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涉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為加強對涉密載體銷毀工作的管理,規范強涉密載體回收銷毀管理,制定了相關管理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涉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涉密載體銷毀管理條例
一、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視頻、音頻等記載存儲的涉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及半導體等各類物品。還包括處理過涉密信息淘汰、報廢的計算機硬碟、移動U盤等通信辦公設備和各處室未經定密的公文草稿。
二、涉密載體除正在使用或經審核留存、存檔外,其餘的都應當及時予以銷毀。
三、各處室領導為銷毀涉密載體的審核人,各處室兼職保密人員為清理涉密載體的經辦人,學院領導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保密員負責清理。
四、涉密載體應當每半年清理一次,分別於當年6月底和12月底前送學院辦公室,由機要人員簽收集中統一保管。
五、辦公室對清理回收的涉密載體,應當及時派專車、專人送到市委辦公室進行銷毀。
六、銷毀涉密載體的登記、審批、交接、銷毀等環節的記錄資料,機要室應當長期保存備查。
七、禁止未經審批私自銷毀涉密載體;禁止非法捐贈或轉送涉密載體;禁止將涉密載體和公文草稿作廢品出售;禁止將涉密載體和公文草稿送外單位銷毀。
八、對違反上述有關管理規定的,應當按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涉密載體印製和銷毀管理的通知
各鎮黨委,區委各部委,區級各部門黨組(黨委、黨工委),各街道黨工委,各區屬國有公司黨組織,各有關單位黨組織: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涉密載體印製和銷毀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國家秘密安全,現將加強涉密載體印製和銷毀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嚴格要求
各單位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認真落實《重慶市國家保密局關於發布國家秘密載體印製甲級資質單位名錄的通知》(渝密發〔2015〕25號)、《重慶市國家保密局關於發布國家秘密載體印製乙級資質單位名錄的通知》(渝密發〔2015〕19號)、《關於開展涉密載體集中銷毀工作的通知》(渝密辦發〔2014〕12號)等文件要求,切實加強涉密載體的印製、銷毀環節的規范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絕對安全。
二、實行分級管理,規范印製涉密載體
《實施條例》規定:“製作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由機關、單位或者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單位承擔”。各單位、部門在委託印製國家秘密載體時,應當根據涉密程度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確保國家秘密載體印製環節的安全保密。
(一)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印製單位: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印製應選擇具有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甲級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承接國家秘密載體印製業務。(市內甲級資質單位詳見附件1)
(二)機密級及秘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印製單位:機密級、秘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印製應選擇具有甲級、乙級資質的單位承擔。乙級資質可在本市范圍內承接國家秘密載體印製業務。若選擇市外乙級資質單位,該資質單位應經市保密局審批同意。(市內乙級資質單位詳見附件2)
三、認真清理登記,集中銷毀涉密載體
《實施條例》規定:“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准,確保銷毀的國家秘密信息無法還原。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應當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並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銷毀工作機構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銷毀”。
(一)銷毀范圍: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信息的載體,包括:
1、涉密的文件、資料、圖紙、試卷;
2、經鑒定已超過保密期限、無保存價值、確需銷毀的文書檔案、財會檔案和各種專業檔案;
3、各種已作廢的內部刊物、內部資料、圖紙、報表、證件和保密筆記;
4、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復制單位生產中產生的涉密或屬於內部文件、資料的廢頁;
5、已過期或作廢的各種有價證券、無價證券、票證,禁止流傳的書籍、雜志和印刷品;記載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及軟盤、U盤、移動硬碟、光碟、錄音帶、錄像帶、膠片;
6、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
7、處理過涉密信息,並具有數據存儲功能的傳真機、電話機、復印機、多功能一體機等通信、辦公自動化設備;
8、其他按規定應銷毀的載體。
(二)銷毀地點:重慶市保密技術服務中心,江北區五里坪港城東路(港城工業園A區),港城工業園派出所對面。涉密載體銷毀工作聯系人:孟建東(聯系電話:67116709、13452174772)服務中心於2014年9月1日起,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接收待銷涉密載體(紙、光電磁涉密介質),國家法定節假日不接收。
(三)有關要求:各送銷單位、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定期組織專人專車送銷涉密載體;送銷前須電話預約,送銷時須出具填寫完整並履行簽字蓋章手續的涉密載體銷毀清單(一式兩份,表格詳見附件3、4),否則,服務中心拒絕接收待銷涉密載體;送銷人員應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完成涉密載體交接手續,並按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提示在指定監銷工位履行現場監銷職責。
四、加強督查,落實責任
近期區委保密辦、區國家保密局將開展全區保密綜合檢查,涉密載體印製、銷毀情況將納入到檢查范圍,請各單位、部門,認真開展涉密載體的清理,做好登記工作,對不需要長期留存的涉密載體,按照規定及時進行集中銷毀。若存在委託非資質單位印製國家秘密載體的行為,應立即停止,並採取有效 措施 ,確保國家秘密載體不流失,不泄露。今後區委保密辦、區國家保密局還將不定期的對各單位、部門委託印製、銷毀國家秘密載體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聯系人:區委辦機要保密科 曾祥超 67821700 )
附件:1. 國家秘密載體印製甲級資質名錄;
2. 國家秘密載體印製乙級資質名錄;
3. 涉密紙介質銷毀清單;
4. 涉密光電磁介質清單;
重慶市渝北區國家保密局
2015年10月22日
涉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相關 文章 :
