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文件管理 » 哪幾種文件可以設置行政許可
擴展閱讀
怎樣調整調理植物神經 2025-05-14 14:32:23

哪幾種文件可以設置行政許可

發布時間: 2023-01-24 23:55:44

❶ 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規定

行政許可的設定權,是指哪一級國家機關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以何種形式設定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設定行政許可需要遵循哪些規則。
行政許可法對此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一:行政許可的設定主體,就是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
第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形式,就是什麼樣的規范性文件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第三: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
第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後,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採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等於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後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
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的規定分為以下內容:
(1)法律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有關國家基本制度的事項、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設定;
(2)行政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各類事項,但是,法律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行政法規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只能作具體化的規定;
(3)國務院決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
(4)地方性法規的行政許可設定權: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❷ 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許可有

法律分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❸ 哪些機關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設定行政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3)哪幾種文件可以設置行政許可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採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❹ 行政許可有哪些

問題一: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行政許可可分為不同的種類。目前較為常見的有下列六種:1、以許可的范圍為標准,分為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為標准,分為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排他性許可又稱獨占許可,是指某個人或組織獲得該項許可後,其他任何人或組織均不能再獲得該項許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專利許可、商標許可。非排他性許可又稱共存許可,是指可以為具備法定條件的任何個人或組織經申請獲得的許可,大部分行政許可都是非排他性許可。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為標准,分為獨立的許可和附文件的許可獨立的許可,是指許可證已規定了所有許可內容,不需其他文件補充說明的許可。附文件的許可,是指由於特殊條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說明的許可。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為標准,分為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權利性許可又稱無條件放棄的許可,指申請人取得行政許可後,並不承擔作為義務,可自由放棄被許可的權利,並且不因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附義務的許可也稱附條件放棄的許可,指被許可人獲許可的同時,亦承擔一定期限內從事該活動的義務,否則要承擔一定法律責任 的許可。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喪失被許可的權利。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為標准,分為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長期性許可,指被許可人取得許可證後,只要不放棄,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機關吊銷,該許可將長期持續有效,如生產某種產品的許可。附期限的許可,指許可只在一定的時間內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許可。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為標准,分為行為許可和資格許可行為許可,是指允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許可。資格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應申請人的申請,經過一定的考核程序後,結合格者核發證明文書,允許其享有某種資格或具備某種能力的許可。

問題二:行政許可證件一般包括哪些形式 主要有以下五類:一是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二是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三是行政機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證明文件;四是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問題三:行政許可指的是什麼 一、行政許可法是什麼時間頒布的?什麼時間實施?
答:行政許可法是2003年8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二、為什麼要制定行政許可法?
答:制定行政許可法是針對我國長期以來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存在的行政許可過多過濫的問題,從源頭上加以規范和清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行政許可的設立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三、什麼是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審批,它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例如:要創辦企業,就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准登記,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四、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屬於行政許可?
答:(1)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市財政部門對其他部門的經費審批。人事部門對其他部門的人事管理審批。這些審批雖符合行政許可的特點,但它行使的不是一種社會管理職能,其針對的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而非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我國許多行政機關大多管理著二級事業單位,在管理中,少不了行政審批,但這種行政審批是基於行政機關對這些單位的直接隸屬關系,不同於行政機關對一般社會事物的管理。因此這種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如教育局對其下屬的學校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市衛生局對其下屬的醫院進行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上級行政機關基於行政隸屬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有關請示報告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4)行政機關以出資人的身份對國有企業資產處置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這種審批是因為資產所有權所產生的,是行使所謂的「老闆權」。它是行政機關對國有資產處置進行審批時,作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職責,因而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機關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利的確認,不屬於行政許可。如產權登記、抵押登記、結婚登記、收養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特定事項登記等。這類登記,行政機關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權,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作用;(6)專利申請、商標注冊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在專利授予、商標注冊之前,申請人已經可以使用這種發明、技術或者商標。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的目的在於國家保護其知識產權,不受他人侵犯。
五、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答:(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六、行政許可法規定在哪些方面可以不設定行政許可?
答: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方式能夠予以規范和......>>

問題四:行政許可的種類都有哪些啊? 貌似有一般許可還有特別許可,還有就是排他性、非排他性許可,權力性、附義務性行政許可,好像還有獨立證書許可和附文件許可。你要干什麼?

