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享受政府補貼的收入如何稅務處理
(1)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在其補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發生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即: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費用或損失的,在取得時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按照固定的定額標准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應收全額計量,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科目。
不確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動中取得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涉及按期分攤遞延收益的,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2)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後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說,這類補助應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後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通常為貨幣性資產形式,企業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將政府補助用於購建長期資產時,相關長期資產的購建與企業正常的資產購建或研發處理一致,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歸集,完成後轉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
自相關長期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相關資產計提折舊或攤銷時,按照長期資產的預計使用期限,將遞延收益平均分攤轉入當期損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時或結束前被處置(出售、轉讓、報廢等),尚未分攤的遞延收益余額應當一次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遞延。
(1)政府補助收益怎樣做年度損益調整擴展閱讀:
賬務處理: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其他收益)。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3、與資產和收益均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需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Ⅱ 財政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的正確處理
財政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的正確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稅法規定了不征稅收入。不征稅收入稅法規定了財政撥款、實務中理解偏差較大。目前政府為了實行其職能,或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常常會給企業一定的資金和實物幫助,既有無償的也有有償的,不少企業都理解為財政撥款,列入不征稅收入項目,侵蝕的企業所得稅的稅基,也給自身帶來了稅務風險。以下是我收集的關於財政補助收入的主要賬務的正確處理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稅法規定了不征稅收入。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以下簡稱准則),談談政府對企業補助收入如何進行走賬,結合稅法進行納稅納稅調整,匯算清繳以納稅人為主,企業納稅人做好納稅調整。目前尚未實行准則的企業,建議涉及政府補助收入的核算,走賬時可參照使用,因為在准則前的相關會計制度和通則,對政府補助收入涉及極小,不適應當前會計核算的需要。
企業取的財政撥款,是和事業單位不同質的,應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收入,同時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以下稅法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對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皆應按照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確認收入,並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一)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的會計核算和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確認為遞延收益,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取得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例1:A企業倉庫,20×8年實際國家儲備糧油糖儲備量1.2億斤。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按照企業的實際儲備量給予每斤0.001元的糧食保管費補貼,於每個季度初支付。20×8年1月10日,A企業收到財政撥付的補貼款。
A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8年1月1日,A企業確認應收的財政補貼款:
借:其他應收款 120000
貸:遞延收益 120000
(2)20×8年1月10日,A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補貼款:
借:銀行存款 120000
貸:其他應收款 120000
(3)20×8年1月,將補償1月份保管費的補貼計入當期收益:
借:遞延收益 1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0000
20×8年2月和3月的分錄同上。
例2:C企業是客運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公共廣場部分不征稅,該企業的適用土地使用稅先征後退政策,經計算按實際繳納先征後退70%。20×9年1月,該企業實際稅額152萬元。20×7年2月,該企業實際收到退還的土地使用稅額106.4萬元。
