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使用翻唱歌曲做視頻背景音樂會侵權嗎
一首歌如果紅了,走在街上有人唱、KTV里有人唱、電視節目的選手也在翻唱。但也有因翻唱歌曲而被控告侵權的案例存在,因為音樂作品同樣受著作權法保護,在特定情形下翻唱歌曲也是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如果是作為個人業余愛好翻唱不構成侵權,而以商業目的翻唱別人歌曲,就涉嫌侵權了。那麼翻唱歌曲侵犯音樂著作權的情形有哪些呢?
首先,我們先了解下怎樣才算是侵犯音樂著作權,符合什麼條件會被認定侵犯音樂著作權。
侵犯音樂著作權的條件:
1. 被侵權的音樂作品還處於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如果創作者死亡後50年後,就可以免費使用了。
2. 被侵權的音樂作品具備著作權規定的權利,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3. 存在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
4. 或者存在不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情形。
另外,從主觀角度來看,侵權還必須構成主觀過錯,才能承擔侵權責任。
分情形確認翻唱是否侵權:
情形一:把翻唱歌曲作為個人愛好僅供個人娛樂,不侵權,或者為一般娛樂表演翻唱節目,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也不屬於侵權。
情形二: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范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
情形三:未取得授權而使用別人的歌曲參加商業比賽並進行電視直播、拍MV等用於商業用途就涉及侵權,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視頻在網上傳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權。
翻唱歌曲是否侵權要看具體情況,只是自己翻唱欣賞,不具有商業性,或者在法定許可范圍內使用音樂作品也不侵權。但在一些商業場合翻唱歌曲就可能侵犯到別人的音樂著作權。針對具體的翻唱行為,建議咨詢著作權糾紛律師,得到更全面具體的解答,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側欄查找合適的律師。
影視劇中使用音樂作品要獲得許可嗎?
為了讓觀眾獲得聽覺上的享受,通常我們看的電影電視劇,都會帶有背景音樂。一般來說,為了劇情需要,在一部電視劇中會使用多首音樂。但是,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的,首先是要獲得許可。
音樂作品受我國的保護,任何人在沒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就不得擅自使用。即使是在影視劇中,也應該獲得音樂作品詞曲作者的許可,否則就是構成侵權,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過,要認定侵犯音樂作品的,需要先看滿不滿足下面的條件:
1. 被侵權的音樂作品還處於著作權法保護期限內,如果創作者死亡後50年後,那就可以免費使用了。
2. 被侵權的音樂作品具備著作權規定的權利,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3. 存在侵犯音樂著作權的行為。
4. 或者存在不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情形。
要是確定被別人擅自利用作品,造成侵權的,那麼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式確定要對方賠償多少錢:
1. 以你音樂著作權人自己的具體損失計算賠償金額。這種損失細分下來就是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失,實際損失和預期損失等。直接損失是指因侵權行為所直接造成的權利人的損失,包括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和可得利益的喪失。為調查和制止侵權以及進行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材料印製費、交通食宿費、審計費等均屬於間接損失,這也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2. 以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計算,主要是指因侵權獲得的利潤,通常計算利潤時是採用產品的銷售利潤為准。
3. 以正常許可費為參考計算。正常許可費是指你在發現他人有對其作品的侵權行為以前曾將該作品善意有償許可他人使用時所收取的費用或者某一類作品一般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所應當收取的費用。
4. 以法定的賠償金額計算。在你的損失和侵權人獲利都不能確定或者在你要求直接請求適用的情況下,依據與侵權行為相關的一些因素在一定幅度內酌情確定案件的賠償的方法,一般定額賠償的幅度我國規定是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你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貳』 視頻用別人的音樂侵權嗎
製作視頻用他人的歌曲這個行為是屬於侵權的行為的。因為你用的歌曲是別人在有關部門申請注冊過的,所以我們在使用的時候一定要經過別人的同意才可以使用的,不然就是屬於侵權的行為。對於歌曲版權其實就是我們常說的音樂著作權,近年來,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明顯增多,而現實中音樂版權的侵權行為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
著作權人只有比較詳細的了解了侵犯音樂版權的具體行為方式後,才能更好的對其進行保護。對於音樂版權,它主要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廣播權、復制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如果我們想要獲取一個音樂的版權的話,那麼我們首先可以聯系作者或音樂版權代理公司,購買授權使用許可。有的作品的版權可以找音著協會,音著協全稱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起成立的目前中國大陸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加入音著協的作者通常會將作品的復制權、表演權、廣播權等權利授權音著協進行管理。因此如果想獲取國內音樂作品的以上權利,可以前往音著協官網進行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