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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的秘密文件可以復印下發嗎

發布時間: 2023-02-12 01:46:28

❶ 國家秘密可以復制嗎

國家秘密不可以擅自復制。
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以復制適當數量的國家秘密載體,絕密級的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經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授權或者書面批准後可以復制,機密或秘密級的國家秘密載體,制發機關、單位允許復制的,應當經復制機關、單位的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復制。制發機關、單位的「允許」復制機密級或秘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可以是明示的方式,如在載體上註明此件可復制轉發至哪些范圍,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即在載體上不註明是否可以復制,可視為制發單位允許收文單位復制,復制時可不必專門再報制發機關、單位批准,對在載體上直接註明類似「此件未經某機關、單位批准不得復制」警示語的國家秘密載體,如需復制時,才需要報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
經批准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時,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特別是不能將國家秘密標志隱去,否則將使復印件失去國家秘密標志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三條 國家秘密受法律保護。
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第九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❷ 保密文件過了保密期,可以復印嗎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不可以。保密文件在任何時候都是嚴禁復印、掃描的,要經有關領導審批,復印件視同原件進行保密管理。

❸ 秘密文件復印的後果

凡是涉密文件,均不能復印,至於追究的後果,需要看嚴重程度,不過警告教育是必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九十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❹ 省政府機密文件能復印嗎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能。根據國家保密法規定:復印省政府機密文件必須經過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後才能夠復印。

❺ 保密規定

(一)涉密文件資料管理
1.上級下發的涉密文件、資料,一律由保密辦公室專人領取登記,按規定程序辦理;開會帶回的涉密文件、資料,應先交由辦公室登記後,再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格按照涉密文件確定的閱讀范圍,專人送閱讀對象閱辦,並辦理閱辦手續,不得橫傳或由他人代為傳遞,不得擅自擴大涉密文件的閱讀范圍。
3.涉密文件、資料應由保密人員負責統一管理,存放於安全保密的場所,並配備必要的保密設備。
4.借閱涉密文件、資料,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同意,在保密人員處辦理借閱手續,用後及時退還,清銷借閱登記。
5.涉密文件、資料一般不得復印、復制,確因工作需要的,須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同意後,才能復印、復制。對復印、復制的份數要進行登記,涉密文件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6.涉密文件、資料的銷毀,必須造冊逐一登記,經領導簽字後,由辦公室交市保密辦統一銷毀,任何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各處室或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長期保存和私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
(二)涉密計算機使用管理
1.涉密計算機不得直接或間接與互聯網相連,只允許單機形式進行工作, 並由專人負責,實行「一人一機」管理。
2.涉密計算機均應設置密碼,密碼的設置,均應遵循不易破譯的原則,如:不採用與自己姓名、出身年月、電話號碼等有關的文字或數字作密碼,不得把密碼告訴他人,也不要把密碼寫在紙上,並應經常更換密碼。
3.涉密信息的查詢、修改、刪除等處理只能在涉密計算機上進行,不得與非涉密計算機進行涉密信息的傳輸。禁止在非涉密計算機上處理、存儲、傳輸涉密信息。
4.含有涉密信息的各類存儲介質,如u盤、光碟等,列入保密管理范疇,由專人保管,並做好記錄。實行備份生成、存儲、借用、銷毀全過程的管理。
5.凡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設備的維修,應保證儲存的國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並到保密部門指定的維修點進行維修。
6.涉密計算機信息在列印輸出時,列印出的文件應當按照相應密級文件管理,列印過程中產生的殘、次、廢頁應當及時銷毀。
7.未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計算機造成泄密事件的,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三)上網信息和上網信息管理
1.嚴格遵守《保密法》和《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切實加強和規范網路保密管理及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工作。
2.加強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保密工作和網路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教育,增強工作人員的網路安全及信息保密意識和責任意識。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郵件傳遞轉發或抄送秘密信息。
3.按照「分管領導負總責、處室負責人具體抓」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上網信息保密工作的領導。上網信息工作責任實行三級負責制:即分管信息工作的領導對本部門信息發布、資源提供負總責;相關處室負責人對初審工作負責;信息擬定人員對提供的信息負直接責任。
4.定期對網路及信息保密安全進行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切實杜絕涉密和有害信息的傳播。一旦發現網上失泄密事件或違反保密規定的行為,要及時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並報告保密部門。
5.實行嚴格的上網信息審批制度,按照「誰提供誰負責」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堅持「信息提供人員自審,相關業務處室初審和分管領導審簽,特別重要信息由一把手審簽」的原則,切實加強對互聯網上網信息和上報信息的保密管理,嚴防涉密信息上網,確保上網信息安全。未經審批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網發布。
(四)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守則
1.自覺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嚴守黨和國家秘密。
2.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場所內使用,使用完後應及時將秘密文件、資料交辦公室保管,不得橫向傳閱使用或留存。
3.不得擅自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外出。確因工作需要的,應當經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4.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中,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5.不在非保密筆記本上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記有秘密事項的保密筆記本必須嚴格保管,不得丟失,用完後交保密辦統一保管、銷毀。
6. 傳遞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渠道;禁止使用普通電話、明碼傳真、手提電話等傳遞秘密事項。
7. 不得在公共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遞涉密信息和內部資料。不得擅自銷毀秘密文件、資料,確需銷毀時,要按要求辦理。
8. 發現有泄密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

