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们村卖集体山林,户口不在的能分一份吗
村上出租集体山林,所得收入可以作为村集体收入的一部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后可以分给村民。既然你的户口不在本村,那肯定是不能够分得一份。
❷ 村政府私置有权把没林权证的山林拿存包给本组的私一人吗少
山林都有林权证,就像房子的房产证一样,买山林实际上就是把林权证过户后,就有该山林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购买时要注意: 1、签订承包合同 2、须有征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书面文件 3、乡镇政府批准的文件。按照国家规定,林地承包期限长达70年,承包到期之后还可以继续承包,如果把林权证比喻成房产证,那么林木就像是建在土地上的房子。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是此次林权改革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在林权权利人不转移对林地或林木资产占有的前提下,可将其作为债券担保的行为。林权证可用来抵押贷款,或临时转变经营权,这可解决农民短期的资金问题。但有一个前提——林地用途不能改变。“绝对不能变成建设用地”,曹清尧说,以前耕地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所以出现了“小产权房”。《意见》规定:“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这就意味着,在种什么、怎么种、怎么卖三个方面政策已经放开。林权改革后,林农手中的林权证真正具备了产权价值,完全可视作金融抵押物。随着林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林权处置将更为便利。
❸ 农村土地山林包下户出租的资金没租出的户有分配权吗
承包农村土地山林,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并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他就具备了经营权,经营所得他人无权干涉。
❹ 村干部吃百姓土地该找哪,当初分山林是按照户口上每人六十亩来分,我家六个人的户口只有分了240亩,
如果情况属实,你有当初分山林是按照户口上每人六十亩来分的文件或相关证据,你可到当地镇政府去反映,但是你不要讲,村干部吃百姓土地,这是没有证据的,搞不好你反而成了诬陷。你讲土地没有按规定来分,分的亩数不够就行了。
❺ 由于压力,已经确了权的山林还能重新分配吗
不可以。
已经确权的林地不能再重新分配。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集体所有的荒山、林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个人承包的荒山、林木、林地的权属登记请咨询其他部门。土地确权的具体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❻ 山林田地的分配
以“林业三定”为主要举措的集体林权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在曲折中不断发展,总体上经历了五个阶段:一是土改时期分山林到户;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阶段;三是人民公社时期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时期,前三阶段在土地政策沿革皆有提及;四是改革开放初期林业“三定”阶段;五是目前我们正在进行全面深化阶段。
1、林业“三定”
1981年可以说是我国集体林权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从2月16日至3月7日召开全国林业会议,讨论林业问题,3月8日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明确提出了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方针政策,提出当前林业调整和今后林业发展的战略任务,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这一部份中提出了:①稳定山权林权,即国家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单位部门的林木,凡权属清楚的即应予承认,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而且要求在82年春以前完成林权争议,由政府组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法院裁决,纠纷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②划定自留山。根据群众需要,划给社员自留山(或荒山荒滩),由社员植树种草,长期使用。划自留山的面积及办法,由省规定,社员房前屋后、自留山和生产队指定的其他地方种植的树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③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国营林场和社队都要按中央《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林业生产的特点,认真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要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切实把责任、报酬、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紧密联系起来。社队集体企业应当推广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可以包到组、包到户、包到劳力。 造林营林成果,实行合理计酬,超产奖励和收益比例分成。具体办法因地制宜。
