ 政府的公文都是由誰印刷的啊

政府部門都有自己的文印室(叫法可能不一樣而已),負責該部門的印刷工作。並且發文處室都有自己的列印機,機密文件一般都是自己列印。就算是大量的列印的話文印室列印也沒有問題,員工信得過。
至於在政府部門上班的自由問題,全憑自己把握吧。畢竟每個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不一樣,有的人喜歡這種規律性強、朝八晚五、時不時休一次假的生活;有的人就不喜歡這種等級制度強、紀律性、嚴肅性的工作,喜好自由、嚮往多姿多彩的生活的人可能就不喜歡這種工作。
要進這樣的部門的話,其實很難說清楚。有的人靠實力,有的人靠關系。但是總的說絕大部分的人還是靠實力的。舉個例子,要進衛生局的話,要麼是別的醫院、下級衛生局、醫學院校等等醫療機構晉升或者借調之類的可以進去;另外,新員工的話一般都是要考國家公務員或者各省的公務員,這種考試相對比較困難,一是卷面本來就比較困難,二是競爭的人相當的多,幾千人爭一個職位都有可能,千軍萬馬過獨木橋...
總的來說,兩句話,要麼你有關系;要麼你特別有實力!

㈤ 政府下發的文件格式有什麼要求嗎

有,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發行。

標准採用下列定義:

1、字Word

標識公文中橫向距離的長度單位。一個字指一個漢字所佔空間。

2、行line

標識公文中縱向距離的長度單位。本標准以3號字高度加3號字高度7/8倍的距離為一基準行。

3、技術指標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m2~80g/m2的膠版印刷紙或復印紙。紙張白度為85%~90%,橫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為7.5~9.5。

4、版面尺寸

公文用紙採用GB/T 148中規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尺寸的允許偏差見GB/T 148。

公文頁邊與版心尺寸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mm 公文用紙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 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不含頁碼)。

(5)政府機構頒發的文件是否可以印刷擴展閱讀

從2012年7月1日起,執行《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辦發〔2012〕14號),現行的1999年由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配合國務院2000年修訂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簡稱99版國家標准),停止執行。

一、公文用紙主要技術指標(同99版)

公文用紙一般使用紙張定量為60g/㎡—80 g/㎡的膠版印刷或復印紙。紙張白度80%—90%,橫向耐折度85%,pH值為7.5—9.5。

二、公文用紙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同99版)

公文用紙採用GB/T148中規定的A4型紙,其成品幅面尺寸為210mm×297mm。

三、版面

1、頁邊與版心尺寸(同99版)(見圖一)

公文用紙天頭(上白邊)為37mm±1 mm,公文用紙裝訂口(左白邊)為28mm±1mm,版心尺寸為156mm×225mm。

2、行數和字數(同99版)

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個字,並撐滿版心。特定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3、文字的顏色(同99版)

如無特殊說明,公文中文字的顏色均為黑色。

4、製版要求(同99版)

版面干凈無底灰,字跡清楚無斷劃,尺寸標准,版心不斜,誤差不超過1mm。

5、字體和字型大小

1999版:正文用3號仿宋字體,文中如有小標題可用3號小標宋體字或黑體字。

2012版:如無特殊說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號仿宋字體。特殊情況可以作適當調整。

四、裝訂要求

1999版:騎馬訂或平行訂的訂位為兩訂釘鋸外眼距書芯上下各1/4出,允許誤差。裁切成品尺寸允許誤差±1mm。

2012版:騎馬訂或平行訂訂位為兩釘眼版面上下邊緣各70mm處。允許誤差±4mm。裁切成品尺寸允許誤差±2mm。

㈥ 印刷市政府公報期刊需要什麼資質

一般有印刷經營許可證就可以,不過您要找印刷書籍書刊,畫冊印刷這樣的紙製品印刷廠哦。我們是做紙質品印刷的,具有書刊印刷資質的

㈦ 出版物印刷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維護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制止非法印刷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印刷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規定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排版、製版、印刷、裝訂等經營活動。第三條出版者和出版物印刷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進行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提高產品質量,滿足社會需求。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出版、印製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第四條新聞出版署依照《印刷業管理條例》負責印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依照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印刷業,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二章出版物印刷企業的設立第五條國家實行出版物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第六條出版物印刷企業分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出版物排版、製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第七條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批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出版物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八條申請設立專營或兼營出版物印刷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企業章程;
3.企業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4.經營場地(所)證明;
5.法定代表人證明;
6.資金(資產)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批准,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出版物印製許可證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核准,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出版物印製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印刷出版物。
(五)對取得《出版物印製許可證》的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並頒發《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證書》;對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可確定為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並頒發《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證書》。第九條設立印刷出版物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資料:
1.申請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合同和章程;
3.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人選名單;
4.中方主管部門的申報意見;
5.外商投資者資信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核,報新聞出版署審批後,依法辦理其他手續。第十條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出版物印刷企業。第十一條出版物印刷企業變更主要登記事項、停業、轉業、合並、聯營、分立或遷移,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審批,並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第三章出版物的印刷管理第十二條印刷出版物實行印刷合同制度。對出版物每一個印刷品種,出版單位與出版物印刷企業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第十三條書刊印刷國家級定點企業和書刊印刷省級定點企業可承接印刷全國范圍內的出版物;出版物印刷許可企業可承接印刷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出版物,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批准,可承接印刷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的出版物;出版物排版、製版、裝訂專項許可企業一般只能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內出版物的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確需承接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外出版物的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的,必須經所在地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協商並共同批准。

㈧ 印刷業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列印等活動。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第七條印刷企業應當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年度報告。出版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將年度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第八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九條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十條設立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並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
企業申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應當持營業執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的,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
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一條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依據本條例第十條提出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准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註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
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第十二條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並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並、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
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報原批准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出版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的總體要求,與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實現對印刷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第十四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㈨ 給政府部門列印的紅頭文件黑白的可以嗎

紅頭文件如果正式下發或者歸檔,必須列印成彩色。如果只是在小范圍內了解一下其內容,則可以列印或復印成黑白的。但要根據機關的具體規定辦法執行。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㈩ 政府部門的文件可以自己列印完成再申請嗎

可以。
填寫列印文件材料申請單,領導簽字後,送到政府部門審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