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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行可以裝日版系統嗎 2025-05-20 01:45:25

深圳機修業治安管理系統可以實現

發布時間: 2023-01-15 02:07:22

① 機修業治安管理辦法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

② 江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維護旅館、旅客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店、酒店、大廈、山莊、會所、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館,以及向社會公眾提供計時休息或者住宿服務的洗浴、度假等經營場所(以下統稱旅館)。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衛生、旅遊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旅館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安全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擁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房屋建築安全,經營場所消防設施、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標明房間號、服務台、安全和消防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四)旅館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作出書面決定;對外承諾的時限少於七個工作日的,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作出書面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的書面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第七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到原發給《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旅館因裝修、改建、擴建等原因改變原有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重新辦理消防安全合格證明。第八條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治安案件。第九條旅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系統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星級旅館還應當在其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安裝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旅館應當加強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的管理和維護,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公共安全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條旅館應當建立住宿登記制度。

旅館應當在入住登記處等醒目位置設置相關標牌,告知旅客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入住登記。

旅館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由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第十一條已安裝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應當如實將旅客身份證件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並在旅客入住後三小時內傳送到旅館行政區域內的公安機關。第十二條旅館應當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出示身份證或者詢問其被訪者姓名、住宿房間號。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客房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第十三條旅館應當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物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對旅客交付保存的現金及貴重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在保險櫃(箱)。

旅館為旅客提供機動車保管服務的,應當建立相應的保管制度,辦理保管手續,向旅客出具保管憑證,履行保管義務。

③ 機修業治安管理辦法

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並履行下列義務:(一)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防範制度;(二)發現可疑情況和盜竊、搶劫、銷贓等違法犯罪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三)監督做好查驗、登記工作;(四)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改正。治安責任人的責任,不得因承包、租賃經營等原因轉移給他人。承包、租賃經營負責人在承包、租賃期間應同時承擔前款規定的治安責任。嚴禁利用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進行走私、銷贓等違法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公安機關應當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

④ 汽車維修行業需要安裝機修業治安管理系統嗎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來源:中國交通 2008-11-04 10:00:2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正當權益,提高公路運輸及社會綜合效益,保證交通安全,以適應道路交通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本著面向全行業管理的精神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
第三條凡是經營汽車(包括掛車、半掛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戶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在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中,必須堅待「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方針,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使各種類型汽車維修業協調發展。
第二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歇業
第五條申請經營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由其主管部門批准,個人持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人民政府證明,報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按開業技術條件進行技術審查,發給技術合格證,並持批件和技術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對已開辦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技術合格證;對不合格者,應限期整頓,整頓後仍不合格的應令其轉業或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變動維修項目,應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復查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動營業地點,需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向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申請歇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在一個月前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報告,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撤銷銀行帳戶。
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的技術條件應按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一、汽車大修、總成修理;二、汽車維護;三、汽車專項修理(指專門從事汽車車身修理和噴漆、電器設備修理、蓄電池修理、蓬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更換汽車門窗玻璃、汽車空調器修理等業務)。
第十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備與其經營范圍、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廠房和停車場地,且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準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進行作業。
第十一條經營第一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車員),其技術負責檢驗人員應經專門培訓。其它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配有一比例的有正式級別的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具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的、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其中利用率較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託外協作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中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並結合當地情況制定。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國家標准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頒發的汽車修理技術標准(JT-3101-81)的規定執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上述標准會同各級標准部門制定的地方標准和企業標准執行,並必須符合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檢驗標準的要求。
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健全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配備專職檢驗人員和必要的檢驗設備。凡進行大修和解體維修的車輛出廠時,承修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合格出廠後,要規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件事故和經濟損失,由承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與用戶發生維修質量糾紛時,由當地標准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接受委託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第五章汽車維修的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統一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計算維修作業工時及收取汽車維修費。不得隨意加價,亂收費用;不準用給私人回扣等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不正當手段,搞非法經營。《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報當地物價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印製,或由使用者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賣。
第六章維修車輛的管理。
第十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對維修車的路試,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對發行交通事故的車輛的維修,必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後,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利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須由當地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承接。
第七章汽車維修行業的業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抓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做好本行業的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級組織汽車維修職工的技術培訓的技術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的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劑工作。
第八章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准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停業、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並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⑤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保護合法經營,預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負責。公安機關應當對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治安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治安問題及時處理。機動車修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汽車維修都包括什麼?
1、汽車維修和保養項目主要包括機油及機油濾芯、 空氣濾芯、 汽油濾芯和花粉濾芯的更換, 火花塞的保養和更換,變速箱油等相關的系統檢查項目與保養。
2、機油及機油濾清器的更換主要是針對潤滑系統進行的維護保養。 潤滑系統的主 要作用就是對汽車發動機的各個部件進行有效的潤滑,以防過度磨損。機油濾清器功能是去除機油中的各種雜質,保證潤滑系統的正常,機油濾清器應在換機油時與機油一並更換。在常規情況下汽車每行駛5000KM 時就需保養一次。
3、空氣濾芯的作用是在空氣進入氣缸前對其加以過濾,去除其中夾帶的雜質、灰塵、砂粒等異物。空氣濾芯的清潔保養視使用環境而定。汽油濾芯一般在行駛到 20000-25000KM 時進行更換。

法律依據:《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二條 機動車修理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