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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文件可以不簽收文件嘛

發布時間: 2022-11-01 15:06:32

Ⅰ 監理通知單與事實不符可以拒絕簽收不

根據合同約定,施工單位有義務接收監理公司的監理通知書。如果不接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視同施工方認可。所以,對於監理公司的監理通知單,可以接收後,可以通過回復的方式答復即可。

Ⅱ 收到律師函可以不簽收嗎

收到律師函可以拒簽。

律師函只是知會你,你已經被對方委託法律專業人事以法律途徑處理你們之間的矛盾,你可以拒簽。 律師函它的本質是一種委託代理進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對於訴訟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律師函並不是真正有效,具體還要法院的認可,如果法院不認可,則是無效的律師函。律師函必須要有律師簽章和蓋章,代表對此函負有法律責任,如無則為偽造。如受到威脅、恐嚇、損失等,可向公安機關報警,追究委託人以及律師的責任。

(2)不認可文件可以不簽收文件嘛擴展閱讀:

律師函的功能:

1、信息傳遞功能,律師函既是向對方傳達委託人的意思、和律師的法律評價等信息,也是為獲得送達對象的預期信息而製作的。

2、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後能夠使對方迫於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委託人的意思表示通過法律分析後以合法的姿態予以定格(當然整體事態是定格的),二是借律師事務所之招牌和律師的職業形象以法律的名義進行放大式的傳達,成為一種強勢的意思表示。

律師函只代表聲明作用,並不代表法院認可,如果委託人,以及律師利用權力偽造,造假律師函給受害者,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受害者收到恐嚇、威脅、損失等,應當報警處理,追究委託人,律師的責任。

如果對方收到律師函後做了回復,那我方就得積極和對方溝通解決途徑。律師函不是目的,目的還是想通過發送律師函引起對方的重視,雙方更嚴肅的來溝通問題的解決方案。對方明白,都已經發律師函了,如果再不做出積極的回應,下面肯定就得吃官司了。

實務中,對方做出書面回復的較少(一般大型機構或企業會做出書面回復),要回復也是打電話溝通,所以在律師函的聯系方式中一定要留好多種聯系方式,以便對方聯系方便。在對方電話回復的時候,如果條件允許,盡量做好錄音取證工作。

律師函發出去以後,對方沒有回復,或有回復但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這時候就得跟客戶溝通是否有必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實施制裁措施。一般律師函在「律師意見」部分都會要求對方在「指定的時間內,做出相應的行為,否則實施相應制裁措施」的字樣。你「合法的恐嚇信」都發了,在你指定的期限內,對方並沒有按照你的意思去做,你也沒有採取什麼制裁措施,那以後再發什麼函件效果都不好,對方會覺得你就嚇唬嚇唬而已,並不會採取什麼行動。

把道理都跟客戶講清楚,然後由客戶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行動。如果要進行訴訟或採取其他法律手段,那就辦理相關委託手續,進入下一個法律程序。

Ⅲ 住建局發的停建通知書不簽收可以嗎

合同——顧名思義為雙方或者多方的合意,如果你不認可,為何要簽?!除非有證明一方有強迫、欺騙、顯失公平等法定情況,合同即成立......你不同意事實,可以不簽!公司當然可以根據此解除合同,從程序上來說是沒有問題的。

Ⅳ 調解書不簽收影響法律效力么

調解書必須雙方簽收之後才會生效。
法律分析
按照相關規定,調解書必須是在雙方簽收後才會生效。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製作的法律文書。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即使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調解書簽收時後悔,也可以拒簽調解書,調解書拒簽的,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二條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Ⅳ 公證送達對方不簽收

法律分析:通知是單方面行為,送達對方即可,無須對方同意或認可。法院的開庭通知也是送達即可。但需要證明確實送達了當事人。所以才需要簽收。但簽收的目的僅在於證明確實送達了本人,如果不簽收而有其它辦法證明的,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Ⅵ 不予立案通知書不簽字生效嗎

不予立案通知書不簽字也是生效的。簽字只是你簽收,收到這份不予立案通知書的文件。不予立案通知書作出之日起就生效了,但是您對不予立案通知書不服時可以提出復議。你不簽字,只是不簽收,這沒關系,你不簽字法院可以用其他方式送達,比如留置送達,那樣同樣視為已經送達給你。如果你在15天內不上訴,判決照樣生效。如果你不認可判決,不想讓判決生效,建議你簽收,然後在15天內提起上訴。上訴後,一審判決就不再生效。控告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律文書的效力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所有要件,例如雙方是否具有訂立該法律文書的能力,是否屬於自願等,不同的法律文書所要求的生效要件是不一樣的。
一、立案通知書什麼意思?
在刑事案件中,立案告知書也可以叫《立案回執單》,一般是給報案人的。立案回執單是指報案的機關,接受了報案人的報案,給報案人的一個回單。立案回執單上主要要報案人信息、案件類型、簡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員、聯系電話以及立案時間等內容。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二、什麼是立案決定書?
三、《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決定立案偵查時製作使用的決定類法律文書。其作用是表明公安機關已經立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
《立案決定書》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展偵查活動的重要依據。《立案決定書》製作完畢,標志著公安機關對某一犯罪事實已經立案,可以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和偵察措施。
不予立案通知書,是辦案單位製作的一種文書,當事人是否簽字都會生效。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Ⅶ 甲方送達乙方不認同函件怎樣簽收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13

Ⅷ 律師函本人沒簽收可以不承認

法律分析:可以的。「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法針對當事人舉證方面的一條總結性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Ⅸ 不接收檢查院的行政文書可以嗎

可以,如果是開庭文書必須接受
如果司法局和檢察院發出書面通知,不接收文件,濟寧可以拒接相關的文件。但如果是開庭文書送達,可以接收法院重新發送的開庭書面通知。
檢察院告知書有:拘留、逮捕通知書、起訴書、不立案決定書等等,到檢察院主要是需要簽權利義務告知書,各業務部門都有各自的通知、告知文書。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立若干業務機構。人民檢察院是法定的審查起訴機關,如果是公訴案件的,對於偵查機關所移送的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是需要審查起訴的。

Ⅹ 法院一審判決我不認可不簽字,我上訴可不可以

法院一審判決不認可不簽字,可以上訴。只要判決送達當事人,簽不簽字都是一樣的效果。只要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的時間內都可以上訴。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判決十五日之內,刑事訴訟判決是十日之內。
法律分析
法院一審判決不認可不簽字,可以上訴。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一審的程序可以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兩種。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上訴需要注意必須有合格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裁定;需要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