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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居文件可以公开吗

发布时间: 2023-02-15 13:32:38

① 国家对村改居有什么规定

“村改居”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实问题。随着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城中村”,面临着转轨变型问题。

对村委会如何转为居委会,需要什么条件,经过什么程序,《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分别对设立、撤销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了明确要求。

《村委会组织法》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居委会组织法》

第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实际上涉及村委会的撤销或建制调整,涉及到居委会的设立,理应遵循《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

(1)村改居文件可以公开吗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

四是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确保改制后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

② 农村搞旧改的公示文件在哪查看

当然是在地方政府那里查询。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部门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居民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热线电话、政府信箱等渠道查询。

③ ”村改居“需满足哪些条件”村改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如何处置

“村改居”(村委会改居委会)是实现城市化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城市化进程、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国家对“村改居”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村改居”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和人员安排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三、“村改居”后农村集体土地如何处置?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004年之前,不少地方通过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即“村改居”的方式将原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深圳。由于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规避了国家的征地审批手续,规避了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规定,因此越来越多的地方学习深圳的做法,不通过征收而是通过将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方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2005年3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国法函〔2005〕 36号)明确规定:"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因此,“村改居”后剩余的少量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只有依法经过征收才能变为国家所有土地。

④ 村改居的注意事项

从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必须把握好以下环节:
一是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应以村委会为单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时也可以以自然村为单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大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能强行实施。在改制和整合前,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政策讲清楚,让村民吃下定心丸,主动配合做好改制和整合工作;
四是妥善处理集体资产等债权债务等经济问题,严格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确保改制后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是实现干部和工作的平稳过渡。
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后,原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相应撤销,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居民自治的原则,并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如果原“两委”成员任期届满,应依法组织换届选举,民主化水平不能降低;如果任期未满,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原“两委”成员既可以继续留任,也可以依法组织选举,带领广大居民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⑤ 泰安市旧村改造政策

区相关政策:关于泰安市旧村改造工程补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主房一平米换一平米。

2、配房二平米换一平米。

3、猪圈厕所五平米换一平米。

4、院子六平米换一平米。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市区村庄综合改造的意见》(泰政发(2004)71号)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力地推动了城中村改造步伐,居民生活环境和城市面貌得到明显改善。为进一步规范泰城城中村(包括“村改居”的居委会)改造工作,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改造模式

城中村改造坚持“自求平衡、一村(居)一策”和尽量节约建设用地的原则,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改造。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合村并点,对分布零散、规模较小的村(居)实行集中联片建设,稳步推进改造工程实施。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捆绑打包联合改造模式。将被改造村(居)的回迁安置与开发项目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可用土地,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测算出土地出让底价,同时捆绑安置条件,一次性公开出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

(二)旧村(居)改造回迁安置与房地产开发切块分开模式。根据村(居)可用土地,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测算出回迁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面积,将房地产开发用地通过招拍挂确定开发商;回迁安置用地由村(居)自行建设、安置。

二、改造用地范围

旧村改造规划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原旧村占地总面积。旧村占地总面积由所在区政府组织勘测审核,泰城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确认。

三、拆迁安置方案

城中村改造根据各村(居)实际情况,采取“一村一策、村民自治”方式,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经村(居)民大会通过并报经市、区两级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四、用地及建设手续办理

(一)回迁用地手续办理。已审批规划的旧村改造回迁用地可以办理国有划拨手续,也可以整体或者部分协议出让给村(居)委会。协议出让的地价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场价格以及有关规定提出,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定价协调小组确认,出让金按照泰政发(2005)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缴纳,由两区政府组织收取。

协议出让的旧村(居)改造用地手续,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批准的旧村改造方案进行办理。

(二)开发用地手续办理。旧村(居)改造规划为开发用地的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开发用地实行净地出让,因故不能提供净地,具备条件的也可实行期权净地出让。

实行期权净地出让的,村(居)委会要出具限期拆迁腾空土地的书面责任承诺书,公开出让前要与拆迁户签订回迁协议。公开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两区组织实施,成交后与成交者签订《成交确认书》。

开发商凭《成交确认书》办理规划、建设等有关预批准手续。待开发用地腾空后,凭有效的《成交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供地等手续。

(三)占用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办理。旧村(居)改造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用地指标由所在区政府统筹解决。

(四)集体土地手续办理。集土地上的旧村(居)改造可以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政策允许的也可按规定征收为国有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手续。

(五)村(居)发展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旧村(居)改造范围内剩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20%留作村(居)发展空间用地,其余纳入区级政府储备。

五、改造资金筹集

(一)城中村改造要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最大限度的节约用

地,根据不同区位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土地净收益。改造工程中形成的土地净收益由两区政府收取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作相应扣除后,剩余部分用于城中村改造工程。

(二)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的结构差价等收益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工程。

(三)城中村改造工程应缴纳的规费按照泰政发(2004)7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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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⑥ 居务公开内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申请步骤如下: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