C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的稅額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 064 000
貸:營業外收入1 064 000
以上例子都是企業已經發生了費用支出,政府對發生的費用給予補償,例1中,發生的保管費用已在營業費用扣除,企業計算利潤總額已扣除;還有財政貼息,發生利息費用已計入財務費用,企業計算利潤總額已扣除;例2中,企業支付土地使用稅已在管理費用中列支,企業計算利潤總額已扣除;稅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稅法規定確認原則,配比原則規定同一項支出,不得將未發生的費用進行扣除,企業發生的費用,得到政府的補償,一筆支出,加上取得的收入,兩項一加一減,差額計利潤總額,無需再進行納稅調整。如果單純地認定財政撥款作為不征稅收入,從收入總額中扣除,違背了配比原則,從而也違背其他四項原則。
(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企業取得的、用於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不能直接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分次計入以後各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營業外收入)。
例3:20×7年12月,某化工園區一公司,經環保部門整治,需購置一台環保設備,預計價款為500萬元,省財政可給予補助,按相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補助210萬元的申請。20×8年3月1日,政府批准了甲企業的申請並撥付甲企業210萬元財政撥款(同日到賬)。20×8年4月30日,甲企業購入不需安裝環保設備,實際成本為480萬元,使用壽命10年,採用直線法計提折舊(假設無殘值)。20×9年4月,甲企業出售了這台設備,取得價款12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8年3月1日實際收到財政撥款,確認政府補助:
借:銀行存款2 100 000
貸:遞延收益2 100 000
(2)20×8年4月30日購入設備:
借:固定資產4 800 000
貸:銀行存款4 800 000
(3)自20×8年5月起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月末)計提折舊,同時分攤遞延收益:
①計提折舊:
借:管理費用40 000
貸:累計折舊40 000
②分攤遞延收益(月末):
借:遞延收益17 500
貸:營業外收入17 500
(4)2015年4月出售設備,同時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①出售設備:
借:固定資產清理960 000
累計折舊3840000
貸:固定資產4800000
借:銀行存款12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960000
營業外收入240000
②轉銷遞延收益余額:
借:遞延收益420000
貸:營業外收入420000
是政府補助形成企業當期的資產,不應在當期全部確認收入,如果在取得收入當期取得收入,直接計入收入總額,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有失公正,會導致兩種情況的發生,第一,企業當期有應納稅所得額,再加上直接計入的政府補助收入,會加大企業的納稅負擔,第二,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紅字較大,並在以後五年內有應納稅所得額,會導致各年稅收收入不均衡,甚至有被抵消的可能。例3中,企業應分期確認政府補助收入,在做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不再做調整。如果當期政府補助收入補助給企業拆除的資產,作為財產損失的減項,超過政府補助收入部份的財產損失,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3號令和相關稅法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扣除,未超過則作收益。
不論是補助費用和資產也有例外事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第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第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符合財稅[2009]87號規定第一款規定的,在會計賬務上應作「營業外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作為不征稅收入;根據第二款規定在後續計量中,發生的與其相關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從法定扣除費用中扣除;第三款規定是對前二款的特殊處理,直接根據實際發生情況,依具體情況,在會計核算中做相反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也作相反核算。
(三)減稅、免稅和其他政府補助收入
這里所講的減稅、免稅是除企業所得稅以外的其他他所有稅費的減免。企業收到的增值稅返還與資產無關,也不是為了未來發生耗費取得的補助,故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准則中規定除稅收返還外,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政府補助。此說法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筆者不與其苟同。應根據不同的稅種和企業的核算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進行調整。其他政府補助收入,是上述以外政府給予企業的補助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例4:某軟體企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適用增值稅即征退政策,按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70%。20×8年1月,該企業實際繳納增值稅額200萬元。20×8年2月,該企業實際收到返還的增值稅額140萬元時,應編制的會計分錄為。
A.借:銀行存款1400000
貸:營業外收入1400000
企業收到的增值稅返還與資產無關,也不是為了未來發生耗費取得的補助,故在取得時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例5:某企業2008年轉讓使用過的小轎車,原價30萬元,已提折舊5萬,現以35萬元售出。
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25
累計折舊 5
貸:固定資產30
借:銀行存款 35萬
貸:固定資產清理33.654萬(35萬÷1.04)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346萬(35萬÷1.04×4%)
②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346萬
固定資產清理 8.654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0.673萬