❻ 市委發文不能復印嗎

是的。
中央、區黨委政府、區司法廳和市委政府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印、摘抄、匯編。中央、區黨委政府、區司法廳和市委政府秘密級文件確需復制、匯編的,應從嚴控制,並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復制、匯編的文件視同原文件管理。

❼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

秘密文件管理規定具體如下:
1、涉密文件的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和銷毀,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
2、涉密文件由單位保密員統一管理,閱辦涉密文件必須在辦公室或者安全保密的場所進行,對密級文件必須實行專人保管,專冊登記,專櫃存放,個人不得私自保存涉密文件資料;
3、發出、收到和內部運轉的涉密電報、文件、資料,必須登記、編號,在交接時,必須履行簽字手續。外出開會發的秘密文件,要妥善保管,回單位後及時交給保密員處理;
4、傳閱涉密文件、資料,由保密員直接傳遞,不得任意橫傳。因工作需要長時間使用的,要向保密員辦理手續;
5、涉密文件、資料,不經上級同意,不得自行擴大閱讀范圍,不得自行復印、翻印或轉載,不得向規定范圍以外的人員泄露;
6、凡因工作需要復印、印製涉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復印後的涉密文件資料按涉密文件管理;
7、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文件資料外出的,需經主管領導批准並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不準在公共場所停留、游覽、購物、探親訪友等,返回單位後要及時交保密員保管,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8、幹部調動工作時,應將自己使用的文件、資料進行清理,全部移交;
9、涉密文件資料須定期收回上交,發現丟失,及時匯報並立即追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
第六條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以下簡稱授權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機關、單位申請作出定密授權。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授權機關名單在有關范圍內公布。第七條 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省級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范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予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定密權的決定。
定密授權不得超出授權機關的定密許可權。被授權機關、單位不得再行授權。

❽ 秘密文件可以摘抄嗎

不可隨意摘抄,但經文件、資料原制發機關、單位批准可以摘抄。

復制、復印、摘抄、匯編機密級和秘密級文件,必須經過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復印、復制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密件,應當經本機關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復印、復制上級機關下發或其他機關單位制發的密件,應當經制發機關批准。復印、復制密件不得改變其原定的密級和保密期限。

文件按保密程度可分為:絕密、機密、秘密。「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文件的定義: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處理事務中形成的各種形式的信息記錄文件的形成者: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法人及其代表),個人(自然人)自然人作為法定代表人行使職權時形成的文件,與自然人作為個人行為形成的文件是性質不同的兩類文件。

❾ 機密文件能夠復印傳閱嗎

機密文件不能夠隨意復印傳閱。

根據《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規定》對「絕密級」文件和發文單位規定不得復印的文件,其他機關不得自行復印工作確需復印時,必須經原發文機關批准。 本機關產生的絕密級文件,經本機關領導批准後,可以復印;非本機關產生的絕密級文件,經原產生絕密件的機關批准後,方可復印,復印件視同原件進行管理。

❿ 復制機密級秘密級文件應當報什麼審批


密級文件的復制
1、復印密級文件,必須建立嚴格的審批、登記制度,並指定專人管理。
2、絕密級文件和發文部門規定不準翻印的密級文件,禁止復印。確因工作需要復制機密級、秘密級文件時,須經原發文單位批准並履行審批手續,並作相應的標識。
3、上級機關制發的密級文件,需要復印時,須經上級機關批准後,方可復印。
4、本單位制發的密級文件,需要復印時,可由本單位主管領導或其指定的部門負責人審批,但要嚴格控制復印數量。
5、復制的密件不得取消或改變原定密級和保密期限。
6、對復印的密級文件,採取與原件一樣的保密措施進行管理。
7、嚴禁將秘密文件拿到社會上營業復印場所復印。
涉密載體復制、印刷、裝訂保密管理規定。
(一) 機密級(含機密級)以上文件禁止復制,秘密級涉密載體的復制、印刷、裝訂,復制申請部門須填寫涉密載體復制保密審批表(見附表9),業務主管領導審批後,到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涉密復制設備上進行,所和公司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承辦人應審查相關手續並執行《涉密辦公自動化設備及軍工軍品代碼轉換管理制度》中涉密復制設備使用登記規定。
(二) 復制承辦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涉密載體復制、印刷、裝訂時的保密管理和登記手續,嚴禁應私人要求多印、多留。復制、印刷和裝訂份數要真實記錄備案。
(三)復制、印製、裝訂過程中出現的襯紙、廢頁等印有字據的消耗品要妥善保管,並按密件要求銷毀。
(四)復製件等同原件管理,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及知悉范圍。
(五)嚴禁用復制的涉密載體做為禮品贈送或當宣傳品公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