問題五:什麼是行政許可包括哪些內容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第十四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第十六條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問題六:什麼是行政許可 1、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從行政許可的性質、功能和適用條件的角度來說,大體可以劃分為五類:普通許可、特許、認可、核准、登記。

3、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4、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問題七:哪些機關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涉及以下事項的機關可以設立行政許可。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問題八:行政許可的概念是什麼?有哪些特徵?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問題九: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 委託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如果因為行政事務自身的性質決定不能由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該親自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 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於行政機關日後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 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採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於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而且《行政許可法》基於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

❺ 設定行政許可的文件

設定行政許可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章第十四、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文件共有四種:
1、法律文件;
2、行政法規文件;
3、地方性法規文件;
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章文件。
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立行政許可。

❻ 哪些文件有行政許可設定權

答:行政許可作為一項重要的行政權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事關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在行政許可的設定許可權上,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包括部門規章在內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行政許可的設定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使(較大的市包括省會城市、經國務院批準的18個享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較大的市以及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
行政許可法賦予了國務院在必要時,可以採用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但作了限制。所謂必要時,包括臨時、緊急情況、,為試點需要,一時難以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等情況。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因條件、情況發生變化廢止以外,國務院決定設定的其他行政許可在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適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加以設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加以設定。
除此以外,包括國務院部門在內的其他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均沒有行政許可設定權,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但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於依法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應當是在上位法沒有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下位法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上位法已經設定行政許可的,下位法只能對實施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只能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❼ 什麼是行政許可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某種特定活動的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❽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下面由我為你詳細介紹行政許可的相關 法律知識 。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

一、有哪些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許可的設定原則

(一)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凡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行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只有市場、社會自行解決不了的問題,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過設定行政許可進行干預。

(二)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不應設定行政許可。只有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這些民事權利可能對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並且這種損害難以通過事後賠償加以彌補、補救時,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三)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有利於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設定行政許可,不能僅僅考慮當前和眼下的利益,而應當統籌經濟發展與社會事業及生態環境的協調,保持可持續發展。

相關閱讀:

行政許可的范圍

1、行政許可范圍的確定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2條的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題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2、行政許可的排除范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看過“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有哪些”的人還看過:

1. 行政許可設定權的許可權是什麼

2. 淺談行政許可的功能

3.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總匯

4. 何謂行政許可權的設定許可權

5. 淺析行政許可中的問題與對策論文

❾ 下列哪些規范性文件可以創設行政許可

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部門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
因此,可以創設行政許可的是:
A、法律
B、行政法規
C、地方性法規。

