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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文件可以作为复议依据吗

发布时间: 2023-02-03 11:20:44

① 不予公开的红头文件能复印吗

如果不是保密文件,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复印。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红头文件”因往往套着象征权威的“红头”而得名,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长期以来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抓手。 [1]
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② 复议机关审查拒绝公开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

复议机关审查拒绝公开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
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公开当然是可以的。
行政复议遵守如下原则: 法庭 1、独立复议原则。独立复议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三条所确立的原则,指复议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是通过《行政复议法》第四条所确立的原则。 合法是指要求复议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复议决定。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公开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的依据、程序及其结果都要公开,复议参加人有获得相关情报资料的权利。 及时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复议的审查、复议决定的作出都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则,是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具体的复议工作中,要尽可能为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让复议申请人少耗费时间、财力和精力来解决问题。 3、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原则,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4、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原则,是指除: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四种情况之外,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而停止执行。 5、书面审理为主原则。书面审理为主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6、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确立的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得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 不予信息公开如何行政诉讼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公民可以在任意时间内提起诉讼,但是最长不能超过自知道行政机关不作为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公民在提出申请事项时,行政机关即使不批准也要给其书面答复。因此,如果公民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受到行政机关的任何回应,当事人可以先向行政机关询问情况,仍不予答复则可以在期间届满之日起二个月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能,需要提出申请的公民可以补充资料后再次申请。但如果当事人已经没有履行的需要,则可请求行政机关赔偿当事人因不作为而遭受到的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④ 未经公布的规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应该公开。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程序涉及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性及对外的效力性,一部未经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内部文件可以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指引性、参考性的作用,但不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作为法律依据予以援引和适用,亦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对于规范性文件应当如何履行公开发布程序,目前尚无法律统一规定,实践中应当遵循正当法律程序以及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去判断。通常认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应当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编号、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媒体、报刊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应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⑤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遭不公开,申请复议,复议耍求公开,但还是不得到公开怎么办

你可以咨询一下复议机关为什么还不执行,可以向复议机关或被申请人的上级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你也可以向纪律检查委员会或信访局逐级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6条“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37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⑥ 信息公开能否复议的最新标准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信息公开是为了,让我们普通百姓,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来监督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那么信息公开能否复议以及最新标准是什么内容呢? 根据有关的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详细内容。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依职权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对依职权公开行为的行政复议,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职业举报投诉人,以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而未主动公开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一、信息公开能否复议的基本含义 焦点问题评析公开机关的确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 法规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前述规定,政府信息依据其来源被分为两类,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和行政机关保存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实践中,制作机关公开信息容易理解,但保存机关公开信息存在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予以澄清:制作机关公开是原则。首先,对于同一项政府信息,出于准确性和效率性两方面因素考虑,其公开机关原则上应是唯一确定的。一方面,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掌握最全面、最准确的政府信息,由其公开有利于申请人及时获得准确的政府信息。另一方面,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公开同一项政府信息的义务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应当与保密审查权限相对应。由于在判断某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对该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出判断,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分配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确定,也需要考虑谁更适合对一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信息公开能否复议该如何处理 由于政府信息的制作机关对该政府信息的内容以及相关的背景资料了解得更清楚、全面、深入,也就能够依据这些材料更准确地判断公开该政府信息是否会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而做出合理的决定。保存机关公开应看信息来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机关的信息来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来讲,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不在其范畴之内。因此,行政机关保存的由其他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不应当由保存机关公开,还是应当遵循制作机关公开原则。例外情况。应当注意,当行政机关保存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且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时,根据司法实践,保存机关也负有公开义务。例如,行政机关在对外执法的过程中获取的作为执法 证据 的信息,即使该信息本身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制作,从处分执法证据的角度执法机关仍然具有处分权,如果执法机关以非本机关制作为由拒绝公开,法院将予以撤销。 三、信息公开能否复议其他内容 能够确定申请信息的公开机关”应当如何理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某项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那么,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我们认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向申请人完整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那么这个公开机关必须是准确、清晰的。从行政效率的角度考虑,只有在“理论”和“事实”两个方面都可以确定公开机关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名称和联系方式。首先,如果行政机关在检索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后第一时间确实不能获知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还要进行适当的研究。如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认为行政机关在理论上具备了确定公开机关的条件,但也仅是可以确定公开机关的业务性质和级别。其次,行政机关应该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情况,将公开机关最终“锁定”到具体的地域范围,也就是在事实上具备了确定公开机关的条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与申请人、上下级业务机关沟通等方式,尽可能明确政府信息的具体指向。 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能维护普通百姓的权利不受侵犯,而且能通过合理的途径来伸张正义,也是为了监督政府部门的工作,信息公开能否复议已经充分说明了,政府通过这种方式来处理百姓的问题。以上就是公开会议的全部内容,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访问。

⑦ 行政复议公开进行吗

行政复议应当公开,但是也有不公开的情形,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行政复议不仅审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审理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依据要公开,行政复议作出的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及相关的规则规章应当公开,并且必须公开;程序公开,行政复议阶段对案件的审理应当全部公开,虽然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是其审理的过程、审理的当事人、处理的结果,以及当事人如果对结果表示不服可以申请救济的途径,均需要申请进行公开;对当事人、原机关的身份也应当予以公开;材料公开,对当事人与原处理机关所提交的证据及有关材料应当予以公开,如果案件有第三人参与,且提交了相应的材料,也应当予以公开,并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到处理的理由和情况。不公开的情形:在行政复议过程当中可能还存在所涉及的证据有关于当事人的隐私或者是商业秘密,当事人不愿意公布的可以申请不予公布,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公布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⑧ 不公开的红头文件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吗

当然可以了
不予公开并不等于不生效

⑨ 行政复议公开进行吗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应当公开,但是也有不公开的情形,需要满足相应的要求。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的,一般会实行复议听证,进行公开的审理。行政复议的结果一般是公开发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第二条 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公开:第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二,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第三,与法院裁决结果不一致的;第四,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情形。

⑩ 不予公开文件可以复印吗

“不予公开”文件一般情况下不能复印。文件不予公开有两种可能:

(1)一种可能是文件涉密,涉密文件有专门的定密标准,行文时首页左上方会有标识。一般来说,没有标注秘级的文件就是不涉密的,涉秘文件一定是不予公开的。

(2)另外一种可能就是这个文件是内部文件,机关单位内部人员可以传阅,但不能携带外出,也不能外传。

涉密文件按涉密等级,可分为绝密文件、机密文件、秘密文件:

(1)绝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绝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军队绝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最核心、最重要的军事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机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机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军队机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秘密文件是记载国家和军队秘密级事项与信息的文件。军队秘密文件所含信息内容涉及国家和军队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一定的损害。军队文件秘密等级的确定,由承办人按照军事秘密及密级划分规定提出建议,经有规定权限的机关及指挥员批准。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涉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