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泰女星Tangmo溺亡案結案,究竟是自殺還是他殺
泰國女星Tangmo溺亡案結案,Tangmo屬於船上人員過失導致死亡。並不是自殺,也並不是他人謀殺,並且在這次事件當中的6位嫌疑人已經被警方提起訴訟。警方在這段時間內,對收集到的物證進行反復的分析,最終得出了這個結果。
Tangmo的媽媽之前一直在指責她的經紀人說謊,並且她的手中已經掌握了部分的證據。一開始一直覺得自己的女兒是被謀殺的,並且也向媒體表達了自己內心的疑惑。這一次警方的發布會也解開了謎團,同時也非常為Tangmo感到惋惜。她是一位前途一片光明的女明星,很多人都看過她主演的影視作品。
㈡ 我拍到一個汽車落水的視頻警察叫我刪掉合法嗎
拍到一個汽車落水的視頻刪掉是不合法的,因為這個視頻作為一個證據,警察可以根據這個視頻調查原因。
㈢ 在法律上,監控視頻能不能做為法庭上的證據
經法庭查證屬實可以作為證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四十八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行政訴訟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㈣ 醫院的溺水死亡證明能否作為死因的證據
醫院的溺水死亡證明能否作為死因的證據?醫院的死亡證明能夠充分證明死因的證據,但是還需要派出所的證據相結合,溺水死亡有很多種情況,不能隨便斷定死因。
㈤ 視頻可以做為證據嗎
視頻可以作為證據。
要使視聽資料(視頻屬於視聽資料)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當事人出示的視聽資料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2、視聽資料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3、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
另外,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制設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盡量選擇噪音干擾少的地方錄制。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制時間,並巧妙地引導或提示對方表明身份,以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㈥ 泰國女星Tangmo離奇落水離世,事故是怎麼發生的
泰國女星Tangmo離奇落水離世,在事故發生時,船上總共有5個人。同船的人表示因為船上沒有廁所,Tangmo就只能選擇去船尾小便,可能是在上廁所的時候,沒有站穩才意外摔下去的。這些事件發生之後,無數粉絲都覺得悲痛,同時在網路上發布了一則落水視頻。
因為Tangmo已經去世了,死者為大。因此在Tangmo媽媽原諒記者之後,這次事件就結束了,並且為Tangmo舉行了葬禮。Tangmo的男朋友在得知這一消息時,一直跟著警方在尋找,並且很憔悴。在參加葬禮的時候,拿著戒指,本來想要向Tangmo求婚的,但是這一次意外也奪走了她的生命。
㈦ 兩個小學生溺水,視頻發到網上發酵,你怎麼處理
1、首先向平台舉報將視頻進行下架處理避免視頻繼續發酵。
2、其次向官方媒體或是新聞部門說出兩個小學生溺水的真相。
3、最後提供足夠的證據保證不被網路輿論侵害即可。
㈧ 少年溺水掙扎,過路男子未下水拍視頻上傳網路遭質疑,你怎麼看
關鍵是人家不會游泳!還怎麼下水去救呢?我們不要總是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去抨擊別人,更多的是應該反思,為何在溺水事件頻發的情況下,為何還是有人執意下水游泳?這不就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嗎?為何還要把問題的矛頭指向路人呢?
事件梳理8月16日,河南南陽一名少年溺水掙扎喊救命,路人拍下驚險,瞬間遭到質疑!引發網友的熱議。
當天下午三點多鍾,幾名小孩在野外池塘當中游泳,其中有一名男孩有溺水跡象,在水中浮沉,大喊著救命。正在陪同懷孕者的妻子散步的謝先生趕忙的和旁邊的其他大人一起施救。
質疑的人,都按住自己的良心,遇到此類情景,自己會去不?人家老公已經去救人了,還讓一個孕婦也去嗎?救人也要有腦子的救,前一段時間,我們這里有兩個孩子和大人去河邊玩,孩子落去深水區,兩個大人去救,結果四個人都沒有上來……
㈨ 視頻錄音可以做證據嗎
法律分析:由於私自錄音並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屬於法律禁止的取證方法,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只要不是採取違反法律的規定取得的錄音證據都是可以當做證據採用的。 當然,私自錄制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其本身證明力的大小還是取決於其錄音的內容,而且最好與其他證據配合使用以形成證據鏈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㈩ 可以錄視頻做證據嗎
錄視頻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認定的案例並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於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並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
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該視聽資料不是採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加工,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採信認定。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9條規定: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