----- ——轉讓收益 8.654
銀行存款 0.673萬
從個例可以看出,稅收優惠還包括直接減征、免徵、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這類稅收優惠並未直接向企業無償提供資產,不作為政府補助。不符合相關的稅法規定,背離了會計財務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的的可靠性原則,沒有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和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不能保征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例5中,如果直接按稅率的4%的`一半計提應繳增值稅,雖然不會影響當期就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完整反映此項銷售業務的全過程,有悖會計核算的原則,也不能反映國家減免稅的根本宗旨。如果企業對直接免稅的不計提,也不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不利於稅務機關有效地進行稅收管理。如果是應計入相關費用和損失的價內流轉稅和財產行為稅,更應確認應稅收入,這樣有效防止企業重復扣稅。
例6:某縣為了支持企業出口創匯,規定年度內每出口收現匯1美元,給予企業0.01元人民幣的獎勵,ABC軸承公司2008年度收現匯9000萬美元,當地縣政府給予90萬的獎勵。
與當地財政結算:
借:其他應收款 900000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900000
收到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900000
貸:其他應收款 900000
此項收入企業既不形成一項資產,又不發生費用,是政府給予的一筆額收入,應列入收入,如企業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應作納稅調整。但也要注意例外事項,如:.軟體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民政福利企業享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賬務處理應該和例5相同,在企業所得稅匯清繳時,應列入不征稅項目;企業取得政府其他收入,如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指用途,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的賬務處理應該和例5相同,在企業所得稅匯清繳時,應列入不征稅項目。
政府對企業間的債務豁免,准則中政府補助收入未作規范,在准則債務重組中,對企業和企業間的債務重組,規范了債務重組收益的,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原則: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即「營業外收入」。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原則: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壞賬准備的多提額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上述納稅納稅調整的立足點一是從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一(直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進行論述的。也可依據賬務處理結合以上論述稅法規定,運用計算公式二(間接法):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納稅調整增加額:超范圍、超標准、未計少計;納稅調整減少額:不納稅、免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進行調增或調減。二是本文採用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和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不涉及地方性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綜上所述.政府補助是無償的。稅收返還屬於政府補助,應根據的具體賬務處理,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切不可僵化,盲目性理解稅法規定的不征稅項目。
核算中做相反核算,應納稅所得額也作相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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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何做會計處理
(一)總原則:對於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應當選擇採用總額法或凈額法進行會計處理。
(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企業應當將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三)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企業應當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p
Ⅳ 補貼收入計入哪個科目
新會計准則下,補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餘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
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的退還增值稅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實際收到包括退還的補貼收入,以及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的補助定額計算並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
2、如果是執行老會計制度,就直接做補貼收入.
3、如果是執行新准則,計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補貼收入屬損益類科目,期末其餘額應全部轉入本年利潤.核算內容
營業外收入包括
(1)固定資產盤盈。它指企業在財產清查盤點中發現的賬外固定資產的估計原值減去估計折舊後的凈值。(新准則中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2)處理固定資產凈收益。它指處置固定資產所獲得的處置收入扣除處置費用及該項固定資產賬面凈值與所計提的減值准備相抵差額後的余額。
(3)罰款收入。它是指對方違反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法規,按照規定支付給本企業的罰款,不包括銀行的罰息。
