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9年P2P行业会消失吗
2019年1月中国P2P网贷行业分析:严监管政策持续加码倒闭平台转型发展
“175号文”出台,监管再升级,倒逼平台探索转型之路
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新年伊始,在短短一周时间内就有了“冰火两重天”的奇妙经历:1月下旬,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下称“175号文”),175号文提到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这让不少网贷从业者感觉了迷茫。监管层给网贷平台提出了两条主要转型路径:网络小贷和助贷。网络小贷需要另外申请牌照,门槛较高且网络小贷的放贷资金有杠杆限制;而助贷机构方面,没有线上场景的,大多需要布局线下网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显然转型路径并不好走。
而紧接着,互金整治办马上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即“1号文”),1号文则向网贷行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当前备案工作仍照常进行,这又让网贷从业者看到了曙光。
事实上,一些无法正常运营的中小平台加速出清已经不可逆转,如果平台想继续运营下去,则势必需要完成备案。事实上,监管压力大,完成备案并不容易,倒逼着网贷平台去寻找一些新的突破口;除了网络小贷和助贷外,有些平台结合原有的资源优势做布局,开始摸索其它方向的转型。
2019年1月中国网贷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P2P网贷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月P2P网贷行业的成交量为1037.07亿元,环比下降2.18%,同比下降50.19%。截至2019年1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下降至1009家,相比12月底减少了16家。据不完全统计,1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为16家。1月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居于全国前列的地区仍为广东、北京、上海、浙江四个省市,分别为232家、208家、114家、77家,四个地区累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631家,占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比例为62.54%,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继续下降,目前全国正常平台数量超过百家的仅剩广东、北京和上海三地。吉林、重庆、天津、云南等10个地区的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不足10家。
截至2019年1月底,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合计待还本金总量7645.81亿元,环比下降3.09%。本月行业待还本金延续下降走势。待还本金的持续下降一是因为平台主动压缩规模;二是因为部分合规难度较大平台的主动或被动清退。
2018-2019年1月中国P2P网贷行业待还本金总量统计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网贷行业遭遇“冰火两重天”
短短两天里,网贷行业人士的心情可以说是波澜起伏、五味陈杂。
1月21日前后,一份网络文件流传于整个互金圈,这份文件随后被证实正是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的175号文。该文件称,将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175号文首提网贷分类处置,将机构分为已出险机构和未出险机构,已出险共分为已立案机构和未立案机构;未出险机构则按照存量业务规模进行分类,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规模较大机构,其中,规模较大机构根据风险状况进行分类又可分为高风险机构、正常机构,针对不同的机构类型提出不同的解决应对方案。“175号文出来后,感觉行业都没法再做了。”一位深圳的网贷从业人士对经济观察报记者称:“深圳监管部门把辖区内若干平台的负责人召集起来开会说要签自愿承诺退出函,签字之后也就意味着不能再发标。”
而另一位深圳网贷从业人士也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目前淘汰率确实挺高的,他朋友所在的一个网贷平台,待收金额(贷款余额)1亿多一点被约谈,大概春节后会有具体的退出计划。
而其他待收金额的规模较大的平台怎么办?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有些平台其实已经出现了逾期但还没有进入立案阶段,针对这些平台会区别对待,公安机关有可能在催收的时候协助平台出具函件要求借款人还钱,从而化解平台的压力。这样做主要是因为这些平台待收规模太大,一旦立案催收难度变大,其中一些借款人会故意不还钱或拖慢还钱进度,到时兑付的概率更小,这些在175号文也有所体现。
小小金融总经理刘小峰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目前网贷行业的情况一边是网贷行业整体风险尚未有效出清,且网贷平台数量庞大,另一边是各地监管人力严重不足。175号文的推出,监管层按照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出清网贷风险,可以提高监管效率,解决监管人力严重不足的问题,从而防止风险的渗透与扩散,控制风险规模及影响人群。
继175号文之后,互金整治办随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即“1号文”),相比起175号文,这个文件则给业内人士带来了一丝曙光。
1号文明确指出P2P平台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并需要对新发布产品进行产品登记披露,2019年一季度开始开展合规检查工作及整改效果的验收检查。这也向网贷行业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当前备案工作仍照常进行。
在刘小峰看来,由于175号文并未提到备案内容,特别是其中提到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的内容,且转型路径难走,让不少网贷从业者对此持有悲观情绪。相对而言,1号文则为网贷从业者留下希望,毕竟“信批和产品登记”就是网贷备案的前提之一。“175号文对于正常运营还没有出风险的平台存在误判,有‘一锅端’的意思,可能会有老赖就直接不还钱,促使更多平台风险暴露,1号文出来让那些正常运营而且比较合规的平台心里有个底,给了这些平台信号,正常运营的平台还是可以做下去的。”另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严监管政策持续加码倒闭平台转型发展
网贷机构目前主要的工作是完成分类,分类之后平台自己再决定下一步怎样走。对于转型,175号文给出了三条路,助贷、网络小贷或者资产管理机构。
刘小峰对经济观察报记者表示,网贷机构要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这些转型路径并不好走。网络小贷需要另外申请牌照,而且门槛较高,符合这一条件的网贷机构没多少。且网络小贷的放贷资金有杠杆限制,资本实力较弱的网贷机构即使拿到网络小贷牌照,其所能放贷的规模也极为有限。而助贷机构方面,没有线上场景的,大多需要布局线下网点,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助贷规模如果达不到一定体量,是难以覆盖庞大的运营成本,平台擅长的是资金端这块,资产端并不擅长,所以有些平台会缺乏转型的动力。
上述业内人士也表示认同,在他看来,一般做助贷对资产有要求,传统金融机构会做尽调。助贷只有一条腿走路,传统金融机构才是决策者。一般来说,企业还是更愿意从事网贷业务,主要是利润来源会更多元,相对稳定,主动权多一些;也有平台转型去做消费分期,但金额相对网贷平台更低,网贷转过去还要找明确的消费场景。“像175文这么严格,也意味着网贷平台之后的资源会比较稀缺,价值、利润空间等都是非常可观的,很多企业还是更愿意在网贷领域去做;能留的还是希望留下来的,不能留的就只能转型了。”他说。
现在平台如果想继续经营,则势必要完成备案。原来政策要求最迟应当于2018年6月末之前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但是到了这个时点并没有备案确切的消息。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175号文和1号文也没有明确备案具体的时间点,他们预计监管层要通过建立强监管,把风险大、规模比较小的平台出清,等全国网贷数量压降到一定数量的时候再去落实备案,预估2020年春节后会有准确消息。
随着中国经济下行,中小微企业经营压力增大,大部分平台资金压力也比较大。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披露截止2018年11月的数据来看,累计代偿金额方面,99家平台中,58家平台累计代偿金额环比上涨,其中西安方元、易君58财福、米缸金融、宜人贷、上海乐赚(海融易)、工场微金的涨幅均超过了30%,代偿数量增大,说明借款人的回款能力减弱,不少平台难以按时兑付,需要垫付资金,平台资金压力不小。
在监管政策持续加码下,也倒逼着平台去寻找一些新的突破口。除了网络小贷和助贷外,有些平台结合原有的资源优势做布局,开始摸索其它方向的转型。
据经济观察报记者了解,有以前做车贷的平台转型去做汽车美容和维修、还有二手车买卖,原来的主营业务汽车金融难以覆盖运营成本,开拓一些其它的业务后,汽车金融占其全部营收的比重也变得越来越少。还有一家做房贷的平台转型去做房地产中介,其中会提供一些增值服务,例如提供买房的过桥资本等等,基本都是围绕原有的资产端做一些布局。如红岭创投也一直由资金端转型做资产端,布局消费金融和金控平台。
② 中央175号文件是什么
国发(1978)75号文件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由国家负责安置工作,年满五十五岁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办法办理退休手续。人发(2002)59号文件要求:政府要主动关心军队复转人员的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