81年7月4日,国办发(1981)61号转发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明确必须抓紧抓落实林业三定工作。
我县于1981年6月22日县委政府以中共习水县委文件习发(81)16号《关于开展林业“三定”工作的意见》进行安排部署,并在同年夏季全面开展,要求做到“山有主、主有权、权有责、责有利”。采取A、①划清林权,确定林界,有争议的上山指界,协调明确,然后现场指导登记造册。凡土改时的国有林,解放后按各个时期政策规定归国有的森林、非人工抚育林及土改时权属未定的森林均属国有。土改时期明确的机动林(后称为乡有林),现应明确为公有林,属公社所有。目前权属不明的各种名胜古迹风景林(树),应视规模大小,明确为国有林或公有林。凡合作社时入社和各个时期按政策划定的大队林、生产队林属大队、生产队集体所有。②集体山林基本上按人多夺管、人少少管、就近管理的原则,划给各户社员管理。田土坎中的和责任地中的零星树木、经济林木采取随田土走的办法到户管理,落实管护责任。③明确和划定自留山:历来就有自留山的社队,维持自留山,每户一般三至五亩,多的也可适当多划,同时造册、发证。B、审查清册、填发三证,检查验收。以生产队为单位填写的山林所有权证、自留山使用证、责任山管护证三证发放清册要召开生产队户主会议进行审查校对,大队审查签字报公社管委会审核批准。然后填写三证,召开社员大会,由社员签章领取,强调一个月内完成。
但调整生产队规模时集体山林的划分,有争议的按分土地的原则确定,原是二个以上生产队合队的,现在又分队,可在原生产队的基础上划分山权,如按合队后砍伐多少程度不同的综合平衡,适当调整协商解决,此前已划分好的林权的应予承认,不再变动。生产队集体原有天然林应以四固定为基础合理划分权属;对新造林,按谁造谁有,多投工多分,或按划分土地原则确认,已协商好的予以承认。
凡迁进迁出户的自留山,迁出外公社的,自留山不予保留,按现有林木折价交集体后集体补偿;迁进户有条件的生产队可适当划分荒山、残次林作自留山;全家农转非的自留山,按现有林木折价由集体补偿;五保户去世后,自留山收归集体。
划清两个界限:一是划清所有制和责任制的界限,使群众弄清林业三定是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而绝不是重新分配集体山林,更不是搞老业还家。二是要划清自留山与责任山的界限,自留山地权属集体、林木归个人所有;而责任林的地权林权属集体,责任户只有管护责任,绝不是户有户砍。
六不准:一不准要田土改山,搞老业还家;二不准把国有林划为集体责任和社员自留山;三不准把集体林砍光分荒山;四不准把集体山所有的林树(残次林、灌木林除外)划作自留山;五不准把成林树木折价分掉;六不准有意制造林权纠纷和乘机乱砍乱伐。
2、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2003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中发(2003)9号《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展深化林权体制改革。
(1)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定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❼ 生产队分到个人山林是否自行申请划入生态林
生产队分到个人的山里是不可以自行申请划入生态林的,这个还是要看国家的统一标准。
❽ 国家教师有没权利分农村山林
首先目前情况下土地和山林是归国家所有,农民有的只是使用权。2002年政府决定土地承包期为30年不变,山林70不变,所以我们会看到2002年以前每隔几年都会按照家庭中农业人口的增减而对每户进行土地数量的调整。2002年后不管你家农业人口增减多少,都没有再调整过土地。以前政策非农户口不能享有土地和山林,因为那是国家分配给农民使用的,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待遇、税收、养老、就业、计划生育等等的政策是截然不同的,你不可能同时享有双重福利。随着时代的发展,以上政策逐渐显露出弊端,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导致田地荒芜,这时国家提出土地可流转,但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在五年之内要给土地确权,给农民发放土地证,以解决土地权属不明确,流转缺依据,征地补偿权属问题以及提高土地使用率发展小农场模式。 综合你的情况来看,你是不希望你哥嫂来分山林,你要看你哥嫂是不是2002年以前迁出的户口,是的话你就把政策讲给他听,他们的那份早就调整出去了,不可能再分给他们。如果是2002年以后迁出的户口,你就跟他强调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的政策区别,不可能让他们享用双重福利。他们非要不可的话,就久拖而不决,等林权证到手,他说啥也没用了,放心,林权证不会发给他的,除非是他掏钱向别人买。 以上建议及政策均合法可查,欢迎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