(4)出售無形資產收益。它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所得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後的差額,大於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余額與所計提的減值准備相抵差額的部分。
(5)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它主要是指因債權人單位變更登記或撤銷等而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6)教育費附加返還款。它是指自辦職工子弟學校的企業,在交納教育費附加後,教育部門返還給企業的所辦學校經費補貼費。
1、補貼收入是指企業按規定收到的稅費返還或財政補貼款等.企業應設置"補貼收入"科目核算發生的補貼額,並按補貼的具體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2、補貼收入核算的內容
(1)收到先徵收後返還增值稅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2)國家按規定給予企業的銷量或工作量定額補助借:應收補貼款貸:補貼收入
(3)收到專項財政補貼借:銀行存款貸:補貼收入
法律依據:
《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Ⅳ 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方法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將尚未分配的遞延收益余額一次性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其他收益)。
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2)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收益)。
3、與資產和收益均相關的政府補助,企業需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政府補助退回的會計處理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成本的,應當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2)存在尚未攤銷的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3)屬於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此外,對於屬於前期差錯的政府補助退回,應當按照前期差錯更正進行追溯調整。
Ⅵ 小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核算方法
小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核算方法
小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如何核算?下面我帶大家詳細了解,歡迎閱讀。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是指企業對以前年度多計或少計的重大盈虧數額所進行的調整事項。考試中,也多見於注冊會計師會計科目選擇題,實務中財務審計都可能涉及到差錯調整、利潤分配、應交稅費等的處理。
《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規定不同處理存在很大差異。《小企業會計准則》里沒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小企業會計准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核算原則不追溯到以前期間,直接計入當前期間。雖然《小企業會計准則》作了具體規定,但會計實務中仍有許多財務人員錯漏百出,本文就此問題做一簡述。
調整採用未來適用法
小企業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事項核算原則採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八十八條規定:小企業在處理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時遵循未來適用法。本年度發現的前期差錯(前期差錯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應用會計估計錯誤等),無論重要與否,都不進行追溯調整,將損益直接記入當期利潤表。
《小企業會計准則》還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會計差錯,小企業不論年度財務報告是否批准報出,均視為發現當期的差錯進行會計處理,直接調整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這實際上是未來適用法的延伸,本文將其定義為未來適用原則。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的會計處理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小企業的收入、費用、利得和損失,不論屬於本年度還是屬於以前年度,都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即不需要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加以處理。
1、收入
小企業收入一般包括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涉及到以前年度收入調整的情況最常見的就是銷售退回和少計收入。
不論屬於本年度還是屬於以前年度的銷售,銷售退回,是指小企業售出的商品由於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發生的退貨。銷售折讓,是指小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小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商品發生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同樣,少計收入的情況也直接在當期進行調整。《小企業會計准則》下關於以前年度銷售退回的處理:沖銷收入:借: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應收賬款/銀行存款調整退貨成本:借:庫存商品貸:主營業務成本會計期末按照正常程序結轉收入和成本至“本年利潤”。
2、成本費用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的成本費用包括營業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小企業會計准則》第六十六條則規定:小企業的費用(不論屬於當期還是屬於以前年度)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
小企業若發生需要調減費用的情況,如以前年度多記了製造費用、管理費用、折舊等處理如下(調增費用做相反分錄):調減費用:借:銀行存款(或累計折舊)貸:製造費用(或管理費用)會計期末按照正常程序結轉費用類科目至“本年利潤”。
