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中英文公證需要什麼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根據出國的目的以及所赴國家駐華使館簽證要求的申請材料,凡相關機構發放的證明文件如出生證、獲獎證書、銀行經濟能力證明等,為證明其真實性,可交由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文件。具體做法:
當事人親自攜帶個人身份證件和戶口本,與需公正文件原件去公證機構(如果所需公證的文件系復印文件,需在復印件上註明出處);
向公證機構出具提出公證要求的所需支持文件如工作單位(所在學校)證明和所居住街道辦事處證明;
由公證機構製作公證文件、譯成英文,蓋章即可。
辦理簽證時需持原件和公證文書交由檢驗。
2. 英文授權書和證據辦理訴訟用,需要公證認證嗎
需要,任何用於本國境外的文件,在境外直接使用等同於廢紙
不存在認可法律效力
境外的認可有關當局都不能直接辨識出文件的真偽
英文授權書和證據文件,辦理公證認證,需要先准備好資料
填寫一份認證申請表
先委託當地的公證律師進行公證
其次把公證好的資料送往該國外交部或者授權認證機構進行認證
最後送往使用國駐國使館進行領事認證
先公證後認證,雙認證。
3. 學校出具的學位證明中英文,可以辦理公證嗎
可以。學校出具學位證明中英文是指學校不屬於國內學校,屬於其他國家學校,辦理公證可以通過學校翻譯的學歷證明辦理,因此可以。
4. 縣級市辦理公證英文版可以嗎
縣級市辦理公證英語版是可以的,不過您需要提前與工作人員溝通。
5. 什麼公證處可以做中英文公證
所有地級市的公證處都可以做中英文公證。
6. 公證處不肯為我出具英文版是否合理
一、合理的。
公證文書應當使用中文這是國家主權。
1、《公證法》
第三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並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製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本。
2、《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九條 製作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文字。
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二、公證的效力問題,在全國各省隨便哪個公證處辦出來的公證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材料:
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1、辦理各類法律行為公證。包括:各類合同、協議、委託、聲明、招標、投標、拍賣、
2、公證處貸款、抵押、股票發行、股份制企業的創立、有價證券轉讓、票據拒付、提存、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商品房的買賣、預售、房屋租賃、
各類社會活動、保全證據以及繼承、收養、遺囑、贈與等。
3、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公證。包括法人資格證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董事會決議、資信證明、商標注冊證書、存款證明、
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成績單、結婚證書、離婚證書等。
4、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事實的公證。包括:意外事件、空難、海難、出生、生存、死亡、親屬關系、國籍等。
5、辦理各類具有法律意義的文件上的簽名、印鑒屬實,付本、節本、譯本、影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事務。
6、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此外公證處還可向當事人提供公證法律咨詢、代當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書,並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辦理相應的抵押物登記,以及向當事人提供其他非訴訟法律服務。
7. 公證處能翻譯成英文並公證嗎
法律分析: 這樣可能不符合公證處的公正流程。中國公證處出具中文公證書,然後再有翻譯公司用所需語言翻譯公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