③ 要交契税吗交了能要回来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因此,贵公司如果符合此文件规定,多缴纳的契税应当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此文链接:http://202.108.90.178/guoshui/action/GetArticleView1.do?id=4805&flag=1
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执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文件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三个文件的主要契税优惠政策,对于完善企事业单位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契税征要符合相关条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免征契税要符合相关条件。1.非公司制企业改造,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公司制改建,且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免征契税。2.公司制改造要考虑两种情形。一是公司制改造必须是企业整体改建。整体改建,是指改建后的企业承继原企业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改制行为。它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或支公司。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和支公司不是企业法人,没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种行为是不能够免征契税的。二是公司制改造,应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即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二)国有企业特殊契税优惠政策延续为鼓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优惠政策,继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组建新公司给予契税减免。具体内容是:“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上述土地,如果属于划拨土地,在投资设立新公司过程中,由国家收回该划拨土地后以出让方式进行投资,不能免征契税。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公司合并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合并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减少了争议。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需要注意,公司合并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且对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才能享受免征契税。此外,企业合并契税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合并企业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四、公司分立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分立的免税政策,但作了文字表述的调整。一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改为“公司”,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表述更准确一些,减少了争议。二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不征收契税”改为“免征契税”,表述合法了,减少了文件执行的争议。这是因为,企业分立,土地、房屋权属发生了转移,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如果以规范性文件给予优惠,只能是免征,而不是不征收。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提醒企业注意,企业分立免税政策,只适用于新设企业与被分立公司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投资主体不同的合并行为,不适用于契税免征的优惠。五、企业出售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出售”改为“企业整体出售”,解决了企业部分出售、分解出售的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企业整体出售,一是指企业卖给一个纳税人,而不是分解成几块土地卖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二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转让,而不是部份资产的有偿转让,也不是整体转让“分公司”、“支公司”及其相关资产的行为。这两类整体出售行为均不能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关于企业出售的规定是:“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企业破产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企业破产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企业注销、破产”改为“企业破产”,更加合理。“破产”是企业注意原因的一种,删除了“注销”行为免征契税的规定,解决了企业因注销而转让土地房屋契税征免的争议问题。财税[2012]4号文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破产企业的土地属于划拨土地的,破产清算时由国家收回,承受土地就以出让方式获得,受让方是债权人也要缴契税。七、债权转股权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这一条款是对政策性债转股的特殊的优惠政策。不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普通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予免征契税。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债转股,是政策性债转股,主要依据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94号)进行的。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亦规定,政策性债转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八、资产划转契税征免界限财税[2012]4号文件明确:“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财管字[1999]301号)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以及:“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转手续: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因此,行政性划转,是法定的行为,免征契税是合理的。财税[2012]4号文件同时明确:“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财税[2012]4号文件,延续了财税[2008]175号文件关于资产划转的免税政策,只是将财税[2008]175号文件的“无偿划转”改为“划转”。因为企业资产的“划转”只能是无偿的。资产有偿或视同有偿的“划转”是资产的出售、赠与和交换、买卖等交易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契税条例及细则已经做出了明确征税的规定。把握这条政策主要有两点:一是转出与受让企业是否拥有共同的投资者,即其投资主体是否相同;二是该项行为不属于市场的交易行为,转出资产企业与受让资产企业均系单方面行为,转出方并未因此获得相关的经济利益,受让方也并未因此付出相关的经济利益。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会计司编《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的解释,会计制度对于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对于按规定无偿调入或调出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当企业按规定收到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无偿调入固定资产(按调入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按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要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处理,具体是: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或董事会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按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累计折旧(按已提折旧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已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价)若无偿调出时发生清理费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当企业按规定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时,会计处理:借:资本公积——无偿调出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方发生净额) 贷:固定资产清理从会计处理的规定,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一般情况下的资产划转,账务处理为:调出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减少,调入方必须是资产与资本公积同时增加。
