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发生纠纷时可以录视频吗
法律分析:双方争执时,如果一方录制的羡唯贺视频是客观记录了发生的事件,并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
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对他人进行诽谤
如果视频经过了剪辑等二次加工,扭曲客观事实,导致他人对当事人错误印象,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用视频威胁当事人
如果用录制的视频威胁当事人,则为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山枯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兄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⑵ 发生纠纷可以录像吗
双方争执时,如果一方录制的视频是客观记录了发生的事件,并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但以下两种情棚碧况除外:
1、对他人进行诽谤如果视频经过了剪辑等二次加工,扭曲客观事实,导致他人对当事人错误印象,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用视频威胁当事人如果用录制的视频威胁当事人,则为违法行为。
发生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链圆举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
2、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当争议各方失去对话基础,寻求第三方调解实为高明选择。
3、仲裁。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裁决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一裁终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诉讼。一方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裁决纠纷的制度。诉讼是最终、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当事人保护权利的最后屏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腔做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⑶ 发生纠纷可以录像吗
发生纠纷可以录像。没有法律规定民事纠纷当事人协商过程不可以录像,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是可以录像的,并且日后有灶轿纠纷,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也是认可的。
纠纷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处理。只要双方能就纠纷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协商处理。
2、到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纠纷无法协商处理,斗笑则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隐销肆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⑷ 发生纠纷可以录像吗
双方争执时,如果一方录制的视频是客观记录了发生的事件,并且没有涉及到个人隐私,这个行为就是合法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对他人进行诽谤如果视频经过了剪辑等二次加工,扭曲客观事实,导致他人对当事人错误印象,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用视频威胁当事人如果用录制的视频威胁当事人,则为违法行为。
侵害他人隐私,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改饥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核虚返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誉键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⑸ 影视作品如果有法律纠纷是不可以发行上映吗
不可以。
一、 当前我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着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着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因此,如无相反证明,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署名的制片者应为着作权人。 但是,当前我国影视作品的署名状况非常混乱。署名包括总制片人、制片人、执行人、出品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参加摄制单位等,林林总总,使公众难以判断到底谁是影视作品的真正着作权人,当事人之间也常因权属而产生纠纷。这种现象的产生与我国的影视作品的生产和管理制度有关,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拍摄影视作品需要制作许可证,拍完之后发行又需要发行许可证(电视剧)或公映许可证(电影)。许多影视公司因无法取得许可证,只得与有能力办下许可证的单位合作,借用名义或者联合摄制,从而导致影视作品署名多而混乱,无法反映真实权属状况。 一般而言,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能比较准确地反映作品的着作权权属,在没有“联合出品”和“联合摄制”单位的情况下,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就是“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影视作品的出品人也称“制片人(Procer)”,是影视作品的投资人、制片者,一般是公司。它全程负责一部影视作品从投资、选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等剧组人员,到摄制、剪辑、完成作品,再到市场宣传、推销和发行审批的一切事宜。如果“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为自然人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里的“出品人”或“制片人”只是一个职务(多为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权利人,因为个人一般不可能享有影视作品的着作权。
很多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不仅署有“出品单位”或“制作单位”,还署有“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等单位,有些作品的联合摄制单位多达三十家。从字面意义而言,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也是影视作品的共同创作者,可以分享着作权,但实际上很多“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只是挂名或仅仅为拍摄提供了一些便捷与帮助,既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拍摄。如果任由这些有名无实的“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分享着作权,那么,真正的权利人在行使着作权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时必然会受到限制;如果“一刀切”地认定所有的“联合出品”或“联合摄制”单位都不享有着作权,又显然对那么确实参与出资、摄制的单位显失公平。这时候,就需要判断“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是否参与了作品的投资,是否参与了作品的摄制,只有那些真正出力出钱的单位才能分享着作权。但是要想在署名的几十家“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中查明谁真正参与投资、拍摄,是非常困难的。
二、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的性质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非着作权权属文件,而是国家对影视作品的公映、播放实行的行政许可制度。笑游
国务院2001年出台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国家对电影作品公映的许可制度;广电总局1998年发布的《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已废止)确立了国家对电视剧作品播放的许可制度,广电总局2000年出台《电视剧管理规定》再次重申了电视剧作品播放的许可制度。
国家对影视作品公映、播放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文化市场,禁止违反法律、社会公德的作品在社会上传播、放映。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对影视作品的内容进行审查:影视作品是否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是否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是否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是否有泄露竖升链国家秘密的内容;是否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是否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等。对于经审查合格的电视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对经审查合格的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余孙行政部门颁发《公映许可证》。依据《许可证》许可内容,获得许可证的影视作品即可以“在XX范围在XX时段在XX地点(电视台或电影院)播放(或放映)”。
可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发行许可证》仅意味着该部影视作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符合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规定,可以对外播放、放映,并没有对作品的权属状况进行审查,更不是对作品权属状况的确认,无法得出《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就是着作权权利人的结论。
那么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作为证据的意图何在呢?
