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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的文件劳动仲裁可以用吗

发布时间: 2022-11-26 04:06:01

‘壹’ 劳部发1995 309号文件目前废止了吗有替代文件吗

这个文件还在执行中并没有作废,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也不认,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

‘贰’ 公司注销了劳动仲裁有用吗

一、劳动仲裁过程中公司注销,仲裁申请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发行仲裁结果,转移诉讼对象向法院起诉,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追究劳动报酬。二、劳动争议主体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所有者和义务所有者。如果在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已进入清算阶段,则劳动者应将清算组作为争议的主体。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第50条第8条第8条的规定,清算组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四、清算组即清算机构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也就是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使用者进入破产清算,劳动者在选择相对一方的主体时,必须直接将清算组列为被申请者。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
(二)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三)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
(六)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报告;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
(九)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叁’ 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现是否有效劳部发(1995)223号文件在现在的劳动仲裁中是否有

无效,已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所取代
纵横法律网 何向前律师

‘肆’ 劳动仲裁真的有用吗

申请劳动仲裁是有用的。劳动仲裁可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会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劳动仲裁,是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伍’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 〔1995〕223号是否废止,是否有替代文件

截止2019年,《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并没有废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废止的文件劳动仲裁可以用吗扩展阅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陆’ 劳动仲裁制度有没有用

劳动仲裁制度肯定有用的。

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作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力度的加大,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劳动仲裁制度是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问题最多、最需要尽快完善的一个方面,其中又以劳动仲裁时效制度为甚。

申请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当亲自或者书面委托代理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书面申请,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填写后递交给仲裁工作人员,然后等待是否受理的通知。

效特别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新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定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

‘柒’ 劳动争议仲裁时几个法律、规定的适用性和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你根本不用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这三个办法,直接用《劳动合同法》就够了。如果还是不太清楚就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仲裁裁决已下单位拒不签订的,你应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条(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单位拒不和你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由劳动监察去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就罚款,没有其它办法。所以你的第二次申请应该是不予支持的。
第一次申请裁决书已下,法院应该也只能强制执行养老保险、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这些具体涉及钱的方面,而不会强制执行单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你的第一次申请内容不明确和裁决书已下,因此不对第一次申请做出解答。

‘捌’ 原劳动部的法律法规还能不能用,谁能出来帮帮忙啊,说详细点为什么能用啊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废止说明
1 劳动部 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 劳力字[1992]54号 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 劳动部、对外经贸部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246号 1994.8.11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 劳动部 职业指导办法 劳部发 [1994]434号 1994.10.27 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 劳动部 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4]506号 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4号令 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 劳动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0号令 2000.12.8 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 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 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
2004.1.6
2004.5.1

45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21号令
2004.1.20
2004.3.1

46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3号令
2004.2.23
2004.5.1

4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4号令
2004.12.31
2005.3.1

48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5号令
2004.12.31
2005.2.1

49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6号令
2005.6.14
2005.10.1

50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7号令
2006.7.26
2006.10.1

51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8号令
2007.11.5
2008.1.1

52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9号令
2007.11.9
2007.11.9

‘玖’ 申请劳动仲裁三月个前写的资料可以用吗

是可以使用的。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是可以使用仲裁之前的文件作为证据的,但是是否具有效力应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判定。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拾’ 劳动仲裁有用吗原单位不执行怎么办

法律分析:劳动仲裁有用。如果单位拒不执行仲裁结果,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对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处以拘留的处罚措施。申请强制执行中,产生的如伙食费、交通费、律师费、电信费等各项费用,可以向被执行人—用人单位单位主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