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行政诉讼能否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目前的行政诉讼中,不能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但是,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于2013年12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了行政诉讼能提出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草案中该条通过,则在将来的行政诉讼中,可以对政府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草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B. 1对行政立法行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吗为什么 2.对其他规范性文件
不可以,只能对规章以下的文件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时候一并提出对一般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至于为什么不行,因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就那么规定的。
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C. 民事诉讼中部门规范性文件是否有拘束力
提问者未说明案件具体情况,故无法给出针对性的回答。 以下仅以通常之理解予以作答,仅供参考: 一、在单纯的民事诉讼案件中,请求法官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无法律依据。 二、如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持有异议,(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或首先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请求一并***民事争议(或纠纷)。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D. 不认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怎么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E.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规范性文件对行政相对人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如果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对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具有拘束力。规范性文件已经发布,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改变;
3、规范性文件是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又是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案件,不仅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还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于复议机关自己或其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撤销或改变。对于复议机关同级或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复议机关认为该文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当提请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4、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被法院一并审理。法院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且应当报备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长期生效的文件,主要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管理行为以及行政执法权的授予、委托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F. 规范性文件可以行政复议吗
法律分析:相对人不得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复议审查申请。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选择提出行政诉讼,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行政机关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附带性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相对人不得单独就规范性文件提起复议审查申请。
G. 行政诉讼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上)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第6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指出“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对审判程序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属于监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司法解释第149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审查后的规范性文件处理流程和结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的,应当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建议。
规范性文件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主办机关或者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
接收司法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原告方往往将焦点放在问题本身而忽略对行政机关所适用法律的合法性质疑,亦或没有以有效合法方式提出合法性审查。尽管法官拥有此项主动审查权利,但具体适用于事例上,双方所处角度不同导致原告此项权利经常被忽略。
H. 对于县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满如何申请行政救济
对县政府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满的话,要通过行政复议来找的。
就是要到上级机关去行政复议。
复议不成,你可以走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