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规范
(吉公资发〔2022〕23号,2022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资格设定
第三条非国家清梁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第四条以投标人的全国性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业绩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且不应设定合同额度,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五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
第六条采购人不得以除进口设备以外的厂家授让培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
第七条不得将供应商的营业范围作为资格条件。
第八条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
第九条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设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第十条采购人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采购时,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第三章技术参数(服务标准)设定
第十一条要求投标人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但采购人应承诺潜在供应商数量满足竞争条件。
第十二条不得以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省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国产货物。
第十三条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不许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和国务院已经发文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资质、认证作为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
第十四条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坦正唯利润、纳税额、市场排名、市场占有率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不能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等作为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第十七条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十八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第十九条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资质等级证书、奖励证书、其他荣誉证书等作为评分因素的,要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服务相关且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条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每个等级之间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3%。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第二十二条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第二十三条除单一来源项目外,不得在需求中要求与现有系统匹配、与原设备对接使用、与原系统无缝对接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中要求缴纳质量保证金,不得要求财务报告无亏损,不得要求缴纳社保必须连续几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不得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进行测试、试用或者演示而改变结果。
第四章评标办法设定
第二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投标的响应程度、符合程度以及可接受程度很容易判断或者以价格(成本)最低为要求的货物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标准统一的货物指对货物的需求描述中,工作内容清晰、指标无歧义、易于描述、公认一致、判别方便的一般办公用品、通用类电子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及耗材等大宗货物。
服务类项目标准要求统一、需求明确且服务需求客观明了的物业服务、法律服务、普通印刷、财务审计、宽带租赁、信息服务等项目,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大型装备、教学设备等货物,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等服务项目和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要有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设计服务、会展、产品推介等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二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要将采购需求中除实质性条款外的其他因素用折算后的分值体现。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四部分。
评审因素的设定要注意以下内容:
1.评审因素要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
2.评审因素要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即只能将投标报价和采购标的质量相关的技术或服务设定为评审因素;
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定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指标量化的,对应的分值也必须量化;
4.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
5.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内容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磋商方式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为30%~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为10%~30%。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
第五章采购文件其他内容的设定
第三十条除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诉情况外,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的,要明确样品的制作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是否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如果要求提交检测报告,还应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和检测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样品评分的,分值不超过10分为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件)。
第三十二条投标产品演示一般不作为实质性条款,最低价评标法的项目原则上在评审环节不设置演示。
演示的内容必须量化,明确每个分界点要达到什么效果可以得分。
第三十三条演示仅限于实物功能演示、信息系统演示、方案内容演示,演示应明确演示人员和时间上限。综合评分法评标中的演示分值以5~10分为宜,一般不超过10分。
第六章变更公告、延期公告的发布
第三十四条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十五条采购文件发布后,除采购人要求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的,不应当重新确认供应商投标范围。
第七章质疑和投诉处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提出质疑应按照《供应商质疑函》格式和要求一次性提出。
第三十七条收到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经审核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要求,通过采购系统转给采购人研究答复并保证在答复期满前回复质疑人。
第三十八条采购人答复后认为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声明对答复满意,双方书面同意继续采购的,可以继续实施采购;如果采购人没有按期答复或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项目暂停采购,待投诉期满或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意见办理。
第三十九条供应商对项目提出投诉,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书面通知,由文件编制经办人逐级汇报后,按照中心《专家论证办法》规定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逐条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第八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条采购需求中凡含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属于国家强制采购品目的,在采购文件编制中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其他节能产品品目,列为价格优惠。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资格作为采购项目的资格性条件;全部为中小企业生产或提供的货物、服务,其投标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在政府采购执行中落实绿色环保、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鼓励正版和自主创新等政策,要根据项目情况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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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在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设置奖项加分算不算违法
如果招标人要求的业绩或奖项不是如链特定的区域和行业的业绩或奖项那么是可以的。如果要求的业绩或奖项属于特定的区域或敬橡改行业的并以此为加分项亮判或中标条件的,那么是违法的。
Ⅲ 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雹并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源搜迹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漏判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Ⅳ 政府采购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可以。类似业绩可以作为加分项,但要确保竞争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禁_将类似业绩作为加分项,_且从采购_的_度出发,对供应商从业经验有所要求也是合理的。但要注意两点。_是采购项_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_特定_业的类似业绩迹宏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_是可以从项_本_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加分项。
但要注意保证具有类似业绩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数量,以确保采购项_的竞争性。任何单位和个_不得采_任何_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_由进_本地区和本_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如果以特定的_政区域或者特定_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或加分条件,将会限制或排斥特定_政区域和特定_业之外的潜在供应商。
业绩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1、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一些技术复杂、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比如,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会将供应商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将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现象则较为普遍。
