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辽宁省养老保险调资规定
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辽社险发[2004]1号文件规定,结合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环节(以下简称登记、征缴、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
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为参保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进行业务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和补证等环节。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社会保险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单位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省液迅政府或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人代表任职文扒冲件及身份证。
五符合参保条件成建制转入的单位,要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基金转移单》及《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明细表》;
第四条 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通过的,留存《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和上述证件复印件,建立登记资料档案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五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发生变化的30日内到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第六条 办理变更登记的单位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的变更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 登记环节受理单位报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变更相应登记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第三节 注销登记
第八条 参保单位发生撤消、合并、分立、整建制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时,登记环节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要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管部门批准撤消、合并、分立的有关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受的证明。
第十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和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注销其社会保险登记,并通知征缴、帐户管理及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对个人帐户记录和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进行相关处理,封存其参保信息及有关档案资料。
第四节 年检和补证
第十一条 登记环节每年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年检,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年检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
三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等。
第十二条 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资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上年度验证等情况;
二参保人数增减变化情况;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等。
第十三条 登记环节将审核意见送征缴、帐户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征求意见,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年检章,5年期满的予以换证。
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遗失的,要及时向登记环节提出补证申请。登记环节受理参保单位补证申请及相关证明资料后,调阅该单位登记档案资料,核准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包括年度申报、月缴费申报核定、补缴申报核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四个环节。
第一节 年度申报
第十五条 征缴环节每年12月底前核定闹此此参保单位下一年度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明细表》(附软盘);
二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人员调资调待审批表;
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缴费人员月工资表。
第十六条 征缴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留存,用以核定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第二节 月缴费申报核定
第十七条 征缴环节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核定参保单位当月缴费金额,生成缴费明细表,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作为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及缴费依据。
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核定当月缴费基数时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情况变化表》;
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
三人员增减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征缴环节根据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增减变化情况,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和应缴金额,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
第二十条 征缴环节根据缴费申报和核定情况,及时为新增参保人员记录参保时间、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当期缴费基数等信息。对中断或终止缴费的人员,记录中断或终止缴费的类型、日期、原因等,通知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环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补缴申报核定
第二十一条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台帐,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填制《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通知参保单位补缴欠费。
第二十二条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性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征缴环节要与其签定补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通知书》或补缴协议办理补缴。
第二十四条 征缴环节核准参保单位补缴基数后,按规定生成应缴费额、滞纳金及利息,开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核定表(补缴)》。
第四节 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二十五条 参保单位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开具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当期、补缴)到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征缴环节根据财务处提供的缴款收据进行业务处理。
第四章 个人帐户管理
省社保局机关事业处根据《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48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及《关于省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参保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一节 建帐与记帐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变化表》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等信息,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二十七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到帐信息,记录个人帐户当期记帐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时间顺序滚动分配,补记个人帐户记帐额。
第二十八条 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离退休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待遇核定环节核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二十九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根据缴费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记帐额和缴费月数,按规定进行个人帐户利息计算,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入个人帐户。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余额进行年终计息和结转。
第二节 转 入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资料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同一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送的资料,只对参保人员所属单位等基本信息做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帐户管理环节对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表》等资料予以审核,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无误后,续记个人帐户。
第三节 转 出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转出的,帐户管理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送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个人帐户转出手续。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
三跨统筹范围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
第三十四条 帐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情况。有欠费的,按规定补缴后,帐户管理环节为转出人员出具《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
一统筹地区范围内转出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档案资料,同时反馈征缴环节。
二跨统筹地区转出的,将《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转移单》送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基金转出信息,封存其个人帐户信息,同时通知征缴环节。
第四节 中断缴费和恢复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中断缴费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封存其个人帐户,并按月计息。
