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行政處罰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嗎
對於政府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 行政處罰 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 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規定,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主要有:(一) 警告 ;(二)罰款;(三)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 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該法第九條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第十條規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第十一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 營業執照 以外的行政處罰。上述規定不包括規范性文件,故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規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機關對行業本系統本機關的行政行為加以規范的內部文件,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的,不具有社會性普遍約束力。
❷ 規范性文件能設定行政處罰嗎
不能,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處罰。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上述規定不包括規范性文件,故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任何種類的行政處罰。
規范性文件只是行政機關對行業本系統本機關的行政行為加以規范的內部文件,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的,不具有社會性普遍約束力。
(2)規范性文件是否可以設定禁止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法》第二章,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
第九條 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規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款規定的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限額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可以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直屬機構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規定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前款規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罰款的行政處罰。
罰款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四條,除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以及第十三條的規定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❸ 規范性文件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嗎
法律分析: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行政強制措施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設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❹ 洛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備案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四條以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管理。第五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屬於政府工作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由政府工作部門依法制定或者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第六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第七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或者其工作部門起草。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也可以委託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起草。
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責的,起草部門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部門在上報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時,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第八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以及擬採取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意見。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
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第九條提請政府或者政府辦公室制定規范性文件,起草部門在報送規范性文件草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說明;
(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三)徵求意見材料;
(四)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查意見。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採取的主要措施、意見徵求及採納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建議等內容。
政府辦公室對規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文字表述、格式等內容進行審查後,交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第十條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第十一條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重大、復雜規范性文件可延長至10個工作日。
起草部門應當及時報送相關材料,保障合法性審查的工作時間。第十二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第十三條因重特大突發事件、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或者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可以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審查決定。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制定後,應當自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制定機關通過政府公報、政府或者部門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各級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准文本。
❺ 河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二章起草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省以下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制定機關),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第五條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名義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實行管理。第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控制規范性文件的數量。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下級行政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第七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
(二)行政處罰;
(三)行政強制;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設定的收費事項除外;
(五)政府性基金;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內容。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第八條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制定機關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強的,制定機關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與起草。
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配合。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並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第十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或者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徵求意見。
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聽證。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的,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
有關機關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有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報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決定。
對重大分歧意見的協商、處理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討論前應當由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討論。第十三條制定機關將規范性文件草案交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
(二)起草說明;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
(四)其他與制定規范性文件有關的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主要依據、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徵求意見情況、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等內容。第十四條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許可權;
(二)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相抵觸;
(三)是否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禁止性規定;
(四)是否經過徵求意見的程序;
(五)其他依法需要審查的內容。
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第三章決定與公布第十五條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
❻ 貴州省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加強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優化發展環境,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決定、規定、公告、通告、通知、辦法、實施細則、意見等規范行政管理事務的文件(政府規章除外)。
規范性文件分兩類: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包括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以及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第三條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行政機關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部管理規范、會議紀要、請示報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獎勵、人事任免、對具體事項作出處理決定等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各類領導小組、指揮部、聯席會議等臨時性行政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不得制發規范性文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及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制機構,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
(二)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
(三)內容合法、合理,確有必要和可行;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第六條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處罰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處分事項;
(五)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事項。
除省人民政府及省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的規范性文件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收費。
規范性文件不得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第二章起草和調研第七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對其必要性、可行性、擬設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的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或者幾個部門負責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專業性強或者涉及面廣、難度較大的,制定機關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規范性文件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可以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並由一個部門主辦,其他相關部門配合。第九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進行。第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或者公開征詢公眾意見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
起草規范性文件的聽證程序,按照國家和省行政聽證的相關規定實施。公開征詢公眾意見,應當通過政府網站、部門網站或者其他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規范性文件草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意見、建議的,起草單位應當研究處理。第十一條對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不同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研究和協調,經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第三章報送和審查第十二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先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並提交規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說明、制定依據、相關部門書面意見、起草單位法制機構審查意見等材料。經合法性審查後,再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議。
起草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送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後,再提交部門辦公會議審議。第十三條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否屬於規范性文件;
(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
(四)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二章規定的起草和調研程序。
❼ 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哪些事項
法律分析:一是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以及面向社會實施的非行政許可審批。 二是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三是不得設定行政強制。 四是不得設定行政事業性收費。 五是不得設定行政徵用。 六是不得設定依法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設定的其他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十七條 除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外,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第十八條 設定行政許可,應當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序、期限。
第十九條 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認為通過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方式能夠解決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
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而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二、行為種類
1、執行性強制措施
執行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針對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義務的相對人,為促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所採取的強制措施,又可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措施,甚至直接稱為行政強制執行。
2、即時性強制措施
即時性強制措施是行政主體在事態緊急的情況下,為排除緊急妨礙、消除緊急危險,來不及先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直接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行為採取的斷然行動。
3、一般性強制措施
這類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了查明情況,或者為了預防、制止、控制違法、危害狀態,或者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現實需要,依職權對有關對象的人身或財產權利進行暫時性限制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❾ 天津市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定。
《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落實國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確立的新制度和要求,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進行細化規定。一是明確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概念,並列舉了不適用本規定的文件類型。二是規定有權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體,並規定不得制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機構。三是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禁止設定的事項。四是規范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時聽取意見的方式。五是落實機構改革要求,分別對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審查工作的各級主管部門作出規定。六是完善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七是建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意見解釋回復制度。八是將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納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
一、文件管理的過程中,經常會碰到什麼問題:
1、海量文件存儲,文檔存儲分散,管理困難;
2、查找緩慢,效率低下;
3、文件版本管理混亂;
4、文件安全缺乏保障;
5、文檔的命名和存儲無法規范化;
6、文件無法有效協作共享;
7、知識管理舉步維艱等。
二、文件管理的主要作用:
1、文件存儲空間管理
文件系統對諸多文件及文件的存儲空間實施統一管理。主要任務是為每個文件分配必要的外存空間,提高外存的利用率,並能有助於提高文件系統的運行速度。
2、目錄管理
由系統為每個文件建立一個目錄項,方便在外存上找到所需的文件。目錄項包括文件名、文件屬性、文件在磁碟上的物理位置等。由幾個目錄項又可構成一個目錄文件。目錄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為每個文件建立其目錄項,並對眾多的目錄項加以有效的組織,實現方便的按名存取。用戶只需要提供文件名, 就能對該文件進行存取。
3、文件的讀/寫管理和保護
文件的讀寫管理。是根據用戶的請求,從外存中讀取數據,或將數據寫入外存。
法律依據:《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政府規章外,由本市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