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是什麼
法律分析: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是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 》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的。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堅持公開、統一、效能的原則,並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稅收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收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經國務院批準的設定減稅、免稅等事項除外。
法律依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稅收規范性文件。
B. 財稅36號是屬於稅收規范性文件嗎
1、財稅36號是屬於稅收規范性文件。
2、稅收規范性文件
廣義概念:有關稅收的一切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
狹義概念: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依法對外公布,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復適用的一類文件總稱。
3、《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0號)
C. 17項稅收政策7月1日開始實施,你准備好了嗎
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2、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3、簡並增值稅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13%的增值稅稅率簡並為1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購進農產品抵扣方法調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2)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3)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所稱銷售發票,是指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而開具的普通發票。
(4)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並稅率前的扣除率-11%)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財稅〔2017〕37號附件2所列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出口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生產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貨物,執行13%出口退稅率。出口貨物的時間,按照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的出口日期執行。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自2017年7月1日起,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可在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限額扣除。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7、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規定,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國稅機關按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發票代碼的第8-10位代表批次,由省國稅機關在501-999范圍內統一編制。
8、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15、《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渠道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材料中的證照或批准文書為許可實施稅務機關發放的,或者能夠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獲取的,申請人只需提供名稱、文號、編碼等信息供查詢驗證,不再提交原件或復印件。
取消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復印件報送要求,改為當場查驗證件原件。
網上申請的,提供經辦人、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電子照片或掃描件。
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的,均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
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征稅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D. 2017年7月1稅務調整新政策
新一輪的稅收新政撲面而來,我們不妨看看都有哪些政策吧。7月有哪些新出台的稅務政策。新出台的稅務政策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我給大家整理了關於2017年7月1稅務新政策,希望你們喜歡!
增值稅普通發票只寫企業名、辦公用品將無法報銷
只填寫企業名稱就能開增值稅發票、用於企業報銷的時代即將終結。根據國稅總局通知,7月1日起,購買人開具企業發票,還需提供公司納稅人識別號(即“稅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
開單位發票要填“稅號”了
根據國稅總局此前發布的《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需要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目前,很多企業已開始執行這一新規。以滴滴出行為例,近日開始提示消費者,“自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需提供企業抬頭及稅號,否則發票將無法用於企業報銷”。
按照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於辦理涉稅業務,如計稅、退稅、抵免等。
△通過滴滴出行開具企業發票時出現的新規提示。
如實填報發票內容——買衣服不能開餐飲消費
除提供稅號外,“如實填報發票內容”是公告的另一關鍵內容。此前,部分銷售方允許購買方自行選擇需要開具發票的商品服務名稱等內容,並按照購買方的要求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的發票。
為防範這一現象,公告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如網上購買圖書只能開圖書的發票,不可以更換發票內容,如果一個訂單里既有圖書也有日用品,系統會分別開具兩張發票。品名必須如實,意味著如果是單位明確不給報銷的品類,購買人就無法擅自篡改,意在封堵靠修改發票內容來增加報銷額的行為。
只填“辦公用品”無法報銷——商品明細要具體 是本、是筆說清楚
虛假發票之所以屢禁不絕,歸根結底還是有其“用武之地”,含糊籠統的品類名稱正是漏洞之一。明細到底要細化到什麼程度?銷售方能否開具如此具體的商品發票呢?
