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標書中的澄清文件
案例:某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為投標人甲、投標人乙、投標人丙,招標人依法組織了開標。經評標委員會初步評審,投標人甲和投標人乙因遞交的投標保證金未從基本賬戶匯入,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一致同意按招標文件約定做廢標處理。投標人丙的投標文件中《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算表》出現計算錯誤,計算基礎和費率正確,但稅金金額錯誤,且低於招標文件要求的稅金計取標准,就此問題五名評標委員會成員產生了激烈的爭論,其中四名成員認為應當視為算術性錯誤,可以允許投標人進行澄清,另一名成員則認為應當視為低於法定標准計取稅金,按招標文件規定應做廢標處理。由於評標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致,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認定丙投標文件存在的問題為算術性錯誤,並進行了澄清。隨後,評標委員會對是否推薦中標候選人又進行了討論,認為雖然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但投標具有競爭性,遂推薦投標人丙為中標候選人。事後,投標人甲向招標人提出質疑,質疑一:招標人在開標前明知道甲的投標保證金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不應當再開啟甲的投標文件,泄露了甲的商業機密;質疑二: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只有一家,不符合《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這是筆者遇到的一個真實案例。一個預算才70萬元的招投標項目竟衍生出這么多激烈的辯論,感覺很有代表性,現把該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的幾點心得和大家分享一下:招標人是否可以開啟應當廢標的投標文件目前有的地方確實存在開標前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驗證」的情況,經驗證參加開標會人員、資質證件、投標保證金等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後再進行開標,經驗證不合格的不予開啟標書,當場退還投標人。《招標投標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開標既是招標人的義務,也是招標人的權利,只要投標人未在開標前撤回投標文件,招標人都有權拆封宣讀,不存在侵犯商業秘密的問題。先驗證後開標的做法看似保護了可能被廢標的投標人的商業秘密,但明顯是違法的,很有可能因為開標現場的錯誤判定導致投標人喪失中標機會。此外,評標(包括判定廢標)是評標委員會的法定職責,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為評標委員會提供必要的信息和配合,如將投標保證金的到賬情況提供給評標委員會,配合評標委員會進行原件的審驗等,但判定廢標是開標後評標委員會評標時所做的工作,招標人和有關工作人員不能越俎代庖。投標人丙是否應當做廢標處理在招投標過程中,幾乎所有投標人都是奔著中標的目的參加投標。如果一個投標團隊辛辛苦苦十幾天,因為一點小小失誤就被輕易廢標,既不是招標的初衷,更不是投標的本意。評標委員會判定廢標時不妨做一下換位思考,既要考慮如果判定為廢標,對被判定為廢標的投標人是否不公平,還要考慮如果不判定為廢標,對其他投標人是否不公平。謹慎使用否決權,只有當法律法規有明文規定或招標文件有明確約定時,才可以判定廢標。對於廢標原因較牽強的投標更不能輕言廢標。本案例中投標人丙《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算表》中計算基礎和費率正確就足以證明投標人並不想降低法定計費標准,完全有可能是因為對計價軟體操作不熟練或操作人員人為失誤導致。該投標如果被判定為廢標,一旦投標人以計費基數和費率正確為由進行質疑投訴,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將很難給以令人信服的答復。因此,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描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只要招標文件允許,評標委員會都應當要求投標人予以澄清、說明或補正。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不足三家時評標委員會是否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由此不難理解,招標投標法對否決投標是持謹慎態度的,只要投標人未被廢標,評標委員會是無權否決其投標的。即使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只有一家時,也沒有授予評標委員會對該投標的否決權。畢竟只要經初步評審合格,該投標人就有中標機會,如果因為其他投標人被廢標導致合格的投標被否決,很顯然對合格的投標人是不公平的。《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否決不合格投標或者界定為廢標後,因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全部投標。本規定同樣是倡導不否決全部投標的,評標委員會只有能夠證明「投標明顯缺乏競爭」才可以否決全部投標,而非需要證明「具有競爭性」才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也是以推薦中標候選人為原則的。因為投標競爭是潛在的競爭,投標人在製作投標文件時並不知道有幾家投標人參與投標,也無從知道其他各家的投標內容,更不知道哪些投標會被廢標,因此投標人在製作投標文件時都是有競爭壓力的,其投標在競爭壓力下的投標。招投標的競爭性不是靠比較各家投標人投標報價、資質資格、優惠承諾等的差異大小能夠判定的,相反往往沒有競爭性的投標反而會故意做足表面文章,使得投標看起來競爭非常「激烈」。招投標程序才是競爭性的保證,只要招投標程序合法,且投標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不少於三家,就應當視為該投標有競爭。在本案例中,評標委員會只要不能證明投標明顯缺乏競爭,就應當推薦投標人丙作為中標候選人,或依據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其為中標人。當然,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時,有時會出現原評標辦法不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提前約定經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不足三家時的評標辦法和推薦中標候選人的方法。如:經初步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只有一家時,不再適用本評標辦法,由評標委員會直接推薦中標候選人。專家點評:如總價不變,法定稅金額不變,由中標人承擔。若差額大的話,可以廢標。
Ⅱ 招標中就澄清問題怎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x0dx0a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x0dx0a第五十二條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x0dx0a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Ⅲ 談判采購文件的澄清指什麼
對采購文件的進一步說明和解釋
Ⅳ 法律對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和說明有什麼規定
澄清和說明應以書面方式進行,並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Ⅳ 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要點有哪些
1招標人有權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與修改招標文件發出以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招標人可以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地或在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進行解答時,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錯,避免損失。
2澄清與修改的時限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按《招標投標法》第23條規定,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按《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21條、第22條規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8條規定,對政府采購項目投標和開標截止時間的修改,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3日前進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
3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應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按照《招標投標法》第23條關於招標人對招標文件澄清和修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的規定,招標人可以直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方式進行解答和說明,但最終必須將澄清與修改的內容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而且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27條還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應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介上發布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Ⅵ 招標文件中有哪些問題需要澄清或說明的
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對於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准,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五十三條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Ⅶ 談判采購文件的澄清指什麼
搞清楚招標文件,進行投標後,如給澄清機會,可以自我介紹,推薦產品,對采購方關注點詳細明白重點解答,爭取中標機會,給合作創造條件和氛圍。
Ⅷ 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必須遵守哪些規定
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將澄清和修改內容通知招標文件收受人。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所進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視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與已發出的招標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8)談判申請文件哪些內容可以澄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
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