3、營業外收支
《小企業會計准則》第六十八條規定:營業外收入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收益、政府補助、捐贈收益、盤盈收益、匯兌收益、出租包裝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益、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違約金收益等。
第七十條規定:企業的營業外支出包括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非流動資產處置凈損失,壞賬損失,無法收回的長期債券投資損失、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被沒收財物的損失,捐贈支出,贊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業的營業外收支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不進行追溯調整。
小企業調增以前年度事項涉及營業外收入時,如補記各種營業外收益、盤盈資產等(調減收入做相反分錄):調增收入:借: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待處理財產損溢)貸:營業外收入會計期末按照正常程序結轉營業外收入至“本年利潤”。小企業調增以前年度事項涉及營業外支出時,如補記各種營業外支出費用、盤虧資產等(調減支出做相反分錄):調增支出:借:營業外支出貸: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應付賬款、固定資產)會計期末按照正常程序結轉營業外支出至“本年利潤”。
案例解析:
例:A公司為一家小型生產製造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公司按凈利潤的10%提取盈餘公積,但不計提任意盈餘公積。A公司2013年的匯算清繳工作已於2014年4月1日前完成。2014年7月1日,A公司內部審計人員對賬務進行復核時發現:A公司自行建造的辦公樓已於2013年6月30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並投入使用。但A公司至今並未辦理竣工決算及結轉固定資產手續。2013年6月30日,“在建工程”科目的賬面余額為2000萬元。2013年12月31日,“在建工程”科目的賬面余額為2190萬元,其中包括建造該辦公樓相關的專門借款在2013年7月至12月期間發生的利息50萬元,應計入管理費用的支出140萬元。該辦公樓竣工決算的建造成本為2000萬元,A公司預計該辦公樓使用年限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A公司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調整分錄中不涉及年初利潤分配類科目。
解析:(1)調整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借:固定資產2000貸:在建工程2000借:管理費用50貸:累計折舊50(2)確認借款費用與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140財務費用50貸:在建工程190(3)確認當期折舊:借:管理費用50貸:累計折舊50以上調整分錄全部在本期財務報表中體現。
從以上會計核算處理中,可以發現在《小企業會計准則》下,上述調整事項使得企業財務狀況發生如下變化:2014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90萬元(管理費用240+財務費用50),應交稅費減少72.5〔(240+50)×25%〕萬元。
因為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已經結束,上期多繳的所得稅應轉至本期抵減,因此,2014年A公司需抵減的所得稅為72.5萬元(60+12.5)。
假設其他條件不變,則期末未分配利潤減少195.75(217.5-21.75)萬元,盈餘公積減少21.75(217.5×10%)萬元。
由於《小企業會計准則》取消了“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企業所得稅採用“應付稅款法”核算。
因此假設A公司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則可以直接做如下賬務處理:借:所得稅費用72.5;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72.5
借:本年利潤72.5;貸:所得稅費用72.5
;Ⅶ 以前年度有一筆政府補助計入營業外收入了,現在調回去,營業外收入成負數怎麼處
以前年度的損益科目進行調整,不能直接沖減本年度損益,要使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供參考。
Ⅷ 政府補助匯算清繳需要調整嗎
一、正面回答
對於政府補助,如果滿足以下稅法規定,是可以按照不征稅收入來處理的。
1、企業取得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
3、公司的財政補貼及債務重組收入均應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的清產核資清損失可以按規定沖減未分配利潤。
二、分析
匯算清繳是指所得稅和某些其他實行預繳稅款辦法的稅種,在年度終了後的稅款匯總結算清繳工作。所得稅等稅種,通常按納稅人的全年應稅收入額為計征依據,在年度終了後,按全年的應稅收入額,依據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征稅。
三、政府補助利得包括什麼?
政府補助利得在會計中屬於利得,賬務處理時應計入當期損益,用營業外收入科目歸集核算。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利得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這種利得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利得、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利得、債務重組利得、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第二種是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這種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Ⅸ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四)五、政府補助的所得稅處理 鑒於實務中遇到的幾種政府補助的情況及稅法的相關政策,需要做一下梳理分析。一點思路:見到該類情況處理賬務時,可分三步走,先分析政府補助的確認、再分析相關費用支出的核算,最後研究所得稅的處理,會計准則和稅法要求不要互相混淆。(一)政府補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企業不論通過何種形式取得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准則規定,在會計處理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根據以上准則分析,我們就先把「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排除在外,那麼「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一般包括什麼情況呢?