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星期一到星期五晚上可以到麻將館去打麻將嗎
不可以第一,如果領導幹部參與賭博,可能會涉嫌違規違紀。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40條規定,公職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其中,第3款規定參與賭博的。該法律還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組織賭博,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予以撤職或者開除。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如果領導幹部參與賭博,要將受到政務處分,但是,如果是「組織賭博」,也就是不僅僅是參與,而且是「組織賭博」,那性質更為嚴重,將受到「撤職」、「開除」等更重的處分。當然,如果是「組織賭博」,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我們在下文專門分析。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規定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是專門針對公職人員的規定,其並不代表公職人員「賭博」僅受這一部法律約束,還受更多法律約束,我們繼續來分析。公職人員賭博無小事,可能要受到4種處罰,輕則違紀處分重則判刑第二,無論是領導幹部還是普通民眾,參與賭博,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根據我國現行的《治安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見,如果公職人員參與賭博,數額比較大的,要受到治安處罰。這不僅僅是違紀問題,而且是構成了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公職人員賭博無小事,可能要受到4種處罰,輕則違紀處分重則判刑第三,公職人員如果是「聚眾」賭博,可能構成犯罪。何謂「聚眾賭博」呢?對此,法律也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可見,如果領導幹部組織他們人進行賭博,而且賭博人數、賭資數量或獲利的數額達到一定數額,就會觸發《刑法》,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如本文開頭所言,公職人員賭博無小事。公職人員賭博無小事,可能要受到4種處罰,輕則違紀處分重則判刑第四,公職人員與特定關系人一起賭博,可能會構成「受賄」。我們在媒體報道或官方通報中,常常看到,某些不法商人,通過「賭博」或「打麻將」的形式,將數額比較大的現金,通過看似「合理」的形式輸送給公職人員或領導幹部,這種行為依然是「受賄」,而不是普通意義上的「賭博」。對於以賭博形式受賄問題,法律也有專門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構成受賄。公職人員賭博無小事,可能要受到4種處罰,輕則違紀處分重則判刑但是,在司法實踐和日常工作中也應注意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具體認定時,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賭資來源;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也就是說,不能說領導幹部或公職人員參與娛樂性的游戲,或比較小額「撲克牌」、「麻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受賄」行為。❷ 如何看待教師或者公務員等國家公職人員去網吧打游戲
打游戲也只是一種娛樂項目,只要不是在工作時間,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應該是可以的,畢竟這不是什麼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