⑤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有,希望搜房租房对您的帮助有用!
我也在这里给你粘贴一份吧
两限房申请标准:
条件 A 不需要申请人全家都是北京户口,有一个人是就可以,但是有北京户口的这个人必须是户主。
B 单身的要求三十周岁以上。
C 带父母申请的必须是独生子,且父母年过50周岁。
D 对现有人均住房面积不做限制了,但是现有住房要估价,所有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汽车等,总资产不超过政策要求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8.8万元,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m2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
经适房申购标准: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廉租房申请标准 :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两限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资格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现住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然后就是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三、之后是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四、最后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家庭情况予以备案。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经过备案的申请家庭建立市、区县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五、然后就是等着摇号分配房屋了。
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办公室。电话:63958811
参考资料: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详细流程:
第一步:提出购买北京限价房的申请
1、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领取《核定表》
符合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核定表》由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统一格式印制。
北京家庭购买限价房点击下载申请表
2、向单位要求开具住房、收入情况证明,单位需签章。
①、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应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离退休人员按实际领取的退休金额计算收入,失业人员按实际发放的失业保险金额计算收入。
②、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二步:提交申请北京限价房的材料
1、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复员转业军人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九)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十)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一)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已按京建住〔2007〕1129号及1175号文件公布的标准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审核程序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不再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提供拥有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2、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四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审查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人户分离家庭的入户调查工作由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三)组织评议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五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
1、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2、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六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在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①、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②、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七步:上报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纳入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册。
市、区(县)、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总的来讲就是两限房申请流程: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乡镇政府做出受理决定——街道办、乡镇政府进行审查——上报区县住房保障部——复审——市住房保障部备案
⑥ 社会办医土地契税能勉吗
(一)社会办医土地契税能免。
(二)1、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财税〔2008〕62号;财税〔2008〕104号)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3、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5、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6、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国税函〔1999〕391号)
7、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8、依法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京外交机构、联合国驻京机构以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9、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财税[2011]82号)
10、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财税字〔1998〕96号)
11、对金融企业通过“以房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地产,在财务处理上不进固定资产,没办不关产权变更手续,暂不征收契税。待金融企业出售或使用该房产时,再向方地产承受者征契税。(辽地税农〔1998〕351号)
12、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国税函〔1999〕572号 )
13、军队移交企业凭房地产划转文件和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企业法人为依据,到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可一次性免征房地产契税。(辽地税法〔2000〕138号)
14、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和管理方式的调整,是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为配合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的顺利实施,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的契税。(财税字〔2000〕176号)
15、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国税函〔2000〕468号)
16、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财税〔2000〕14号)
17、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0〕130号)
18、对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财税〔2001〕10号 )
19、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税函〔2001〕483号)
20、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2001〕156号)