1. 秘密載體銷毀管理規定
2.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3. 涉密管理規定
4. 涉密載體管理制度匯編
5. 秘密載體管理規定
Ⅱ 國家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秘密定密管理,規范定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定密,是指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活動。
第三條機關、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的確定、定密授權和定密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機關、單位定密應當堅持最小化、精準化原則,做到權責明確、依據充分、程序規范、及時准確,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第五條機關、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培訓和檢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定密授權
第六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第八條授權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承擔本機關定密許可權內的涉密科研、生產或者其他涉密任務的機關、單位,就具體事項作出定密授權。
第九條沒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或者雖有定密權但經常產生超出其定密許可權的國家秘密事項的機關、單位,可以向授權機關申請定密授權。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向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沒有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應當向其上級機關提出。
機關、單位申請定密授權,應當書面說明擬申請的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以及申請依據和理由。
第十條授權機關收到定密授權申請後,應當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進行審查。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定密授權決定;對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授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范圍、授權期限。
第十一條授權機關應當對被授權機關、單位行使所授定密權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定密授權不當或者被授權機關、單位對所授定密權行使不當的,應當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糾正。
第十二條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再經常產生授權范圍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不再作為國家秘密的,授權機關應當及時撤銷定密授權。
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授權事項密級發生變化的,授權機關應當重新作出定密授權。
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作出的授權決定和撤銷授權決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機關、單位收到定密授權決定或者撤銷定密授權決定後,應當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定密責任人
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為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為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許可權。
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機關、單位應當在本機關、本單位內部公布定密責任人名單及其定密許可權,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機關、單位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應當接受定密培訓,熟悉定密職責和保密事項范圍,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發現其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職責的,應當及時糾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調整:
(一)定密不當,情節嚴重的;
(二)因離崗離職無法繼續履行定密職責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建議調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從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國家秘密確定
第十八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保密事項范圍進行。保密事項范圍沒有明確規定但屬於保密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第十九條下列事項不得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二)屬於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已經依法公開或者無法控制知悉范圍的;
(四)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公開的。
第二十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有定密權的,應當依法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沒有定密權的,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有定密權的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機關、單位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根據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第二十一條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第二十二條國家秘密具體的保密期限一般應當以日、月或者年計;不能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國家秘密的解密條件應當明確、具體、合法。
除保密事項范圍有明確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確定為長期。
第二十三條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標明。不能標明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國家秘密一經確定,應當同時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國家秘密標志形式為「密級★保密期限」、「密級★解密時間」或者「密級★解密條件」。
