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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存儲的文件可以作為證據原件嗎

發布時間: 2022-10-22 13:03:40

① 電子證據能當做證據么

法律分析:可以作為證據。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② 網上一個文件,想作為法律證據,如何做

1、正如樓上朋友所說,這是地方規定、不是普通的「文章」,可以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但不能作為你方的「證據」。

2、「可是苦於列印出來的恐怕沒有什麼說服能力,是否有法律效力也不得而知。請教達人如何處理」:
(1)既然不是證據,其法律效力就不能要證據的要求來衡量:這規定應是由濟南市體改委或是濟南市政府制定並發布的,只要其制定、發布程序符合《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其內容不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規定。
(2)如果是有法律效力的地方規定:你列印出來、引用相關條款時也有說服力,但前提是能證明這確實是該政府或部門的發文。

3、「怎麼能找到這個文件的原件或是復印件能作為證據的?去哪找?文件是否到目前還生效?」:
(1)重申,不能作為證據、只是可以作為公民和組織的行為依據。
(2)去哪兒找:從你所給的網址中規定的內容看,應是濟南市體改委或濟南市政府的發文,建議你先從網上找到該規定的發布機關、查證一下是否仍然有效,然後到發文單位找到原文,如果是已經公開的文件,可以查閱並復印;如果是已經實施垢,還可能在當地信息公開中心(一般設在當地文化館或檔案館內)
建議先到濟南市政府網站查找,也可以直接打電話到濟南市政府法制辦、或濟南市政府檔案室咨詢或查詢。

③ 公司文件存共享里拍照不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
在法律上是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的,但其證明效力要低一些,並且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綜合認定。
證據(evidence)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於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④ 電子版文件可不可以從當法律證據

電子版的證據需要進行公證後證據力才能增強。
電子版文件公證:

公證時可以請公證員在電子版源文件儲存介質上(如網路、計算機終端、手機互聯網終端等)進行檢驗確認,然後依法定程序進行公證。這在法律上叫做證據保全。

⑤ 我國法律規定哪些電子數據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您好!普遍的電子數據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有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具體如下:
電子證據的可采性認定規則解決的是電子數據能否被司法機關採納和能否進行其它證明活動的基礎。電子證據主要從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個方面進行認定。首先電子數據必須是客觀的,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客觀的、真實可靠:
(1)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
(2)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
(3)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內容完整未被更改的;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易保全電子數據保全中心所提供的電子數據保全信息,滿足了以上條件,所以,要想以電子數據做法律依據,可上易保全官網,進行數據存證,留下能被法律認可的電子證據,防患於未然。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周詳的法律意見。

⑥ 手機錄音移動到雲端了!可以作為有效證據嗎謝謝

要下載專門的錄音軟體,打開應用商店搜索軟體「移動公證」(也叫證據管家),安裝該軟體之後,使用本機手機號注冊,注冊完成即可雙向通話錄音,錄音機功能,並存儲到雲端平台,通過雲端存儲的錄音音質清晰而且具備相當高的法律效力,普通錄音沒有法律效力,而且錄音不易丟失。

錄音能通過QQ、微信進行分享發送,也可進入官網下載錄音到電腦保存,同時支持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三家。

⑦ 電話錄音轉存了還可以做法律直接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僅僅錄音是孤證,還得需要其他證據相互印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對錄音證據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
第四十九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並經人民法院准許出示復製件或者復製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作經過。
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從以上規定看,錄音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但要有其他證據證明其來源的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