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被废止的政府文件,还能做为当年的证据吗
需要看你争议的问题发生的时间,如果事情发生在文件有效期内,是可以的。否则就是无效的。
⑵ 已经做废的借条可以做为证据吗
不能,已经作废的,或者过期的借条不能当作证据的,具体如下,不能当作证据的几类情况:
1.非借款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借款人被胁迫、欺骗、隐瞒事实等情况下签订的借条
2.没有辅助证据证明的大金额借条:超过5万的借款除借条外还需要银行转账证明或者见证人的见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条:10周岁以下签订视为无效
4.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不符合其年龄特点的借条:18周岁以下,10周岁以上签订的价值较大的借条
5.过期借条:借款时间到期2年,且无法证明在此期间催讨过债务的借条
⑶ 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所依据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经被废止,这个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中所依据的政府文件如果已经被废止,这个协议还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政府与个人签订的协议所以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对于合同的效力认定情况,是需要基于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签字的合同如果是具备法律效力的,是不可以随意进行作废处理的,必须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对合同进行取消或者作废处理。合同想要作废一定要取得双方的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行为,擅自作废合同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文件后来被撤销、失效,而否定当事人已将这些文件规定转化为合同约定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⑷ 废止的司法解释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已被废止即丧失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