三、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电影公映许可证》的证明力 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大小与否,是为证据的证明力或证明效力。证明力是衡量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用的尺度,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有所不同,证明力的强弱是通过对立或矛盾证据之间的比较显现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诉讼中提交《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和《电影公映许可证》作为证据,该证据具有以下的证明力:
1、直接证明哪些当事人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的着作财产权
着作权包括着作人身权和着作财产权。影视作品的着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成权,着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性权利。着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产生,电影作品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国家对影视作品的公映和播放实行了许可证制度,实质上限制了权利人行使着作权尤其是财产性权利。如果一部影视作品没有获得《许可证》,就无法对外公映、播放,权利人享有的所有的财产性权利都无法实现。唯有获得《许可证》,作品才得以对外公映、播放,权利人才可以享有着作财产权带来的一切收益;也即唯有获得《许可证》,才使得权利人享有的财产权具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获得了《许可证》就等同于获得了着作财产权,而《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就是行政许可的对象(行政相对人),因次,《许可证》上标明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合法的着作财产权。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着作财产权的一部分,当事人享有着作财产权,必然享有信息网络财产权。
2、间接证明哪些当事人真正参与了投资、制作了作品即哪些当事人可以分享着作权 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的署名与《许可证》标示单位一致的情况下,着作权权属自然没有疑义。在影视作品片头片尾的署名与《许可证》标示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许可证》上标示的制作单位和合作单位可以间接反映谁真正参与了投资、制作,谁有资格分享着作权。如前所述,谁获得《许可证》就获得着作财产权。可以想象,不管有多少单位参与了作品的投资、制作,不管作品上署名真实与否,他们之间在争夺《许可证》时必有一番争夺、博弈与衡量。最终,通过内部协议、收入分成等方式,当事人之间达成了一种平衡,《许可证》标明的制作单位及合作单位获得着作财产权就是这种平衡的结果,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这种结果。即《许可证》虽然不是权属文件,不是证明着作权权属的直接证据,却是证明着作权权属的间接证据:它从侧面真实地记录了当事人之间争夺着作权的过程与结果,并将这种结果反映在《许可证》之上。 四、结语 当影视作品署名混乱,无法判断谁是权利人时,《许可证》中标明的权利人就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许可证》虽不是权属文件,却有证据的证明力。它的证明力在于:既直接证明了哪些权利人享有合法的着作财产权,又间接证明了哪些当事人参与了作品的投资与制作即谁可以分享着作权。 笔者认为,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许可证》作为证。
“现在从法院的情况来看,在知识产权纠纷里,涉及到影视作品的纠纷越来越多,应该说占了很大一部分。但是,很多问题跟我们原来所了解的情况、跟法律的规定,似乎距离非常大,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困惑。比较棘手的有几个问题,比如影视片的署名问题,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着作权,那么我们首先就要界定,现在我们的影视作品制片者是谁?因为署名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就经常造成一个问题:到底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是谁?另外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因为署名的人特别多,他们的权利如何去分配。或者因为约定不清,或者因为没有约定,这就带来以后一系列的问题,比如说授权、许可等等。当然,除了这些问题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问题。了解一门艺术的规律,了解这个行业的习惯,是我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和解决纠纷的一个前提。
⑹ 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过路人发生冲突在场的公民可以拍视频发在网上吗
当然模早可以了。
因为发生冲悔亮突的地方就是公共场合啊。旦前雀公共场合发生的事,放到网上(也是公共场合)没有违反任何法律啊。
⑺ 纠纷时拍视频违法吗
法律分析:不违法。只要你没有利用该视频盈利,损坏他人的利益或者是名誉,都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租姿虚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册培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弊燃隐私权。
⑻ 定金纠纷发抖音视频违法吗
根据困辩岩我所了解的相灶枝关法律法规,发抖音视频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抖音视频内容涉及到定金纠纷,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如果视频内容中明显存在对他人的侵权、诽谤、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那么就是违法的。如果视频内容中仅仅是表达个人汪御的意见或者对某一事件的看法,那么就不会构成违法行为。因此,在发布抖音视频时,需要考虑到自己的言论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是否涉及到违法行为。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相关律师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⑼ 和他人有经济纠纷,他人随便在网上发视频,犯法吗
在陵世网上传播他人视频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以下权利
1. 侵犯他人肖像权,可以要求中止行为
2. 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构成侮辱罪
判断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视频中的内容。一般分为侵害隐私和不侵害隐私两种情况。
大多数情况下,被拍摄者在公共场合的行为不会被认为属于隐私,因为公共场合下的行为,任何理性人都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被传播,网络传播只是加速了此传播的过程。
实际在我国对隐私尺大肢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名誉权进行保护。如果拍摄方虚构事实传播虚假消息,对被拍摄者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可以请求法院中止对方的行为。但是任何信息一旦传播到网上,往往很快就人尽皆知,而人们很少重视道歉和更正后的信息。所以目前隐私权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但是如果传播的信息具有公然贬损他仿塌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情形,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另一种情况是并不损害他人隐私。如果视频不侵犯他人隐私,一般不构成其他违法行为,除非将该视频用于商业行为,则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被拍摄者可以要求中止侵害
⑽ 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对协商过程可以摄像吗
可以的,没有法律规定民事纠拦滑纷当事人协商过程不可以录像,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是可以录像的,并且日后有纠纷,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也是认可的。自己是属于旁听人员的不可以,如果是属于当事人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一些监控。
法律分析
如果是在法院里面进行调解,按照有关规定未经法官同意是不允许录音录像的。在其他场合的调解,没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但当是应该要了解一个法律告兄规定,那就是在民事案件调解的时候,各方当事人对于事实的认可以及赔偿金额的认可,不能作为后来审理时的定案依简友腊据。比如说一方在调解的时候承认自己动了手打了人,另外一当事人即使录音录像,如果在开庭时候否认自己动手打人,这个录像证据法院也不会认可的,这是有明文法律规定的。所以说在调解的时候进行录音录像,在法律上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任何证据事实都采取一定的表现形式而被纳入诉讼轨道。但特定证据形式所表现的内容并非都是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纳入诉讼轨道的物证、书证、证词、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_笔录等所载的内容,是司法机关审查、判断的证据资料。经过审_,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资料,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