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叶伯伯答疑之二十六(公文能否主送抄送个人)
叶伯伯答疑之二十六
(公文能否主送抄送个人)
【昔夕】
叶老师:请教一下,红头文件(如批复)能否抄报个人(如××副县长)?
【徐×】
叶教授,请问主送可以给个人吗?市政府党组可以给党组成员下发通知吗?
【叶伯伯答】
通常情况下,对外发送的正式文件一般不主送、抄送领导者个人,这体现了“公文姓‘公’,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的常规。这样做,尤其能够有效避免上报公文漏办、误办、批示矛盾和重复办理等弊端;有利于避免机关个别负责人违规的非组织行为。
但亦有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会涉及到主送、抄送个人的。
第一,一般不得以机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者个人报送请示、报告,也不得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上级机关领导者个人。
但在个别特定情况下,比如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领导人的敏感绝密事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落实上级机关负责人指示、批示办理情况的报告,则可根据需要,向上级机关负责人专报。确系按领导同志专项交办事项报送的文件,亦应在文中将行文缘由予以说明。
第二,有些事项性的普发性公文如会议通知等,在发给有关机关单位的同时为准确及时办理,可主送与会者个人。涉及个人职务职称变动的公文如任职决定、晋职通知等,必要时也可主送(抄送)任职晋职者个人。
第三,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的某些企事业单位,内部行文请求批准解决有关具体业务事项,可按规定主送分管领导个人。股份制企业董事会有些下发公文会涉及到股东权责利益,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主送有关股东集体和个人。
第四,有些以临时议事机构、领导小组名义制发的公文,为确保其成员领导者个人及时了解处理相关事项,必要时可抄送成员个人。
第五,各级各类按照《党组工作条例》规定,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照此规定,政府党组可以在会前给党组成员下发会议议题通知之类公文。
而县政府的批复,是不能抄送副县长等领导,尤其是本机关单位领导的。机关单位对外行文当然要送本机关单位领导及职能部门阅处,这是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规定。但不能把阅处领导和职能部门列入抄送对象,因为抄送是指除主送机关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单位,而非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
(参阅《现代公文写作与处理最新规范•观念•技巧》修订版)
Ⅱ 请问公文里面的抄送,如果是抄送给领导的,是直接写领导的名字,还是可以称呼XX总
正式的公文是不能抄送给领导个人的,一些简报类地除外,写领导的全称然后是职务可以了,每个领导间用逗号隔开,最后用句号
Ⅲ 重要文件寄信送一般送到对方单位的什么人比较合适
如果不知道具体负责此事的收件人的具体姓名
在收件人一栏填负责人,
前台会将文件分发到负责人的办公室的
Ⅳ 企业红头文件主送和抄送可以写人名吗
发文才有发文号,如果是一般协调工作的函,可只套红头不编文号。除公告,会议纪要等没有明确主送机关的文件外,一般都有主送机关,这要根据所发公文你想让谁看。不编号的文件、翻印(转发)文件、明电等不用主题词,其余要走。抄送机关要不要,需要根据你的想法来看,如果你想除主送机关外还想让别人也知道一下,可以写抄送单位。希望以上回答能帮上你
Ⅳ 公文的抄送一行可以有领导的名字吗,想抄送给财政局和县长,可以吗要是可以,是单位在前还是人名在前
按规定,公文不抄送领导个人。
如要送最好当面送。
Ⅵ 行政公文的主送或抄送一般不能是个人吗
对的。
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二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6)文件可以送人名吗扩展阅读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