❿ 哪些文件或證件屬於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是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中涉及專項審查、審批的事項,是否達到法定標准或符合法定條件的審查和評估,經過審查和評估行業管理部門所頒發的許可文件或證件既是對市場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項目已達到法定標準的認可和允許,又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申請人已具備某項經營資格的法定憑證。由於它具有行業性管理和專業性審查的法律特性,使它必須要有具備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技術技能條件的行業主管部門才能擔負起這一工作,履行好這一職能。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是不可能包含、包攬或包辦代替這一職能的。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只有嚴格查驗前置審批的許可文件或證件,確認申請的經營項目已被行業管理部門所准許,才可作出是否頒發《營業執照》的最後決定。 在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上,絕大多數文件或證件都是有法定格式和標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准入時易於辨別或識別。但是,也有一些文件或證件沒有法定的統一格式和標准,存在著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行政許可文件不規范。一些行政許可文件由於沒有統一公文格式和標准要求,在文字表述上同一經營事項,在行政許可文件上可以以不同格式或文字來表述,諸如出現了「符合要求,同意建設」、「符合規定,同意使用」、「准予營業」、「已經批准」等多種批復語言表述。甚至極個別審批文件為了規避某一方面的責任,在語言表述上玩文字游戲,意思表達摸稜兩可,如:在出具的文件中出現了「情況屬實」,「同意辦理」,「請准予辦理執照」等字樣,究竟是什麼「情況屬實」?同意辦理什麼?具備了什麼條件「請准予辦理執照」,都無准確定義。2、行政許可方式不規范。一是不及時頒發許可證,只出具《受理通知書》,就讓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除個別法規規定可以以《受理通知書》登記外,絕大多數法規沒有此規定;二是直接以文件或公函代替許可證,對申請人的某一申請事項予以許可,請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3、在許可證上隨意簽署意見。主要是許可證到期後不能換發新證,只在到期許可證上簽署「已經審驗」、「同意續期」、「延期一年」等字樣,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以代替新證,既沒有「已經審驗」的年度標識,又沒有續期的具體時效,更沒有延期的起止期限,致使工商部門在辦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時十分被動,對申請人來說,說他無證他有證,說他有證又不符合登記要求,若辦理了變更登記或年檢、驗照手續,一旦在許可事項上發生了重大問題,這個責任究竟有誰來承擔。
以上問題,工商部門若以行政許可不符合要求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則認為你是吹毛求疵、姑意刁難,個別部門則以大帽子壓人,說你工商部門的服務環境不寬松,妨礙招商引資項目,阻礙地方經濟發展,使你處於兩難的境地。 1、未經名稱預先核准,就取得了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主要情形有:一是由於申請人事前不了解辦事程序,不知應先到工商部門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取得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後,再到有關部門去申請行政許可前置審批文件或證件,個別審批部門也未因此向申請人索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就依申請人口頭提出的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致使工商部門不能順利辦理核准登記;二是個別涉及行政許可項目審批的部門,明知應先取得《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才可依法定名稱辦理有關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但他卻置辦事程序於不顧,就頒發了自擬名稱的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迫使工商部門依此辦理市場經營主體核准登記,由此引起企業名稱不符合法定要求,申請人領不到《營業執照》。2、不依預先核準的法定名稱頒發有關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造成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上的名稱與法定名稱不一致,使工商部門不敢確認其行政許可證件或文件所指的名稱就是預先核準的企業名稱。具體問題有:一是在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簡化法定名稱,或不列印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只列印企業字型大小和企業類型、或將大的行政區劃降格列印為小的行政區劃;二是與預核名稱音同字不同或出現錯別字;三是隨意改動預核名稱中的企業類型將「有限公司」列印為「廠」、「礦」、「部」等等,反之也一樣;四是隨意確定市場經營主體性質,將「集體」確定為「私營」,或將「私營」確定為「個體工商戶」,反之也一樣;五是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上的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中上的負責人不一致;或將行政許可證件上的法人企業名稱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或將企業法定代表人列印為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反之也一樣。
由於以上問題,必然造成行政許可文件或證件的登記事項與《營業執照》的登記事項發生差異,由此就有可能引發相關的法律責任或行政責任,工商部門若以以上問題駁回登記,有人就認為工商部門是小題大作。 目前在這方面存在的問題有:一是直接涉及市場經營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事後是否應向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行政許可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甘政辦發(2005)38號文件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52項備案制管理項目予以保留,保留的目的只是向其主管部門備案納入管理,並未要求向有關利害關系管理部門備案;二是對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後置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是否備案也不明確。如: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都是重要的後置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如不要求備案,一旦發生責任事故,企業不能提供這方面的有效證件時,包括工商部門在內的有關利害關系的管理部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放任自流,只要是後置審批事項,哪怕是重要的後置審批事項也不得要求其在工商等有關部門備案,在辦理市場經營主體年檢、驗照時也無需要求查驗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