第三十六条 参保人员缴费中断后续缴的,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基本情况表》,确认原个人帐户记载信息,恢复其个人帐户记录。
第五节 终止缴费帐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终止缴费人员,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增减信息,确认个人帐户记录,打印《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
第三十八条 对办理离退休(职)的,帐户管理环节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金额,将《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表》等送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的,封存其个人帐户。
第三十九条 对缴费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帐户管理环节根据征缴环节和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有关信息,核定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额,打印《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将其传递给待遇审核环节复核无误后,注销其个人帐户。
第四十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月应对中断或终止缴费情况进行统计、清理,并建立标识。
第六节 对 帐
第四十一条 帐户管理环节每年向参保单位或个人发送《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并通过公示、公告等形式提供记帐信息。
第四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个人对《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核对后无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要求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参保单位或个人对《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提出异议的,帐户管理环节予以复核,并与征缴环节核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修改,并保留调整前的记录,将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核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待遇审核
第四十四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下列人员养老金待遇进行审核:
一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辽人发[2003]17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
四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人员。
第四十五条 参保单位要在出现上述人员30日内到待遇审核环节办理待遇审核手续,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户口簿;
三参保人员档案;
四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另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如病退人员需提供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原件及复印件);
五第四十四条第三类人员另需提供省人事厅批准的相关手续;
六第四十四条第四类人员另需提供原审批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待遇审核环节核验参保单位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必要时可同本人见面。审核通过后,按有关规定核算养老金支付标准,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并及时记录离退休(职)人员信息,通知征缴环节和待遇支付环节。
第四十七条 待遇审核环节复核人员对计发养老金标准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专用章,交部门领导签字。参保单位持审核后的材料报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第四十八条 待遇审核环节根据复核后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减变化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的离退休(职)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相关资料,建立离退休(职)人员资料档案。
第二节 待遇调整审核
第四十九条 当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一调整时,待遇审核环节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建立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台帐,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条 离退休(职)人员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金额有异议的,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重核后,将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节 一次性待遇核定
第五十一条 参保职工缴费年限不满10年达到退休年龄、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及离退休(职)人员死亡等情况出现后,参保单位要在30日内向待遇审核环节提出申领一次性待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身份证件;
二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三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
第五十二条 待遇审核环节受理参保单位报送的资料,审核通过后,将有关信息传送帐户管理环节,接到帐户管理环节反馈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后予以复核,复核无误的,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三条 申领人对一次性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需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四节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
第五十四条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参保单位要在30日内向待遇审核环节提出申领丧葬费、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填报《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
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件及与死者关系证明;
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
第五十五条 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资料审核无误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
第五十六条 申领人对核定的待遇金额有异议,提出重核申请时,待遇审核环节予以重核,将重核结果通知参保单位或个人。确有调整的,应及时通知待遇支付环节,并保留重核及修改记录。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待遇支付环节包括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等内容。
第一节 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支付
第五十七条 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核定信息后,应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发放机构,由其为离退休(职)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五十八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及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支付台帐,生成发放数据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
第五十九条 待遇支付环节每月将养老金发放数据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核定汇总表》送财务管理环节的同时送发放机构,并定期接收发放机构的发放信息,检查发放情况。
第二节 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和离退休(职)人员
死亡后相关待遇支付
第六十条 待遇支付环节依据待遇审核环节传送的《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核定表》和《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领取相关待遇核定表》、《辽宁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生成一次性待遇支付信息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信息,送财务管理环节支付。
第六十一条 待遇支付环节根据财务管理环节反馈的支付信息,建立一次性待遇和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支付台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按月支付,按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节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第六十二条 待遇支付环节定期对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职)人员和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并要求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离退休(职)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二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等。
第六十三条 待遇支付环节对上述证明进行确认。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街道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协查认证。
第六十四条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发;
二对被判刑、劳教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由参保单位或个人填写的原始表格及各业务经办环节传递信息的表格,均需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复核人及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注明日期。各业务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⑵ 干部调整需要看原来任职文件吗
干部任免要查原始档案,特别是"三龄两厉"。现在还要查个人事项报告情况。
⑶ 事业单位职级晋升审批表和调资同时进行吗
职级并行受哪些因素影响?
第一,晋升人员范围晌燃有哪些?
首先,事业单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这里的要说明的是,此次职级并行只包括管理岗位人员,而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事业工勤人员,这与公务员职级并行是类似的,行政工勤也不可以参与职级并行。当然了,专业技术人员转为管理岗位人员后,也是可以职级并行的。
第二,有无职数限制?
可以明确的是,此次事业单位职级并行必然是有职数限制的,因为职级并行的初衷是为了激励大家,但也要避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否则,大家都不用干活了,就等着熬资历晋升职级了,这对那些踏实工作的干部来说肯定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由于2015年县以下公务员职汪山级并行时没有限制职数,导致2019年设置职数限制的时候,很多人都有意见。
那么,职数如何设置呢?我想应该是参照公务员职级并行或者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来设置,根据机构规格,从高到低设置一定的比例。
第三,能否双肩挑?
