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樣查詢公司是否注銷
法律分析:工商網、天眼查都可以查到營業執照的信息狀態。一般注銷營業執照,先去稅務注銷稅務登記證,之後去工商局注銷營業執照,一般沒期限限制,不會受到什麼影響,您再去一趟稅務局注銷就好了。一般營業執照注銷,在工商網上檔案會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狀態一欄會顯示已注銷。如果工商執照顯示正常,那就是網站資料沒有及時更新。只要是正常注冊的營業執照,無論注銷和吊銷企業信息都會記錄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八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② 公司注銷後還能查到嗎
一、正面回答
公司注銷後是否還能查到,主要是正常注冊的營業執照,無論注銷和吊銷企業信息都會記錄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上,工商執照在工商網上檔案會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狀態一欄會顯示已注銷。如果工商執照顯示正常,那就是網站資料沒有及時更新。
二、分析詳情
企業注銷一般是在達到法定或者約定期限、條件,出現法定事由、情形時,到有關機關消滅取得的資格、證件。公司注銷是指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被其它公司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公司內部解散等情形。
首先要說的是,公司無論注銷與否,其相關的企業信息會一直保存在工商局。但是公司一旦注銷,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會將該公司的資料存檔,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工作人員只能告訴您,該公司已經注銷,不會提供詳細信息。同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頁里也查不到該公司的信息。該公司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存檔了,已經存檔的信息不再在網頁上披露。所以是一直可以查到的,可以在工商局的備案裡面查到。
三、企業注銷後是否能查詢到發票信息
主要看發票在納稅人注銷日期前並且正常經營狀態下開具的,該發票可以正常查詢並使用。因為納稅人在注銷時,應當向稅務機關繳銷發票,進行申報清稅。納稅人在注銷以後不能正常開具發票。如果查詢的發票,是在納稅人注銷日期前並且正常經營狀態下開具的,該發票可以正常使用。入賬報銷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
③ 公司注銷後在網上還能查到嗎
法律分析:公司無論注銷與否,其相關的企業信息會一直保存在工商局。但是公司一旦注銷,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會將該公司的資料存檔,若去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工作人員只能告訴您,該公司已經注銷,不會提供詳細信息。同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網頁里也查不到該公司的信息。該公司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存檔了,已經存檔的信息不再在網頁上披露。所以是一直可以查到的,可以在工商局的備案裡面查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④ 企業注銷後還能查到嗎
企業注銷後是還可以查詢到的。企業申請注銷登記之前,應當依法完成清算程序,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企業辦理注銷登記後應當公告,企業狀態應當登記為注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⑤ 營業執照注銷以後還能查到嗎
法律分析:工商執照已經注銷了,但是還能在工商網上查到,有以下幾個原因:
1、工商執照在工商網上檔案會一直留存,但是一般狀態一欄會顯示已注銷。
2、如果工商執照顯示正常,那就是網站資料沒有及時更新。
只要是正常注冊的營業執照,無論注銷和吊銷企業信息都會記錄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上。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
第三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當年開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自下一年起報送。
第四條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託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開展其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的年度報告相關工作。
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以紙質方式報送年度報告。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的電子報告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報送的紙質報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