2、如果已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姿前册第二款规定,业绩就不能再作为加分条件了。
3、如果业绩没有作为资格条件,那么业绩能否作为加分条件呢?对此,业界多有争论。笔者认为,只要不是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其他合理的业绩是可以作为加分条件的。在采购实践中,业绩通常被作为了加分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悔兆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里并没有明确特定条件是否包含业绩,也没有明确业绩要求是否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业绩情况可以作为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条件之一。根据采购需求特点,业绩是可以作为资格条件的,只是对业绩作了限制性规定,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两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解读一:明确了何为财政性资金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枯仔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毕族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二:政府采购服务包括两大类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解读三:集中采购有了明确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
解读四:政府采购工程有了具体概念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解读五:采购代理机构有了明确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解读六:何为重大违法记录得以明确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解读七:界定化整为零有了依据
《条例》规定,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解读八:认定"质量和服务相等"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项所称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手败弊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解读九:采购标准得到细化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所称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解读十:使用混合资金采购的项目有了法律适用条款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解读十一:五种情形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须回避
《条例》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解读十二: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转委托
《条例》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采购规程,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将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
解读十三:委托代理协议须明确代理范围、权限和期限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解读十四:分散采购有了定义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解读十五:要求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解读十六:通过考察改变中标结果要追责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十七:八种情形可认定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解读十八: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有了更具体的规则
《条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这些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解读十九:答复询问应在3个工作日内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解读二十:三种情况可认定为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Ⅵ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设置高级职称加分吗
可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可以设置高级职称仿镇派加分。采购,是指企业在旅拦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备贺项企业经营活动。政府采购业绩可以作为加分条件,以体现投标人的综合能力。
Ⅶ 政府采购可以将业主提出的优惠条件注明到招标文件中吗比如赠送产品
可以巧袭凯呀,适当的备品备件都是应该要有的,实际上,换汤不换药,要求人家赠送产品,实际上投标人会提高投标价格。但是要注孝唤意你这要求赠送的产品应该也不能禅老带有限制性和排他性哦。
Ⅷ 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在代理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当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委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论证,准确、完整地编制采购文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充分披露采购信息,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及评审办法,注明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并按照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规定明确优先或者强制采购的要求和评分标准。
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尺尺告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
第十五条 采购文件载明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一)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三)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四)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五)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响应)文件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投标(响应)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第十七条 开标(报价)应当在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采购人、供应商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开标(报价)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供应商名称、价格和投标(响应)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投标(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响应)文件处理:
(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
(二)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四)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五)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
(六)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七)未全部响应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谈判小组、单一来源采购小组、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获得单位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与其他供应商以及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其回避。
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从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困银取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审要求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采取选择性确定方式补足。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法独立评审,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陵明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至少保存2年。
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审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废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织招标,也可以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按照下列规定变更采购方式:
(一)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二)供应商只有1家的,经财政部门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可以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变更采购方式后的最终成交价不得高于投标时供应商的最低报价。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递交响应文件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谈判,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货物、服务项目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以最低评标价法或者综合评分法确定;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三)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由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一次性报价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出具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也可以事先书面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在采购公告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当事人和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透露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或者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投标(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供应商中标(成交);
(四)供应商之间约定放弃投标(报价)或者中标(成交);
(五)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并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同投标(报价);
(六)其他恶意串通的行为。
Ⅸ 招标文件需要明确合理化建议奖励吗
招皮毕标文件需要明确合理化建议奖励。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特制招标文丛握模件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合理化明确建议的征集渗缓、评审、奖励、考核与回顾管理要求,否则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