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签名可以用个人印章吗
可以的。
1、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签字的。私章也是法律认可的一种形式。如果想否认该私章加盖的话;必须提供没有使用该私章的证据。否则,默认为合同成立。
2、如果在实践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不是私人印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4、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签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一方本人不能到场签署,其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签;合同一方是企业单位的,签字人应当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其他人在授权范围内代签。
一、签订合同注意事项都包括什么?
1、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确认合同的形式:
⑴、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⑵、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
⑶、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4、订约前的合同义务;
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6、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须交公司统一保管;
7、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及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二、合同章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1、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
2、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以上内容可以得出,私章也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如果想要盖章的话签订的合同同样能够生效,但如果在之后发生纠纷,不能够提供没有使用私章的证据,就可能会默认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Ⅱ 招标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法人亲笔签名!但实际投标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也加盖了公章)有效吗
招标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求法人亲笔签名,但实际投标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并加盖了公章,则委托书有效。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需要法人出席的场合,可能会因为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出席而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只看授权委托书是不能判定签名章是否有效的,应当查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中,对签字盖章要求的内容,如果明确“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的话,则作为无效投标,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此类说明,判定为无效投标的理论依据不充分。通常来讲,授权委托书必须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只有名章是不可以的。因此,除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有印章即生效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是可以否决其投标的。从理论上讲,加盖私人盖印章也是有效的。但个人私章不同于单位公章,单位公章是有备案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公章的真实性,可以核对、鉴定。如果是公司没有盖公章,那么此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盖公司公章了,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Ⅲ 为了投标私刻公章
一、为了方便投标,刻投标专用章是否合理合法?
当然可以为了投标而刻章,投标专用章如果经过了法定刻制程序,即可以认定为公章。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只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且到相关部门备了案,投标专用章就属于公章的范畴。
仅仅将公章的范畴认定为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国对公章的认定一直缺乏严格的约束,一般来说,如果经过了法定的刻制程序,到公安部门备了案,并且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场所刻制,最后到工商部门备案的,都可以认定为公章。当然,如果投标专用章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没有到相关部门备案,就不能将其划定为公章的范畴。
二、投标期间加盖投标专用章是否与加盖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公章的范围,只是简单地约定“必须加盖公章”,投标专用章既然属于公章范畴,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专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加盖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无效是站不住脚的(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专用章经过法定程序并备案)。
其实,在实际的操作中,人们对公章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误解的。国际上基本就没有公章的概念,国际上更认可签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规定中,也认可的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然,招标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础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管理比较规范的企业,对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因此,在对外进行招投标业务时,刻制了专门用于招投标业务的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也就是说,招投标业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对外使用,而不是在企业内部使用。它和企业在内部使用的物资进出库专用章、档案专用章等是有区别的。投标时,加盖投标业务专用章,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在企业对外开展投标业务这个特殊的场合,可以认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标专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企业的内部管理很规范。
现在很多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公司、办事处,开展的投标业务不计其数,如果都需要加盖公章,相关人员往返与两个城市之间,会很麻烦。同时,制作投标文件是一个细致活,几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需要逐页加盖公章,一旦投标前一天才发现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总部盖章不可能了,因为这个原因导致废标岂不太可惜。
特别提醒:鉴于目前企业诚信体系缺失,单位私刻印章行为又比较严重,投标企业要保证投标成功,最好携带相关刻章手续和工商部门的备案手续到投标现场,以便相关人员核查。
由于目前业内对投标专用章的使用还不能完全达成一致,业内专家建议投标文件最好使用公章,毕竟公章法律效力是业内公认的。如果投标文件由于企业严格的内控制度确实不能频繁使用公章,那么投标单位应该在投标文件中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的形式加以说明,表明投标专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投标人的法人公章,因此盖有该企业投标专用章的投标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于盖了投标人法人公章的投标文件。当然,该授权书或者声明书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应该经过公证,这样每次投标时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业对内的管理,又有利于企业对外的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