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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部门可以制定文件叫什么

发布时间: 2022-12-26 12:35:16

A. 县级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可以的,根据《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六条: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制定。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请示。要求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由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4、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4、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B. 省里出台文件叫条例,那么市里、县里出台的叫什么啊

根据《立法法》规定,一般而言省级地方性法规才叫条例(经过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才属于地方性法规)。市里、县里(除民族自治区域外)没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最多属于规范性文件(俗名:红头文件)(自治州、自治县有相应的立法权,也可以叫条例)

C. 县区级政府是否有权制定规章

不可以的,这依法不叫规章,叫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二节 规章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D. 县级、乡镇级分别可以制定哪类型的行政文件急!在线等!!

县级、乡镇级分别可以制定哪类型的行政文件?
把句子补充完整再提个问。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党委?
县级人大?
县级政协?
县级事业单位?
县级办事部门局委办?
县级企业?
还有,
县政府。区政府。副省级市和直辖市的县级所有部门,比如地级市的县、区、副省级市的镇、街、直辖市的镇、街抑或是副省级市下面的区下面的局委办等等等等很多很多,虽都是县级,权力不同!

E. 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基层机构的部门有什么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基层机构的部门应该是政策研究室。他们就负责这个当地的文件起草和政策制定。

F. 县政府做出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还是政府规章

都不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政府作出的决定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

G. 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叫什么

市政府制定的文件叫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是政府面向全市人民颁布,所有人都要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是部门文件,它主要规范市政府机关单位、权力部门的行为规范、工作准则、处事原则和纪律约束等。

H.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吗

事业单位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包括6类: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等,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
【拓展资料】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法律机构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内部的“法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督促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规章制度的特点:

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我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I. 县级可以制定规章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依据法律规定来讲不应该叫规章,应该是叫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J. 县级政府有无权利根据本县实际制定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有权制定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按照相关规定,县级政府有权根据本县实际、依法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