中國 財稅 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表示,如果只單獨開辦公用品肯定是無法報銷的,需要註明具體細則,比如筆、剪刀、訂書器等,“銷售方開具發票時,如果不能細化,可以在票面其他地方備注商品明細,方便企業報銷入賬。
報銷流程不會“增負”——通過升級稅務系統來實現
國稅總局也要求,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台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台系統。
劉劍文表示,剛開始的時候可能需要時間來更新系統、調整表格,完成調整後,基本不會給企業報銷環節增加什麼負擔。
此舉將減少和避免虛假發票的產生。這是通過大數據分析方式,讓發票開具和使用的違法邊界更加清晰。
商業健康 保險 個稅試點政策實施政策內容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准之外的扣除。
適用對象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規范和條件。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詳見財稅〔2017〕39號文附件)開發的、符合文件規定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方可適用上述政策。
“稅優識別碼”
“稅優識別碼”由保險公司列印在保單上,是納稅人據以稅前扣除的重要憑據,納稅人在稅前扣除商業健康保險支出時,均需提供“稅優識別碼”。
其他具體規定可參見財稅〔2017〕39號文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如在政策執行中有相關疑問,可通過地稅辦稅服務廳、地稅網站,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與企業相關的稅收新政策1、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
這項政策小慧簡單來說就是,7月1日起,再開發票不能只填寫公司名稱了,一定要填寫上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不能作為稅收憑證辦理計稅、退稅、抵免等涉稅業務,這樣發票就白開了哦~
2、銷售平台系統要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台對接
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所以呢,7月1日起公司開票系統必須升到最新版本,需要列清楚發票內容,意味著企業做費用票的票將越來越難做,小慧在這里提醒老闆一定杜絕虛開發票、購買東西與發票內容不相符的狀況!
3、簡並增值稅稅率
先列一份清單,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葯、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從事這些行業的小夥伴要注意了! 注意了!注意了!根據最新規定,簡並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了13%的增值稅稅率,上面這些貨物增值稅稅率降至11%了~
4、購進農產品抵扣 方法 調整
非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無論什麼情況都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要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提醒:一般情況下,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5、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外貿企業2017年8月31日前此規定附件2所列貨物,購進時已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3%出口退稅率;購進時已按11%稅率徵收增值稅的,執行11%出口退稅率。
小慧認為,此政策最直接的影響是外貿出口企業成本上升,利潤下降,因為出口退稅率每下降1個百分點,意味著出口企業的出口成本將增加1%。成本的增加,也就意味著利潤的減少, 而對於規模較小的企業,尤其是主要經營附加值較低的商品的企業來說影響非常大。
6、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扣除
根據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能夠抵扣個稅的健康險產品被稱為“稅優健康險”。
小慧簡單一算,一年2400元的額度,分布到每個月的列支額度是200元,200元的稅前列支額度可以理解為每月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提高200元,按照個稅“起征點”3500元加上200元計算,如果個人購買商業健康險保費超過2400元,每個月個稅“起征點”為3700元。
案例:一位市民每月的工資為5000元,以前需要繳納的個稅是(5000-3500-五險一金)*3%,而購買商業健康險後應繳額為(5000-3700-五險一金*3%)。
7、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納稅人可按照要求,書面向國稅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其實呢,卷票由納稅人自願選擇使用,重點在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中推廣使用。因此,納稅人只需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向稅務機關申請發票(卷票)即可。
8、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規定,2017年7月1日(含)以後,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9、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延長至36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行。
10、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號: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中,其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涉及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試點執行。
11、《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出台《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報告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年第3號)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3、《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名發布了《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規定,從今年7月1日起實施,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14、《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
2016年12月2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通知稱,《2017年關稅調整方案》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第二次降稅;自2017年1月1日起對822項進口商品實施暫定稅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將實施進口商品暫定稅率的商品范圍調減至805項;對鉻鐵等213項出口商品徵收出口關稅,其中有50項暫定稅率為零。
15、《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號)明確,我國於2013年8月27日簽署了《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並於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國向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交存了《公約》批准書。根據《公約》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公約》將於2016年2月1日對我國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公約》可以使我國與國外信息溝通 渠道 更加暢通,各國稅務機關更容易通過磋商達成稅收政策的一致,由此營造公平透明的稅收環境,並降低被雙重征稅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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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決定(2021)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二、將第十六條修改為:「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三、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起草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基層稅務機關意見。起草與稅務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應當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起草部門可以邀請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共同聽取意見。」四、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後,依次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將第二款修改為:「送審稿內容涉及征管業務及其工作流程的,應當於送交審查前會簽征管科技部門;涉及其他業務主管部門工作的,應當於送交審查前會簽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未按規定會簽的,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不予審查。」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二條:「納稅服務部門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權益性審核:
「(一)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主要涉及業務辦理環節、報送資料、管理事項等方面;
「(二)是否存在泄露稅務行政相對人稅費保密信息風險。
「對審核中發現的明顯不適當的規定,納稅服務部門可以提出刪除或者修改的建議。
「納稅服務部門審核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相關各方意見。」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納稅服務部門進行權益性審核,根據不同情況提出審核意見:
「(一)認為送審稿不存在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情形的,提出審核通過意見;
