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屬於什麼范疇,法律效力如何
屬於普通的規范性政策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極低,不得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一般是作為鼓勵性、倡導性的文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體系內,存在著許多效力層級不同、名稱不同、制定機關也不相同的文件。例如,既包括常見的法律,還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等等。不同文件分別由不同的有權機關進行制定,他們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對於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從制定主體上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之下,國務院根據法律的規定,可以制定行稿雀政法規。各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是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國務院的各部門也可以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制定部門規章。除了上述文件之外,實踐中存在著非常多的一般規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槐敬兆通常所說的政策文件。省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文件,便屬於政策文件的范疇。一般來講,政策並沒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更多的是一種倡導性的、鼓勵性的和引導性的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五條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鉛租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② 政策性文件效力如何
政策拿豎性文件發布後會依據政策來實行,是國家認可的
政策性文件是指國家政權機關、政黨組織和其他社會政治集團為了實纖敏和現自己所代表的階級、階層的利益與意志,以權威形式標准化地規定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應該達到的奮斗目標、遵循的行動原則、完成的明確任務、實行的工作方式、採取的一般步驟和具體毀盯措施的文件。
③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
政府的規范性文件是相關法規的延伸、而且並沒有相悖的,才能作為法院民事審判的依據之一。
④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文件屬於行政法規,可由具體的行政和業務單位具體操作執行,不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而且黨內文件政策不是法律,不符合普遍性原則,也沒有《黨務訴訟法》指導操作黨務訴訟,更沒有司法機關受理。
政府文件一般是滑蔽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公民和組織制定並下發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外敬返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具有普遍約束力。
(4)政府政策性文件可以侵權嗎擴展閱讀:
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本章所講的法律亮讓飢效力,即狹義的法律效力。
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的法律效力。
⑤ 市政府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嗎
市政府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虧纖定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手悉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⑥ 網上傳播政府文件違法嗎
網上傳播政府文件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違反的話會受到行政上的處罰。政府的文件也是一種法律,一旦觸犯了行政法律就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分析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相關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它的制定主體是國務院,一般以條例、辦法、實施細則、規定等形式組成,發布行政法規需要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規各表現形式之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⑦ 政府的紅頭文件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地方政府出台的紅頭文磨凱件,只要不與中央政府的大政方針沖突,並且無違背現行法律法規的,就受法律保護,具有法律效力。紅頭文件屬於行政范疇,在一定意義上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旦同法律沖突時,應按照法律執行。公民對紅頭文件的合法性有異議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法院審理文件的合法性,如果不合法的,法院可以要求發布文件的機關作出修改或者廢除。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則改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瞎盯喚織在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一並請求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的,由行政行為案件管轄法院一並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