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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申報取水計劃星期天可以嗎

發布時間: 2023-03-27 07:39:35

A. 2020年北京市辦理取水證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准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准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准文件,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第六條申請取水並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並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有關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頌襲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許可權屬於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野沒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後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察埋申請,經其同意後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後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餘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徵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並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准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取水申請批准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二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並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三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後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後,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並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六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准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准延續。批准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准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註明。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九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於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託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託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三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並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五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於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並應當明確可能依法採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後、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准後,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七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三十九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一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准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並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准,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築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三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

B. 取水計劃申請與取水證的區別

取水許可證是指在國家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水取水的單位和個人唯配應遵守的一項制度。具有取水權,辦理游段有效的取水許可證;
2. 取水達到一定規模;
3. 按規定提神山譽出取水計劃申請。

C.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促進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水人)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遵循開發利用、保護與節約並舉的方針,實行計劃用水,厲行節約用水,積極推廣節水技術,強化監督管理。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流域機構是實施本辦法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按取水許可分級審批許可權,負責對管理許可權內的取水實施監督管理。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機構可以委託其直屬單位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第二章計劃用水管理第五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用水狀況、下一年度水源的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第六條取水人應於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填寫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表;
(二)申報用水計劃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應在開始取水前一個月,向取水許大信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該年度用水計劃,經批准後按計劃取水。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同時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還應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七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的有關內容;
(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措施是否落實。第八條按照分級審批許可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人用水計劃申請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應於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第九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總量應不超過取水人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數量。第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區年度取水計劃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地區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五)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六)出現需要核減或限製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況。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准。第十一條取水人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計劃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過計劃取水,取水單位應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擴大取水。第十二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不定期地對取水人的取水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取水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取水數據、計劃用水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第十三條取水人每季度應按規定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報送用水報表,在每年1月份向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總結應同時抄報第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第三章節約用水管理第十四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技術經濟條茄局件和水資源狀況,參照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通則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性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產品用水定額。
地方性行業綜合用水定額或產品用水定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技術通則要求,用水定額應隨經濟發展和用水需求的變化,由原發布機關進行修訂。第十五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水的中滾納輪長期供求計劃和用水水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節約用水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D. 星期天或者晚上9點可以網上申報國稅嗎

可以的。系統一樣接受,只是到工作日再處理而已。

E.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計劃用水管理

第五條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用水狀況、下一年度水源的預測、節水規劃及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控制總量,制定本地區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第六條 取水人應於每年的11月15日前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申報下一年度的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填寫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表;
(二)申報用水計劃的合理性分析。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應在開始取水前一個月,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該年度用水計劃,經批准後按計劃取水。取用地下水的,取水人應當將年度用水計劃同時抄報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在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的,還應抄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在收到取水人的年度用水計劃申請後,應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審批的有關內容;
(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措施是否落實。
第八條 按照分級審批許可權,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對取水人用水計劃申請審查和綜合平衡後,應於12月31日前,以書面形式向取水人下達下一年度取水計劃。
第九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其年度最大取水量和年取水總量應不超過取水人取水許可證批準的數量。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發放取水許可證的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取水人的取水量予以核減或者限制: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區年度取水計劃不能滿足本地區正常取水需要的;
(二)由於自然原因等使水源不能滿足地區正常供水的;
(三)地下水嚴重超采或因地下水開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
(四)社會總取水量增加而又無法另得水源的;
(五)產品、產量或者生產工藝變化使取水量發生變化的;
(六)出現需要核減或限製取水量的其它特殊情況。
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其取水量的核減、限制,由原批准發放取水許可證的機關批准森桐嘩。
第十一條 取水人應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計劃取水。如因特殊的原因需要超過計劃取水,取水單位應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按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擴大取水。
第十二條 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不定期地對此行取水人的取水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取水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取水數據、計劃用水執行情況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取水人每季度應按規定向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報送用水報表,在每年1月份向監督管理機關輪飢報送上一年度的用水總結。取用地下水的,年度用水總結應同時抄報第六條規定的有關部門。

F. 周末可以在網上報稅嗎

周末可以在網上報稅。

不同稅種的申報期限:

1、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於期滿培粗後十五日內申報,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並結算上月應納稅款。

2、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預繳所得稅申報;內資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向其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3、其他稅種,稅法已明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

4、稅法未明禪段確規定納稅申報期限的,按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的期限申報。

(6)網上申報取水計劃星期天可以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與納稅申報有關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賀中譽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經核准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十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G. 星期天或星期六可以網上申報社保嗎

若是領取單位在周末有上班,即可在周末領取,根據個人情況不同,領取單位如下:

1、通常在職人員由參保單位統一辦理,單位領卡。

2、退休人員在原參保單位領卡。社會化管理退休人員,在參保街道社保所領取。

3、有些地方需要在銀行辦理並在銀行領取,也可以到當地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去咨詢領取。通常周末銀行的對私業務還是正常運行,可以領取社保卡。

辦理條件

符合申領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向申領網點預約或直接前往街道(鎮)社會保障卡申領服務網點申請辦理社會保障卡(包括學籍卡)。

申領時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申領表(集體戶口市民需要攜帶戶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等相關資料。

製作管理

發卡地區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發放流程,便捷地將社會保障卡發放到持卡人手中。

初次制卡、更換供卡廠商和產品等情況下,均須通過正式制卡環境先行製作測試卡,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的標准符合性審核、安全性審核和跨地區通用性測試後,方可正式製作、發放。

H. 企業年報網上申報星期天能填寫嗎

企業年報判跡網上申報星期天可以填,因為申報表不受時間限制,帆沖談在規定的期限態碰內申報上去就行了,在這個規定的期限內,不管是星期天還是節假日都可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