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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水视频可以做证据吗

发布时间: 2023-02-07 17:41:32

㈠ 泰女星Tangmo溺亡案结案,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

泰国女星Tangmo溺亡案结案,Tangmo属于船上人员过失导致死亡。并不是自杀,也并不是他人谋杀,并且在这次事件当中的6位嫌疑人已经被警方提起诉讼。警方在这段时间内,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反复的分析,最终得出了这个结果。

Tangmo的妈妈之前一直在指责她的经纪人说谎,并且她的手中已经掌握了部分的证据。一开始一直觉得自己的女儿是被谋杀的,并且也向媒体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疑惑。这一次警方的发布会也解开了谜团,同时也非常为Tangmo感到惋惜。她是一位前途一片光明的女明星,很多人都看过她主演的影视作品。

㈡ 我拍到一个汽车落水的视频警察叫我删掉合法吗

拍到一个汽车落水的视频删掉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个视频作为一个证据,警察可以根据这个视频调查原因。

㈢ 在法律上,监控视频能不能做为法庭上的证据

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证据的分类,我国的三部诉讼法依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㈣ 医院的溺水死亡证明能否作为死因的证据

医院的溺水死亡证明能否作为死因的证据?医院的死亡证明能够充分证明死因的证据,但是还需要派出所的证据相结合,溺水死亡有很多种情况,不能随便断定死因。

㈤ 视频可以做为证据吗

视频可以作为证据。
要使视听资料(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噪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㈥ 泰国女星Tangmo离奇落水离世,事故是怎么发生的

泰国女星Tangmo离奇落水离世,在事故发生时,船上总共有5个人。同船的人表示因为船上没有厕所,Tangmo就只能选择去船尾小便,可能是在上厕所的时候,没有站稳才意外摔下去的。这些事件发生之后,无数粉丝都觉得悲痛,同时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落水视频。

因为Tangmo已经去世了,死者为大。因此在Tangmo妈妈原谅记者之后,这次事件就结束了,并且为Tangmo举行了葬礼。Tangmo的男朋友在得知这一消息时,一直跟着警方在寻找,并且很憔悴。在参加葬礼的时候,拿着戒指,本来想要向Tangmo求婚的,但是这一次意外也夺走了她的生命。

㈦ 两个小学生溺水,视频发到网上发酵,你怎么处理

1、首先向平台举报将视频进行下架处理避免视频继续发酵。
2、其次向官方媒体或是新闻部门说出两个小学生溺水的真相。
3、最后提供足够的证据保证不被网络舆论侵害即可。

㈧ 少年溺水挣扎,过路男子未下水拍视频上传网络遭质疑,你怎么看

关键是人家不会游泳!还怎么下水去救呢?我们不要总是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抨击别人,更多的是应该反思,为何在溺水事件频发的情况下,为何还是有人执意下水游泳?这不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吗?为何还要把问题的矛头指向路人呢?

事件梳理

8月16日,河南南阳一名少年溺水挣扎喊救命,路人拍下惊险,瞬间遭到质疑!引发网友的热议。

当天下午三点多钟,几名小孩在野外池塘当中游泳,其中有一名男孩有溺水迹象,在水中浮沉,大喊着救命。正在陪同怀孕者的妻子散步的谢先生赶忙的和旁边的其他大人一起施救。
质疑的人,都按住自己的良心,遇到此类情景,自己会去不?人家老公已经去救人了,还让一个孕妇也去吗?救人也要有脑子的救,前一段时间,我们这里有两个孩子和大人去河边玩,孩子落去深水区,两个大人去救,结果四个人都没有上来……

㈨ 视频录音可以做证据吗

法律分析:由于私自录音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取证方法,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采取违反法律的规定取得的录音证据都是可以当做证据采用的。 当然,私自录制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其本身证明力的大小还是取决于其录音的内容,而且最好与其他证据配合使用以形成证据链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㈩ 可以录视频做证据吗

录视频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技术设备辅助才能表现出来,并不像其他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等那样直接反映所要证明的客观事实。
同时,视听资料作为技术含量成分比较高的证据类型,当事人除了要证实该视听资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还必须证实该视听资料没有经过剪接、删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则法院对视听资料很难直接采信认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