「(二)認為送審稿減損稅務行政相對人權益或者增加其負擔的理由不充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退回起草部門。」七、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送審稿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的,按公文處理程序報制定機關負責人簽發。」八、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送審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通過後,起草部門應當提請集體審議。納稅服務部門或者政策法規部門在審查時,認為稅務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對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稅務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建議起草部門提請集體審議。」九、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務機關牽頭與其他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省以下稅務機關代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政府起草涉及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文件送審稿或者會簽文本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經其他機關會簽後,文件內容有實質性變動的,起草部門應當重新送交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
「其他機關牽頭與稅務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十、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制定機關的起草部門、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施行情況。」十一、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上一級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具體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備案登記、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會同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和考核工作;納稅服務部門負責稅務規范性文件權益性審核工作;業務主管部門承擔其職能范圍內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並按照規定時限向政策法規部門送交審查意見。」
F. 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設規范統一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稅務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務規范性文件,是指縣以上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發布的,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部門規章,不屬於本辦法所稱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三條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發布、備案、清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和要求,堅持科學、民主、公開、統一的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遵循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第五條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稅收開征、停徵、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其他不得由稅務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第六條縣稅務機關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省以上稅務機關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二章制定規則第七條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使用「辦法」、「規定」、「規程」、「規則」等名稱,但是不得稱「條例」、「實施細則」、「通知」、「批復」等。
上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有關特定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特定事項如何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請示所作的批復,需要普遍適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制定規則和制定程序另行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第八條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根據需要,明確制定目的和依據、適用范圍和主體、權利義務、具體規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或者有效期限等事項。第九條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內容具體、明確,內在邏輯嚴密,語言規范、簡潔、准確,避免產生歧義,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條稅務規范性文件可以採用條文式或者段落式表述。
採用條文式表述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需要分章、節、條、款、項、目的,章、節應當有標題,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第十一條上級稅務機關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對規章和稅務規范性文件細化具體操作規定的,可以授權下級稅務機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被授權稅務機關不得將被授予的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第十二條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負責解釋。制定機關不得將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授予本級機關的內設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
稅務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釋:
(一)稅務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依據的。
下級稅務機關在適用上級稅務機關制定的稅務規范性文件時認為存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制定機關解釋。第十三條稅務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第十四條稅務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稅務規范性文件發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決定配套實施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與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時限規定的限制。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十五條稅務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的,由制定機關負責人指定牽頭起草部門。第十六條各級稅務機關從事納稅服務和政策法規工作的部門或者人員(以下統稱納稅服務部門、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對稅務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包括權益性審核、合法性審核、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其中納稅服務部門負責權益性審核;政策法規部門負責合法性審核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合規性評估。
未經納稅服務部門和政策法規部門審查的稅務規范性文件,辦公廳(室)不予核稿,制定機關負責人不予簽發。
G. 稅收規范性文件應以什麼形式發布
縣級以上(含本級)的稅務機關有權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但是,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H. 區縣級地稅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
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規章《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解讀(一)
2010年04月07日
1、什麼是稅收規范性文件?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為了正確、有效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而做出的具體規定,是指縣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規定程序制定並公布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本轄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並反復適用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不屬於這類規范性文件。
2、哪些稅務機關有權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縣級以上(含本級)的稅務機關有權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但是,縣稅務機關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省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明確授權;沒有授權又確需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制定。
縣以下稅務機關及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直屬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
……
I.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稅收規范性文件嗎
可以.根據《立法法》我國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制定全國性的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制定部門規章、各省市自治區政府制定地方性規章,除以上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均可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有時政府省部一級也會制定規范性文件,人大是無權制定規范性文件,但有權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