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紅頭文件一定帶文號嗎
法律分析:是的。公文都要文號,公文復文要引述來文日期和文號,長文可先提出要點。公文擬稿一般包括:標題、發文編號、主送機關、正文、機關印章、發文日期、附件、抄送單位、機密等級、緩急程度等。部分簡單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內容。其中標題和正文是寫作的重點。
法律依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第十條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型大小、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B. 沒有編號的紅頭文件是真的么(3小時內人在)
根據規定,紅頭文件一定要有發文文號,表明年份和編號,如:〔2009〕**號,如果沒有就不是真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行政規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以及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請求人民法院一並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第一審開庭審理前提出;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出。
第一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在對規范性文件審查過程中,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應當聽取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的意見。
制定機關申請出庭陳述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行政機關未陳述意見或者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一並審查時,可以從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是否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等方面進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或者超越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范圍的;
(二)與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的規定相抵觸的;
(三)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或者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開發布程序,嚴重違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情形。
C. 有文號和沒有文號的紅頭文件區別
行政機關紅頭文件都有文號,沒有文號的紅頭文件無法證明發文機關的合法性。
「紅頭文件」並非法律用語,是老百姓對「各級政府機關(多指中央一級)下發的帶有大紅字標題和紅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稱。
從制定機關的許可權來看,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規章的制定機關是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19個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直屬事業單位。
而一般「紅頭文件」,有行政管理權的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時就可以制定。可見,「紅頭文件」實際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涵義
廣義的「紅頭文件」就是從字面理解的帶紅頭和紅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機關不直接針對特定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因明確一些工作事項而制發的文件。
狹義的「紅頭文件」是專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而制發的文件,這類文件對公眾有約束力、涉及到他們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法律用語所稱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公眾所關心關注的,應該是指狹義上的「紅頭文件」。大多公司將其作為機密文件,任職文件,緊急文件的別稱。
D. 紅頭文件沒有文號算是正式文件嗎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紅頭文件一定要有發文文號,表明年份和編號,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規章制定程序,保證規章質量,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規章的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解釋,適用本條例。
違反本條例規定製定的規章無效。
第三十條 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該規章的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部門首長或者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自治州州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E. 紅頭文件的正確格式是怎樣的
紅頭文件的文號、標題、正文的格式要求按《黨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准》的規定執行:
F. 公司紅頭文件是否都要編號
是的,公司紅頭文件是最正式的文件,一般都需要有編號,也是正規化管理的體現,紅頭文件一般都有要求,只有上規模的公司用紅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