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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如何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發布時間: 2022-11-23 04:28:58

1.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雙倍賠償一般是雙倍現金支付,也就是按原購買價的兩倍進行賠付,雙倍賠償一般是在購買物有問題,以下分享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一起來看看。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1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2

雙倍賠償金的適用條件:

1、法律關系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和經營者。

所謂消費者, 按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的解釋是:「消費者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依我國《消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

可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為了交易,而是為了利用,至於消費者購買後是自用還是用於其他目的,則在所不問。這是理解「消費者」概念的關鍵。而經營者則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其特徵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

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實踐中爭議頗多。筆者以為,消費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體現著消費者對一定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於知假買假者,只要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專門用來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費者。至於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則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在法律調整之中。

2、發生在消費領域。

由於《消法》只是調整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系,所以懲罰性賠償金只能在消費領域中適用。即一方為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另一方則為對方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在這種過程中形成一種消費合同關系。可以說沒有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合同關系,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3、經營者有欺詐行為。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核心要件。所謂「欺詐行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見《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

這個解釋可作為認定欺詐行為的標准。如經營者提供的是假貨、冒牌貨、偽劣產品、欺騙性服務等坑害消費者的行為都屬於欺詐行為。須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條只是要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為,但並未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為,消費者即使未受損失也可主張雙倍索賠。

雙倍賠償金的.條件購買商品3

哪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呢?

我國民法將民事侵權賠償金分為:約定金,法定損害賠償金兩種。其中,法定損害賠償金又分為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懲罰性損害賠償金。而生活中的我們,大都只知曉 「補償性損害賠償金」,既損害多少賠償多少,對懲罰性損害賠償金知之甚少。尤其是一些欺詐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是按照損失的實際大小,而是實際損失的雙倍、多倍賠償。

法律上所說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 的行為。根據這樣的描述,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屬於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一)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四)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的;

(五)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七)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八)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九)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十)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十一)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此外,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 或服務時 , 如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 且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 也 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銷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二)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商品的;

(三)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的;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

如果商家存在以上行為的,消費者就可以要求雙倍賠償。

2. 消費者什麼情況下可獲得雙倍的賠償

法律分析:(1)僱傭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2)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3)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銷售明知是失效、變質、受污染商品的;(4)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的;(5)採取短尺少秤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 消費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如果購買的商品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二倍的賠償,該賠償屬於懲罰性賠償。如果未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則沒有兩倍賠償。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