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发改委立项审批后现在项目扩大了能修改吗
可以修改
需要再次和发改委申请审核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追加投资时,需要发改委批复
❷ 发改委投资计划下达后能不能修改
发改局批复资金企业不可以改项。
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❸ 关于发改委立项内容可以根据情况变动吗
可以
1、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比如项目单位、主要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立项。
2、项目在立项批文有效期结束后仍未开工,如还要继续干,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
3、其他根据经济大环境变化、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要重新办理立项手续的,要视情况来看。
如果项目正常,没必要重新立项,发改委也不会给重新办。
❹ 发改局批复资金企业可以改项吗
发改局批复资金企业不可以改项
承办部门
所在市发改委投资处
申报资料
①书面申请(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书)。②提供资金落实证明(银行出示的资金证明)。③土地使用权证明。④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具有以下附件:规划部门对项目建设选址的初审意见;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有关部门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以及地震的审查意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⑤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资质证明).⑥项目地形图。⑦项目建设投资概算。
申办程序
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由主管行政部门转报项目立项申报资料;无行政主管部门的开发商,可直接报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项目立项申报资料由该办转报市发改委。纳入土地收购出让的项目,开发商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开发土地使用权后,凭《中标确认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其它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发改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市发改委予以批复。对属上级发展计划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转报。
办结时限
: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可研报告。
❺ 国家发改委的招标方式批复只能由国家发改委调整吗
立项批复文件是发改委签发的,要修改自然只能是由原签发单位进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作出改变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❻ 发改委的批复是什么性质的文件 如果违反了发改委的批复会有什么后果 是处罚还是有没有法律或者规章依据
发改委的批复,属于行政批复,违反了发改委的批复,但没有达到触犯刑法的地步时,只是负行政责任。
❼ 发改委立项可以变更吗
法律分析:1、投资主体变更是不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复的,但要商委批准,可以理解为发改委是批准项目,商委是批准公司。投资主体变更属于项目手续办理中的重大变更事项,需要重新批复,至于需不需要国家发改委批复,那就得看看现有的项目是不是国家发改委给批的了,如果是,当然要找国家发改委,如果不是,那么哪一级发改部门给批的就找他就对了。
2、投资主体是指从事投资活动,具有一定资金来源,享有投资收益的权、责、利三权统一体。投资主体在投资动机上的差异、投资利益归宿上的差异和投资能力上的差异。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投资基本上属于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不同的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投资任务,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它们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既可单独投资,又可以不同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由此构成了我国有机的多元化的多层次的投资体系。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 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 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 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 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 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 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 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 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 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 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 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 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 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 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 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 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