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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密照片可以做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2-02-22 04:05:14

㈠ 偷拍的照片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嗎

您好!偷拍的照片有一定可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是目前我國各級法院認定證據的依據。該司法解釋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該條文確定了民事證據合法與非法的判斷標准,將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的范圍。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包括侵害他人隱私權、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
同時該司法解釋第第七十一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從以上我們第三款我們可以看出,視聽資料在符合三個條件的前提下是合法的具有完全證明力的訴訟證據:有其它證據佐證;以合法的手段取得;無疑點。關鍵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
關於以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第68條對此作出了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所謂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就是違反社會公共利益、違背社會公德,侵害了他人隱私。所謂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方式,就是以法律禁止公民、法人使用的非法的手段、方式,如擅自將竊聽器、針孔攝像機、隱蔽的攝像頭偷偷安裝到他人的住宅內竊聽、竊照、偷拍、偷錄。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手段取得的證據外,其它情形不得視為違法證據。
因此,只要注意以上兩點,在具體手段、方式和程度上注意一下,偷錄偷拍的視聽資料是有可能作為合法有效的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㈡ 偷拍相片做證據違法嗎

偷拍相片做證據,要使用在維護自身的利益不算違法。

㈢ 偷拍的照片是否能作為有效的證據

偷拍的照片,能否作為證據使用,涉及到當事人隱私權的證據效力問題,對於是否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由法官發揮自由裁量權,從取證主體、手段等多個方面分析。第一,根據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的司法解釋,該《批復》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根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證據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即:
(一)證據的收集主體必須合法;
(二)證據的表現形式必須合法;
(三)證據的收集程序必須合法;
(四)證據內容經過法定程序審查。
而有權進行取證的主體應包括三類人:
第一類是隱私權利主體,權利人有處分自己權利的自由。如在婚姻案件中,於婚姻一方有過不正當關系的第三人所取的相關證據,該證據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第二類是知情權主體,
但是,在這兩類主體取證之後,應進入法律程序維權,向法庭出示,則不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如若在取證之後到處宣揚,或為達到某種敲詐、勒索錢財的目的,則另當別論,應由相關法律規制。
第三類合法取證主體應是法律賦權主體,包括公安機關、法院等。無權主體則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正當理由:對他人隱私進行取證的主體。取證的手段對於有權主體在需要獲取他人隱私時,其採取的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知情權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獲取各種信息的自由和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的個人秘密和個人私生活進行保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人格權。從該定義可以看出,隱私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一種對隱私的保護。但是,是不是隱私即等同於隱私權,即所有的隱私都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呢?
隱私可以分為合法的隱私和非法的隱私。當公民個人的隱私觸犯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違反公序良俗時,即為非法隱私,不形成隱私權,不受法律保護。反之只有合法的隱私才能享有隱私權,也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取證時,只要沒有侵害他人合法隱私則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俊害,其取得的證據只要符合證據的其他兩個屬性(客觀性和關聯性)即可作為定案依據
第三,隱私權與知情權某種意義上存在著沖突,公民在享有隱私權的同時並不能侵犯相對人的知情權。比如在婚姻案件中,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如丈夫在外與他人同居。該同居的事實對社會大眾構成隱私權,不可被侵犯,但其妻子應對其享有知情權。其妻子對該行為進行拍照取證,用以維權並不構成侵犯隱私權。
綜合上述分析,若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且取得證據後用合法手段維權,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該證據合法有效,應該予以採納。

㈣ 有手機照片可不可以做為證據

通過合法手段獲取的手機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點是可以肯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所以手機照片作為證據是有法律依據的,法無禁止即可為。

可以作為證據是沒有異議的,但是有一個證據效力強弱的問題:

如果只有手機照片這種單一證據是明顯不足的,被法官採信的證據還有一個證明力強弱的問題。一般而言,因為現代科技越來越發達,照片具有可偽造性和可修改性,需要用科技的手段進行真偽的鑒定。該類材料,尤其是可以隨時修改的數碼照片的證明效力是比較弱的。

因此,用來直接作為定案依據通常會比較困難的,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才有更大的說服力。

㈤ 照片作為證據的要求

照片要作為證據的要求有以下:
1,與案件有關聯性
2,真實存在,能夠辨識
3,照片合法,即不能有違法內容,不能違法取得

㈥ 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只要能夠證明相關事實,可以作為證據。


一、證據的價值:

作為證據,最重要的就是能夠說明問題,能夠印證某一事實的存在性,與客觀事件的發生有著必然聯系。必須能夠反映客觀真實性。這其中包括直接證據和旁系證據。直接證據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證相關聯,直接就可以說明問題、證實事實。旁系證據則需要與相關其他證據並聯、串聯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種輔助證據的作用。如果不能與事實本身相關聯,則沒有證據價值。


二、《民訴法》規定的證據范圍: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㈦ 照片可以作為起訴證據嗎

根據我的經驗,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㈧ 作為證據時的注意事項:照片可以作為證據嗎

在日常生活中,拍照留存證據通常有三種情形:

(1)手機中的聊天信息,交易記錄的的抓屏,對電腦屏幕顯示的信息拍照

(2)對書證、物證的拍照

(3)事件現場的拍照

一、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之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因此,書證、物證的照片可以作為證據。

二、事件現場的照片,在留取證據的時候要牢記以下五點:

(1)確保自己的安全;

(2)確保他人的安全;

(3)不能破壞現場;

(4)不要影響救援;

(5)如現場有救援活動,不要使用閃關燈、關閉快門聲音。

(8)私密照片可以做證據嗎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㈨ 照片可以做為證據嗎

1、照片可以做為證據,但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電子數據;

(5)證人證言;

(6)當事人的陳述;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9)私密照片可以做證據嗎擴展閱讀

1、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1)證據形成的原因;

(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製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2、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