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被告應是村民小組,但原告將村民組長作為被告是否屬於被告主體
組長不是,但小組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是
② 村委會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嗎
在民事案件的審判中村民小組有能力也有資格成為適格的主體。從經濟上而言,村民小組擁有自己的土地,經濟上可以獨立,也可自行承擔義務,所以具備了訴訟的主體資格。從保護村民利益而言,村民小組需要主體資格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從法律層面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其主體資格也給予了認可。
法律分析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系的總和。村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一。當地民政局都會頒發社會團體法人證書給村民居委會的,所以村民居委會實際上是社會法人,有資格成為民事訴訟的主體,有幫助村民解決民事訴訟問題的權利。從法律上而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認定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顯然將村民小組歸為相關規定的其他組織的范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③ 村民小組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為當事人,可知有獨立財產的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即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④ 起訴村民小組,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追加村委會嗎
既然訴訟時沒有把村委會列為共同被告,強制執行時就不能將村委會追加為被執行人。
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會同意追加的。
⑤ 村民小組能否是行政訴訟的被告
首先你說的是要提起民事訴訟,又問村民小組是否能成為行政訴訟被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村委會在有關一些行政事物的處理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比如計劃生育等。所以你再把問題說清楚一點,也好具體給你分析一下。
⑥ 民事訴訟中居民小組可以為被告嗎
可以。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條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⑦ 村民小組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嗎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其中「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村民小組由村委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成立合法,擁有獨立的土地所有權,符合「其他組織」的要求,具備了訴訟主體資格條件。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內容如下: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05)冀民一請字第一號《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遵化市小廠鄉頭道城村第三村民小組(以下簡稱第三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以第三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應以小組長作為主要負責人提起。小組長以村民小組的名義起訴和行使訴訟權利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參照《河北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三十條,小組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小組長職務相應終止,應由村民小組另行推選小組長進行訴訟。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復函
你好,村民小組是可以作為訴訟主體立案的,相關規定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訴訟權利如何行使的幾個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村民小組可以作為民事訴訟主體,當村小組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時,村民小組應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以村民小組為當事人的訴訟以村民小組長為主要負責人提起,但村民小組長以村民小組行使訴訟權力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即村民小組組長在決定向法院起訴時,應當召開村民大會形成會議決定,就以該村民小組的名義進行訴訟,且在向法院遞交的有村民簽名的書面訴求報告材料中,簽名的村民數量不足全部村民總數的一半,應視為其沒有依法履行民主議定程序,其訴訟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⑩ 村民小組可否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1] 。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序中,適用第一審程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