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哪些规范性文件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履行宪法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主动进行审查。
❷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是什么法规
法律分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是为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而制定的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
❸ 审查招标文件一般审查什么内容
招标文件审查重点内容:
一、法律的符合性审查,主要看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重点是运作程序、时间规定、报价方法、评标办法和合同主要条款等;
二、审查实际的可操作性,审查招标文件的制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实际相吻合,是否易于操作;
三、招标文件用语是否明确,是否存有岐义。
❹ 施工图文件审查的范围、内容有哪些
一,审查的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二,审查的内容:
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具体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有关部门确定。
(4)哪些文件可以审查扩展阅读: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全套施工图。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❺ 在我国对哪些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在我国,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应当在公布后一定期间内,由其制定机关依法报送同级司法机关存档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我国现有备案审查制度,由同级或上一级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于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备案审查客观上要求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构建一个高效且协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也是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法规规章备案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已于1990年2月18日以国务院令(第48号)发布。为了做好规章的备案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由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部门的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国务院法制局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报国务院备案的规章,请径送国务院法制局办理。
二、规章应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报送备案的规章应包括规章正式文本一式十五份、起草说明和盖有报送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门)印章的备案报告一式五份(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一)。规章正式文本或者起草说明中没有标明该规章制定时所依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的,报送机关应同时附报制定依据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备案的规章及有关文件,一律铅印或打印,不得以会议文件或者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
三、国务院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同部门规章有矛盾的,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局反映,并附送书面说明。
四、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报国务院法制局备案。国务院部门规章目录,由本部门报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主办部门列入本部门规章目录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发布的规章的目录,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送。报送备查的目录应包括规章名称以及发布时间
❻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指党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列入备案审查范围:
(一)印发领导讲话、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内容的文件;
(二)关于人事调整、表彰奖励、处分处理以及机关内部日常管理等事项的文件;
(三)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文件;
(四)其他按照规定不需要备案审查的文件。第三条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都应当及时报备,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二)有备必审,对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得备而不审;
(三)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规定作出处理,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第四条各级党委,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的工作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承担备案审查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负责牵头办理本级党委备案审查工作,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共同发挥审查把关作用。
各级党委应当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等有关方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第二章主体第五条党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备。
多个党组织联合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党组织向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报备。
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或者承担相关职能的工作机构办理。第六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向党中央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向地方党委报备规范性文件的党组织范围,参照前款规定。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有关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系统内备案制度。
党中央明确规定党组织将其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报送特定主体备查、审核的,从其规定,同时有关党组织还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报备。
逐步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报备规范性文件。第三章报备第八条应当报备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备。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备的,审查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必要时可以通报。第九条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1份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备案说明,装订成册,并报送电子文本。
备案说明应当写明制定背景、政策创新及其依据、重要数据指标来源、征求意见、审议签批等情况。第十条报备机关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文件目录报送审查机关备查。第四章审查第十一条审查机关对符合审查要求的报备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登记,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政治性审查。包括是否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否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相一致,是否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相符合,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
(二)合法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是否同党章、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否与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是否落实精简文件、改进文风要求等。
(三)合理性审查。包括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是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等。
(四)规范性审查。包括名称使用是否适当,体例格式是否正确,表述是否规范等。
审查机关在审查中,应当注重保护有关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❼ 专利审查要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❽ 什么样的文件需要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_的原则,是行政 诉讼 的一项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_的对象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所作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超出了其法定的权限,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 的规定,是否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否滥用职权。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要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 证据 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处罚 显失公正是滥用权的表现之一)、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情形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3)人民法院审_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
❾ 在我国对哪些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法律分析:在我国对哪些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同无约定可以主张利息损失。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
❿ 招标文件审查要点包括哪些内容(12点中答出10点即可):
1、招标文件内容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是否合理并列入。
2、招标范围是否明确,质量目标、工期及标段划分是否合理。
3、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问题。
4、技术标准、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关键技术和工艺是否明确,有无针对性,深度能否满足要求。
5、报名时间、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是否合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科学、具体,是否采取了合理的量化评分办法,附有评分表格,有可实施性,并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是否有防止围标、串标有效措施;政府投融资项目是否设立了拦标上限价。
7、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8、工程量清单编制深度和规范程度是否合理;主材的标准是否明确具体;是否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措施费用单独列出,明确不得做象征性报价,推荐使用固定费率报价。
9、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是否有治理黑白合同措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
10、项目管理班组人员是否齐全,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档案员等主要人员是否提出具体要求;是否明确中标后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
11、是否已明确将投标单位承诺、项目经理和造价工程师承诺,劳保费、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合同及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列入投标文件规定内容。
12、是否将施工设备、办公设备、检测设备、新技术应用、合理化建议等作为重点列入招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