在紙介質和電子文件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准。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標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標題下方的顯著位置。光介質、電磁介質等國家秘密載體和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的國家秘密標志,應當標注在殼體及封面、外包裝的顯著位置。
國家秘密標志應當與載體不可分離,明顯並易於識別。
無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國家秘密標志的,確定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凡未標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條件,且未作書面通知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30年、機密級事項20年、秘密級事項10年執行。
第二十五條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共同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由主辦該事項的機關、單位徵求協辦機關、單位意見後確定。
臨時性工作機構的定密工作,由承擔該機構日常工作的機關、單位負責。
第五章國家秘密變更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對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及時作出變更:
(一)定密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發生變化的;
(二)泄露後對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損害程度發生明顯變化的。
必要時,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變更下級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
第二十七條機關、單位認為需要延長所確定國家秘密事項保密期限的,應當在保密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延長保密期限使累計保密期限超過保密事項范圍規定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二十八條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其有關工作人員不在知悉范圍內,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機關、單位負責人批准。
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機關、單位及其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擴大國家秘密知悉范圍應當作出詳細記錄。
第二十九條國家秘密變更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變更後,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重新作出國家秘密標志。
第三十條機關、單位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接到通知後,應當在國家秘密標志附近標明變更後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延長保密期限的書面通知,應當於原定保密期限屆滿前送達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六章國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條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對所確定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時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規或者保密事項范圍調整後,不再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
機關、單位經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單位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事項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即視為解密。
第三十二條國家秘密的具體保密期限已滿、解密時間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條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條保密事項范圍明確規定保密期限為長期的國家秘密事項,機關、單位不得擅自解密;確需解密的,應當報規定該保密事項范圍的中央有關機關批准,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日內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除自行解密的外,國家秘密解除應當按照國家秘密確定程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
國家秘密解除後,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在原國家秘密標志附近作出解密標志。
第三十五條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機關、單位解除國家秘密,應當書面通知知悉范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三十六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解密之後需要公開的,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程序進行保密審查。
機關、單位對已解密的不屬於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公開的,應當經原定密機關、單位同意。
機關、單位公開已解密的文件資料,不得保留國家秘密標志。對國家秘密標志以及屬於敏感信息的內容,應當作刪除、遮蓋等處理。
第三十七條機關、單位對擬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檔案,應當進行解密審核,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符合解密條件的檔案,應當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其解密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章定密監督
第三十八條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對本機關、本單位定密以及定密責任人履行職責、定密授權等定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九條機關、單位應當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機關、本單位年度國家秘密事項統計情況。
