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样查询公司是否注销
法律分析:工商网、天眼查都可以查到营业执照的信息状态。一般注销营业执照,先去税务注销税务登记证,之后去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一般没期限限制,不会受到什么影响,您再去一趟税务局注销就好了。一般营业执照注销,在工商网上档案会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状态一栏会显示已注销。如果工商执照显示正常,那就是网站资料没有及时更新。只要是正常注册的营业执照,无论注销和吊销企业信息都会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② 公司注销后还能查到吗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注销后是否还能查到,主要是正常注册的营业执照,无论注销和吊销企业信息都会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工商执照在工商网上档案会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状态一栏会显示已注销。如果工商执照显示正常,那就是网站资料没有及时更新。
二、分析详情
企业注销一般是在达到法定或者约定期限、条件,出现法定事由、情形时,到有关机关消灭取得的资格、证件。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
首先要说的是,公司无论注销与否,其相关的企业信息会一直保存在工商局。但是公司一旦注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会将该公司的资料存档,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工作人员只能告诉您,该公司已经注销,不会提供详细信息。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页里也查不到该公司的信息。该公司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存档了,已经存档的信息不再在网页上披露。所以是一直可以查到的,可以在工商局的备案里面查到。
三、企业注销后是否能查询到发票信息
主要看发票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查询并使用。因为纳税人在注销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缴销发票,进行申报清税。纳税人在注销以后不能正常开具发票。如果查询的发票,是在纳税人注销日期前并且正常经营状态下开具的,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账报销按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③ 公司注销后在网上还能查到吗
法律分析:公司无论注销与否,其相关的企业信息会一直保存在工商局。但是公司一旦注销,工商行政管理局就会将该公司的资料存档,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工作人员只能告诉您,该公司已经注销,不会提供详细信息。同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页里也查不到该公司的信息。该公司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存档了,已经存档的信息不再在网页上披露。所以是一直可以查到的,可以在工商局的备案里面查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④ 企业注销后还能查到吗
企业注销后是还可以查询到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应当依法完成清算程序,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企业状态应当登记为注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⑤ 营业执照注销以后还能查到吗
法律分析:工商执照已经注销了,但是还能在工商网上查到,有以下几个原因:
1、工商执照在工商网上档案会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状态一栏会显示已注销。
2、如果工商执照显示正常,那就是网站资料没有及时更新。
只要是正常注册的营业执照,无论注销和吊销企业信息都会记录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网站上。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