限制事业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双肩挑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虽然担任了管理岗位的领导,但仍然挣着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工资。下一步,职级并行政策全面实施后,这种双肩挑的情况肯定会逐步规范,高工资和高权力,只能二者选其一。
四,晋升和单位规格有无关系?
职级并行和单位的机构规格、机构层级肯定是有关系的,县里的事业单位一般就三种,一是正科级事业单位,二是副科级事业单位,三是股级事业单位。那么,正科级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最高应该可以晋升到管理六级,副科级单困谨中位可以晋升到管理七级,股级单位可以晋升到管理八级,也就是比现行的机构规格高一个层级。
五、能否越级晋升?
应该是不可以越级晋升的,需要一级一级晋升,如,管理九级任职年限符合条件后晋升管理八级,管理八级任职年限符合条件后再晋升管理七级,而不能直接从管理九级越过八级晋升到七级。这与公务员职级并行是有区别的,毕竟公务员设置的职级相对较多,如,副科任职满4年,可以直接晋升到二级主任科员。
⑷ 职称评审完伊犁州卫健委下文件后就可以兑现工资了吗
可以。
职称以考代评或职称评腔汪虚审委员会评选职称通过后,如果只有任职资陵仿格的文件,本单位没有聘任你在其岗位工作,你新晋的职称,国家工资和单位所发的内部工资以及各种津贴等不会与伍燃新晋职称挂钩,这种职称与工资挂钩的情况就是兑现工资。
⑸ 干部任职能补发文件吗
可以的,需要重开补发证明文件。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命某一同志担任某一职务的活旦胡裂动。干部任用条例:有利于选人用人机制挑选出优秀人才,有利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任职文件是一种文书类型,用于较大规模的企业或合资股份企业,模闭再说明白点,就是通过什么什么会任用谁谁谁当什么做告什么领导,就这样的一种文书。
⑹ 红头文件能随便用吗
红头文件不能随便用,1、“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3、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九)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十四)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⑺ 职务晋升,是否当月就可拿晋级后的工资
你好!
你的这个情况各地不一销中郑样,劳动部门和组织部门批准在文上有个执培毕行时间,都是按亏颂照执行时间开始的,但是等你任职的文到财政部门执行还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当时就拿不到晋升工资的,到年底补发。
如有疑问,请追问。
⑻ 干部任命后多久到新岗位
提拔任用公示完后多久能上任: 公示结束后,党委组织部要办理任职手续,具体说就是发文.你所任职的单位收到文件后,即可上任.
组织部干部任前公示公告后多久正式上任 - : 先将拟任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组织部门正式下达任职通知,由部门(单位)相关领导,在会议上宣布任职,即可正式上任. 任前公示公告后,大约一个月左右,也有稍长时间的.
干部任免公示期为几天 - : 党政领导旁裤枣干部任职前的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
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干部任职不到一年是否可以再任命到其他岗位任领导? - : 这要看是不是影响工作?如果对于工作有影响的话,必须要先辞职,才能做其他的工作!
干部公示后什么时间上任一般干部公示完以后什么时间才能上任.谢谢! : 红头文件任免决定上会说明上任时间和免去时间,不说就是文件发布之日.之后新老领导会交接工作,大概需要1—2周.
请问干部任免,组织部备案需要几天.: 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纯中作条例》规定,提拔任用干部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民主推荐.2、组织人事部门考察.3、上级酝运拆酿讨论决定.4、任职.(我们平时说的发任命文件)你的问题问的关于组织部备案,本级组织部门发任命文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要备案的干部)会同时向上级组织部门进行备案,当上级组织部门收到文件时,就已经算是备案了.因此,不存在你说的备案还需要几天,或者可以理解为,本级组织部门任命文件多长时间能送达到上级组织部门.
干部任免公示期为几天 - : 公示期一般为7—15天.任职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拟晋升公务员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再正式实施对公务员的任职.现在,干部公示制已被写进...
干部任用副职到正职时间 - : 这个不好说,要看任命公示的日期.
干部公示期一般是几天? - : 共7天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期到以后多久才正式任命 - :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做好任职前公示,要把握好以下操作规范:(1)明确公示对象.凡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拟任人选,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都应列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