21、根据国务院2001 年发布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 (国务院第324号令)中关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财产的清理和处置,免交税收和行政性收费”的规定,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财产清理中取得土地、房屋权属所涉及的契税,应当予以免征。(国税函〔2002〕777号 )
22、个人购买四合院,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暂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京国土房管改[2004]375号)
23、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属于该企业法人。对个人独资企业法人承受个人独资企业的房屋或个人独资企业承受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房屋并未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不征收契税。(辽地税函〔2004〕173号 )
24、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财税〔2004〕126号)
25、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财税〔2004〕134号)
26、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国税函〔2004〕1036号 )
27、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是相分离的。股权是一种按份共有权,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占股份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企业所有者的权利。土地、房屋是企业法人财产,而公司独立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股权转移变化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不会导致企业法人资产的权属转移,不涉及契税问题,不征收契税,也不需办理减免。(辽地税函〔2005〕58号 )
28、对商业银行承受依法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以及《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免征契税。
(吉地税发〔2006〕133号)
29、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还规定,对具备以上所述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物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征收房产税。在政策执行中,凡是房产税征税的房屋范围均可作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吉地税发〔2007〕9号)
30、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财税〔2007〕162号 ,该条款与上文中的第29项内容相左,从效力上看,笔者认为应以此文为准。)
31、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08〕24号 )
32、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国税函〔2008〕438号 )
33、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财税[2008]137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财税〔2010〕94号)
3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可比照上述规定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42号 )
35、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财税〔2010〕42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
3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财税〔2010〕88号)
37、因灾倒房、严重危房和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重建住房的农户(以下简称“重建对象”),其退出原旧宅基地后到所在县(市)购买住房的,重建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免征契税。重建对象享受优惠政策每户限一套。(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39、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0、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
41、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财税〔2011〕32号)
42、(1)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5)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7)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8)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9)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0)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11)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财税〔2012〕4号,有效期截止2014年12月31日)
4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财税〔2012〕30号)
44、(1)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2)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3)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⑦ 有红头文件可以免费退票吗
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就可以退。
一般情况下发布红头文件可以进行退票的话,那么就可以进行免费退票。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红头文件”因往往套着象征权威的“红头”而得名,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长期以来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抓手。
⑧ 175号文要求“能退尽退,应关尽关”,意思是国家不抓那些老赖了吗
"当然不是,这绝对是一部分人的误读。
去年全国互金整治办下发《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借款人的恶意逃废债行为,并上报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名单。通知显示,下一步,全国整治办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上述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对相关逃废债行为人形成制约。
除此之外,中国互金协会也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员需定期报送逃废债人员清单,同时拥有查询接口。一家公司报送多少,就可以查询多少次黑名单。搜易贷等12家网贷平台首批与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法研院)签约,实现了实时查询来自法研院权威、合规、及时、全量的司法数据;搜易贷还作为首批平台上报“恶意逃废债”用户信息,并与百行征信签约合作,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
“清退”是指不良平台的清退,行业与合规平台都并没有放弃打击逃废债。"
⑨ 企业提前纳税,后来又破产了,可以退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注销资产的处置
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除重整与和解外,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注销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企业注销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应按可变现价(或交易价)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注销清算清偿税费和所有债务后,剩余资产归股东所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注销资产的其他税务处理
企业注销时,由于注销后企业法人资格不存在,其相应资产应处置转让,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应按资产的实际处置价(一般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开具发票给接收方(包括企业股东)。受让接收资产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但如果是债权人接收抵债资产的,可以不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⑩ 事业单位聘任人员有高级职称的女员工多大岁数可以退
55吧,不过可以返聘回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