下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行政區域年度定密工作情況。
第四十條中央國家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系統、本行業的定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機關、單位或者業務主管部門發現下級機關、單位定密不當的,應當及時通知其糾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確定、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關、單位定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糾正或者責令整改。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定密責任人和承辦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機關、單位應當及時糾正並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未確定的;
(二)不應當確定國家秘密而確定的;
(三)超出定密許可權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規定標注國家秘密標志的;
(六)未按規定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知悉范圍的;
(七)未按要求開展解密審核的;
(八)不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應當解除國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機關、單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職責,導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中央國家機關」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央機關及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機關、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部委管理國家局,以及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管理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機關;
(二)「省級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包括地(市、州、盟、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央國家機關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地區、盟設立的派出機構;
(四)第九條所指「經常」,是指近3年來年均產生6件以上國家秘密事項的情形。
第四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國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四十六條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定密授權和定密責任人確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國家保密局令第2號發布的《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1990年10月6日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3號發布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同時廢止。
Ⅲ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保密工作,嚴格執行有關各項制度和規定,增強保密觀念,提高防範意識,需要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下面是保密文件管理條例,歡迎參閱。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1
隨著公司的發展與規范,企業秘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業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針對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規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公司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文件、函件、文檔、 報告 、報表、紀要、目錄、清單、合同、協議、備忘錄等。
第一條密級劃分
保密文件根據其內容不同,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內部公開文件等四個級別:
1、“絕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最重要的機密,關系公司未來發展的前途命運,對公司根本利益有著決定性影響的保密文件;
2、“機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保密文件;
3、“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文件;
4、內部公開文件:是指僅在公司內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門內部公開,向外擴散有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保密文件。
第二條密級確認
保密文件由擬制人根據文件密級不同,提交不同級別的領導進行密級確認,在確認之前不得將文件內容透露給與確認密級無關的人。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為:
1、絕密文件與機密文件由公司高層領導確認。
2、秘密文件由各部門或項目經理級領導確認。
3、內部公開文件由發文部門根據需要進行確認。
第三條密級標識
密級確認後,文件應當按其密級在其醒目位置加蓋或加印相應標識。
1、絕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蓋“絕密”專用印章,其專用章戳由總裁保管。
2、機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機密”字樣。
3、秘密文件應在其文件首頁的左上角列印“秘密”字樣。
4、內部公開文件應列印“內部文件”、“內部資料”等字樣。
第四條文件列印
1、絕密、機密文件:由專門人員列印。
2、秘密、內部文件:打字員打好後,應將磁碟文件定期刪除。公司將對刪除情況不定期檢查。列印人員不得私自拷貝秘密文件。
第五條分發
1、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分發應當有所記錄。絕密、機密、秘密文件必須發至收件人本人,並由收件人簽收。
2、內部公開文件可以按部門分發或在公司內部公告欄內張貼,也可以在公司內部計算機網路上發布。
3、絕密、機密文件嚴禁在計算機網路上發布、公開和傳送,秘密文件如需在網路上傳送,應得到相應領導的批准。
4、在對外合作中,如確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文件的,應當首先按其密級由相應領導書面批准,並在提供前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條查閱、申請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公司文件必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絕密文件、機密文件:公司總裁及其簽字批準的人員。
