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文函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可以用吗
公文函在上下级机关之间可以用,函适用于平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直接上下级之间不能用函行文。其中请示 一份请示,只送一个上级领导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不能同时主送两个以上机关,更不能分头送给多个领导。
如有需要,有关的单位可用抄送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一些单位以为多头分送保险,搞“广种薄收”,结果常常是谁都有关系,但谁都不管,失时误事。
技巧须知
1、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2、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3、注意事项:一文一事;一个主送机关;逐级请示。
2. 公文规定下级部门可以给上级部门来函吗
相隶属或不相隶属的下级部门均可以对上级部门发函。
3. 下级可以对上级行函吗
不可以。根据2012年4月1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14条中对函的定义:(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所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不可以用函。
(3)政府文件函可以给上级吗扩展阅读
“函”有下列三方面的作用:
(一)相互商洽工作。如调动干部,联系参观、学习,联系业务,邀请参观指导……。
(二)询问和答复问题。如天津市民政局向民政部门询问的“关于机关离休干部病故抚恤问题”的问题以及民政部对此问题的答复,都是用“函”的形式。
(三)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如《民政部关于请安排每年生产三百辆火葬运尸专用车的函》就是为向国家计划委员会请求批准而发的。
4. 函可以用于下级对上级吗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是不可以用于下级对上级的。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5. 下级对上级请求协助可以用函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不可以用函。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6. 下级人大可以向上级人大可以发函吗
按照规定不能给上级单位发函。
函是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函是一种平行文,不能用于上下级机关。
函的格式(公函)格式:
1. 题头:关于×××的函,格式:黑体/加粗/三号以上。⒉对方机构全称,如:市政园林局、文化局、广州大学,不要加“致”“你好”之类字眼。3. 正文:语言简洁,表达清晰,用词应站在协会的角度撰写,避免歧义、错别字及语法错误。内容包括:目的、用途、时效、需对方提供的协助内容、保证(可有可无)。最后“望贵单位给予支持(为盼)”
4. 结尾: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属团市委,为市属单位,如对方同为市属单位,即同级,不需要“此致敬礼”或祝福语。如为有隶属关系的上级,要写“此致敬礼”。5. 落款:右对齐,另起行注明时间,格式:2017年7月1日,不采用其他日期格式。6. 联系人:居中,加括号,仅需提供姓名和电话,如有2位以上联系人应以空格分开,如:(联系人:A君 论坛论坛** B君 论坛论坛**),无需加职称、职务等,尽量写本队负责人,不要写协会的联系方式。
2、3、4、5、6 格式均为:四号字、仿宋、加粗 。
7. 上下级可以发函吗
法律分析:函是主要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文。在行文方向上,不仅可以在平行机关之间行文,而且可以在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其中包括上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文。一般是平级发函。上级的机关如果和下级单位级别上对等,以机关名义发的文也可以是函。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