秘密文件:項目經理以上領導及其簽字批準的人員。
2、嚴禁復制絕密文件。申請復制文件必須填寫復印申請單,機密文件必須
交由總裁批准,秘密文件由部門或項目經理簽字批准。
第七條文件保管、存檔
1、絕密、機密文件由文件的簽收人和簽發人親自保管。秘密文件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內部公開文件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2、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查閱人和機密、秘密文件的復制應當在文件保管人處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3、如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慎將文件丟失,應立即向公司相應的領導匯報情況,盡快挽回影響。
1)公司絕密以及行政機密、秘密文件在在檔案室存檔;
第八條保密責任
1、絕密、機密、秘密文件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文件,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文件。
2、嚴禁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和摘抄絕密、機密、秘密文件。
3、員工在 離職 時不得攜帶公司的秘密、機密、秘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如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第九條過期文件的銷毀
超過保存期限且經總經理以上級別鑒定審批的無價值的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保管的文件進行清理。並且制定銷毀清冊入檔保存。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
各部門領導應當對本部門機密、秘密文件的保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指正,對嚴重違反者要立即上報。同時對本部門機要文件的控制情況有所記錄,並應根據最新記錄對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規定,可能或者已經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立即匯報公司最高領導。
第十一條附則
1、本制度由遼寧緣泰集團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3、本制度自總經理簽字審批後予以執行;
總經理簽字:
年 月 日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2
一、目的:
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秘密的泄露和流失,特製定本規定
二、范圍: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文件、函件、文檔、報告、報表、目錄、清單、合同、協議、記錄等。
三、密級劃分
保密文件分為機密文件、保密文件和內部公開文件:
1、“機密”文件:指泄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及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保密文件;
2、“保密”文件:指關系公司未來發展,對公司根本利益有影響的保密文件;
3、內部公開文件:指在公司內部公開,向外擴散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文件。
四、密級確認
保密文件根據文件密級不同,由擬制人提交部門領導做密級確認。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
1、機密文件:公司總經理確認。
2、保密文件:各部門經理確認。
3、內部公開文件:發文部門根據需要確認。
五、密級標識
1、機密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機密”字樣。
2、保密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保密”字樣。
3、內部公開文件應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受控”字樣。
六、列印和發放
1、機密文件、保密文件、內部公開文件需專人列印。
2、文件發放要有記錄。機密文件、保密文件須發至收文人本人並有簽收記錄。內部公開文件可按部門發放。
3、如確需對外提供保密文件的,應按密級由相關領導書面批准後,在提供前應先與需要方簽訂保密協議。
七、查閱、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文件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機密文件:總經理簽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門經理簽字批准。
2、復制許可權:
復制文件須填寫復印申請單。
機密文件:總經理簽字批准。
保密文件:部門經理簽字批准。
八、保管、存檔
1、機密文件:文件的簽收人和簽發人保管。
2、保密文件:收件人保管。
3、內部公開文件:部門負責人保管。
4、機密、保密文件的查閱和復制應在文件保管處登記,以備核查。
5、機密、保密文件的保管人若將文件丟失,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挽回影響。
6、機密、保密文件須在存檔室存檔。
九、管理責任
1、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機密、保密文件,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文件。
2、不得讓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摘抄機密、保密文件。
3、員工在離職時不得攜帶公司的機密、保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
十、文件的銷毀
過保存期限的經總經理審批的無價值的文件,保管人員應對這些文件進行清理。並制定銷毀清冊保存。
十一、監督和檢查
部門領導應對本部門機密、保密文件的保密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要及時糾正,並作好控制情況的相關記錄,公司對各部門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通報批評;嚴重的要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保密文件管理規定3
隨著公司的發展與規范,企業秘密的重要性也越來越突出。為了更加有力地貫徹實施公司的保密制度,防止公司企業秘密的洩露和流失,特針對文件管理制定如下規定:
公司的保密文件是指與公司一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公司不允許向外發布和擴散的檔,包括但不限於各種檔、函件、文檔、報告、報表、紀要、目錄、清單、合同、協定、備忘錄等。
第一條密級劃分
保密檔根據其內容不同,劃分為機密、秘密、內部公開檔等三個級別:
1、機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的重要秘密,其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損害 的保密檔案,包括以下幾類;
1.1 財務分析報告;
1.2 對高層管理者的考核報告;
1.3 對高層管理者工資分配方案及所屬文件;
1.4 涉及項目成本、利潤的報告或論證材料;
1.5 公司尚未實施或正在實施的經營戰略決策、公司項目技術的核心資料;
1.6 公司 其它 認為應列入機密范疇內的文件資料。
2、秘密文件:是指包含公司一般性秘密,其洩露會使公司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損害的保密檔;
2.1 公司注冊及相關文件;
2.2 技術資料、爆炸圖、原理圖、新項目ID圖紙等重要圖紙;
2.3 立項報告、產品發進度分析報告;
2.4 含有價格信息的BOM,成本分析表等。
2.5涉及公司尚未公開或不宜公開情報的來往文書,以及與相關方簽訂合同、協議文
本;
2.6戰略合作夥伴的商業信息,如;對帳單、訂單及以盈利為目的的技術方案等;
2.7 公司在申請過程的尚未得到批復專利信息
2.8公司其它認為應列入秘密范疇內的文件材料。
3、內部公開文件:是指僅在公司內部或在公司某一部門內部公開,向外擴散有可能對公司的利益造成損害的受控文檔。
3.1 管理體系所涵蓋的授控文件及各種工作條例、 規章制度 ;
3.2 一般業務工作來往文件(不涉及機密、秘密的文件);
3.3 各類一般性的請示、通知、會議紀要、簡報、情況反映等;
3.4 行政管理工作的計劃、 總結 、報告;
3.5 一般性的月、季 工作計劃 與 總結報告 ;
3.6 有關幹部任免、調配、定級等的文件;
3.7 財產、物資、檔案等各類行政交接手續憑證。
第二條密級確認
保密檔由擬制人根據檔密級不同,提交不同級別的領導進行密級確認,在確認 之前不得將檔內容透露給與確認密級無關的人。
密級確認的具體許可權為:
1、機密檔由公司高層領導確認。
2、秘密檔由各部門或專案經理級領導確認。
3、內部公開檔由發文部門根據需要進行確認。
第三條密級標識
密級確認後,文件應當按其密級在其醒目位置加蓋或加印相應標識。
1、機密文件應根據文件類型,分別用不同檔案袋密封,封口處加蓋“機密文件章”
2、秘密文件應當在其文件每一頁的左上角加印“秘密”字樣。
4、內部公開文件行政類應加蓋 “內部資料”印章;受控文件由文控該“受控文件”印章
第四條檔列印
1、機密文件:由專門人員負責列印。
2、秘密:由起草人員排好版經確認OK後,應加密存檔。未經授不得隨便列印、拷貝或以其它形式擴散到第三方。
第五條分發
1、機密、秘密檔的分發應當有所記錄。機密、秘密檔必須發至收件人本人,並由收件人簽收。
2、內部公開檔可以按部門分發或在公司內部公告欄內張貼,也可以在公司內部電腦網路上發布。
3、絕密、機密檔嚴禁在電腦網路上發布、公開和傳送,秘密檔如需在網路上傳送,應得到相應領導的批准。
4、在對外合作中,如確需向合作方提供公司保密檔的,應當首先按其密級由相應領導書面批准,並在提供前與之簽訂保密協議。
第六條查閱、申請復制
1、查閱許可權:
查閱公司檔必須填寫檔案借閱審批單。
1.1 機密文件: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人簽字批准。
1.2 秘密文件:公司副總經理或項目經理以上領導簽字批准。
2、嚴禁復制機密檔。
2.1 申請復制檔必須填寫書面申請單,機密檔必須交由總經理批准,秘密檔由副總
經理或項目經理簽字批准。
第七條檔保管、存檔
1、機密檔由檔案的簽發人或授權人親自保管。秘密檔由收件人本人保管。內部公開檔一般由各部門負責人保管。
2、機密、秘密檔的查閱人和機密、秘密檔的復制應當在檔保管人處進行登記,以備核查。
3、如機密、秘密檔的保管人不慎將檔丟失,應立即向公司相應的領導匯報情況,盡快挽回影響。
第八條保密責任
1、機密、秘密檔的保管人不得擅自復制檔,不得讓無關人員接觸這些檔。
2、嚴禁未被授權的人員查閱、復制和摘抄機密、秘密文件。
3、員工在離職時不得攜帶公司的機密、秘密和內部公開文件。
4、如以上行為一旦發現,公司將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公司將追究其民事和刑事 責任。
第九條過期檔的銷毀
1. 機密文件和秘密文件經權責人員確認無價值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對保管的文件進行清理並用碎紙機粉碎銷毀。
2. 內部公開檔作廢,行政類不做統一處理,各部門自行負責處置;體系受控文件由文控統一回收處理。含有技術參數、生產工藝參數的文件及BOM直接用碎紙機粉碎銷毀。其它可做再生紙使用。
第十條監督和檢查
各部門領導應當對本部門機密、秘密檔的保密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指正,對嚴重違反者要立即上報。同時對本部門機要檔的控制情況有所記錄,並應根據最新記錄對各保密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違反管理規定的情況要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規定,可能或者 已經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要立即匯報公司最高領導。
第十一條附則
1. 本規定自總經理簽字批准後立即生效行;
制定: 審核: 批准:
猜你喜歡:
1.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2. 密級文件管理規定
3. 進一步加強涉密文件的管理規定
4. 涉密文件管理規定
5. 涉密文件信息資料保密管理規定
Ⅳ 保密文件銷毀制度
法律分析:銷毀涉密文件資料應經過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審核批准,嚴禁個人私自銷毀涉密文件資料。銷毀涉密文件資料應當履行清點、登記手續。銷毀工作應當在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銷毀單位進行,嚴禁涉密文件資料流入舊貨市場、再生資源集散市場等場所。分發、領取、使用、清退、銷毀涉密文件資料的原始紀錄,應長期保存備查,不得隨涉密文件資料一同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Ⅳ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Ⅵ 機密文件最長保存時間為幾年
機密文件最長保存時間為20年,在公文管理中,按照有無保密要求的不同,可將公文分為無保密要求的普通文件和有保密要求的保密文件兩類,在中國文件秘密有三種,分別是絕密文件,機密文件,秘密文件。
機密文件最長保存時間為幾年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30年,機密級不超過20年,秘密級不超過10年。
機關,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怎麼辦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九條,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機關、單位應當定期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范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
機關、單位必須定期去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對於保密期內因保密事項范圍內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損害國家安全利益,不需要保密的,則可以解密。
對於有需要保密的,可在原有的保密期上延長保密期或者重新確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的話需要由原密,需要由原定秘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上級機關決定。
(7)秘密20年的文件可以提前銷毀嗎擴展閱讀:
如果保密期限與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所限定的最長期限相一致,可以免除標明或者通知,凡未標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國家秘密事項,其保密期限按照絕密級事項三十年、機密級事項二十年、秘密級事項十年認定。
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屆滿即自行解密。國家秘密事項經主管機關、單位正式公布後,即視為解密並免除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