本人認為:除了國家作為股東出資外,就是按照文件規定明確要求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根據「指南」相關解釋:政府撥入的投資補助等專項撥款中,國家相關文件規定作為「資本公積」處理的,也屬於資本性投入的性質。也就是說,有時候國家不一定是所有者身份,或者解釋為放棄了所有者身份。該撥款文件除了企業收到的具體文件,有時候還要搜集國家部委頒布的一些法規,以確認是否計入「資本公積」。如果有明確規定的,視同資本性投入,財務上參照「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4]185號)「第十八條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項目專項資金,計入資本公積,由全體股東共享。收到的項目銀行貸款財政貼息資金,沖減財務費用。」《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7]371號)「第二十條企業收到財政獎勵資金後,在財務上作資本公積處理。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暫行期限到 2010年12月31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國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項目投資補助金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沖減企業財務費用。」「專項應付款」核算的內容:企業取得的國家指定為資本性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如屬於工程項目的資本性撥款等。相關核算方法如下:(1)將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撥款用於工程項目,借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2)工程項目完工,形成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部分,將「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資本性支出」轉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同時,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對未形成資產需要核銷的部分,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在建工程」、「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等科目;撥款結余需要返還的,借記「專項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1號)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那麼,計入「資本公積」的政府撥款應屬於免稅的范圍。上述資產的折舊或攤銷能否稅前扣除?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2.扣除第1項外,其他我們日常接觸的政府補助,就是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基於此項,實際在《企業會計准則講解(2008)》中已比較詳細,但本人就實際遇到的情況做一下說明:(1)明確與資產相關的補助:如與購置資產相關的貸款貼息、用於排污、減排、降噪等環保工程的直接撥款等。由於補助與資產直接相關,收到時首先確認遞延收益,然後與資產使用期限保持一致進行分期確認收益,如果資產提前處置的,收益也應一並結轉。個例情況:① 補貼「遲到」的現象:收到的政府補助應該在資產剩餘使用期限內攤銷即可。只要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准取得的政府補助,不得提前確認遞延收益。② 對應多項資產的情況:如政府補助對應的資產是多項,其中有建築物、設備、車輛等,那麼可以依據主體項目(金額佔多數的部分)的使用期限進行分期確認遞延收益。(2)明確與收益相關的補助:一種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准取得的政府補助,主要集中在糧食、化肥行業,一般作為遞延收益,按照受益期進行分期確認;還有一種就是非定額標準的政府補助了,也就是屬於非經常性的那部分,這部分政府補助區分為補償以前和補償以後。補償以前的主要是稅費返還、經營性貸款貼息、業績獎勵等,於收到補償時一次計入當期損益;明確補充後期發生費用的不多見,經營性貸款貼息有先貼息後支付利息的,一般也作為遞延收益,按照受益期進行分期確認。原文來自 http://www.cdskjpx.com(3)綜合補助:該項可能是遇到問題最多的情況,因為國家鼓勵技術更新、產品創新、技術產業化等,很多政府補助與研發有關,而研發最終往往屬於資產和費用的混合體。准則講解:企業對於綜合性項目的政府補助,需要將其分解為與資產相關的部分和與收益相關的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將政府補助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視情況不同計入當期損益,或者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為當期收益。上述是我們處理的依據,那麼我們就與研發有關的政府補助進行一下探討。關於分攤問題:一個技術產業化項目,補助的主要內容用於企業技術推廣,該技術核算內容已經研發成功,推廣過程中仍需要根據產品對部分技術進行改進,同時購置部分設備用於產品研製和試生產,最後還要進行廣告等市場宣傳。那麼該項補貼就會涉及再次研發、資產購置和費用化補助。如果在項目研發前已收到補助,如何區分呢?首先應全部確認為遞延收益,再根據項目申請報告和項目預算情況進行分配。與設備或形成新專利相關的部分,在對應資產攤銷期內分期確認;與市場宣傳等費用相關的,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待項目完成後,可根據項目實際支出情況或驗收情況,對分配情況進行復核,差異較大時予以在當期調整,但本人主張不進行追溯調整。如果金額較小或無法劃分的,可以全部在項目期內分期確認,項目沒有明確期限且難以估計的,在當期確認。關於時間問題:比如一個科研課題,公司先期研發投入了部分人力、材料和設備,最終會形成一批產品和一項技術。研發時就申請了政府補助,由於審批原因,政府補助在研發中期或後期才收到,甚至個別情況在完工後才爭取到補助。如何進行核算呢?如果在中期或後期取得,可參照上一案例,根據申請報告、預算及已執行情況進行分配,與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存貨)相關的,在資產剩餘使用期限內確認;與費用相關的,在剩餘項目期內分期確認。如果在完工後才取得補助,可根據項目實際支出情況或驗收情況,分配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在資產剩餘使用期限內確認;與費用相關的,收到當期確認。如果與資產相關的所佔比例不大,可簡化為項目期內攤銷。如果經過努力無法區分的,計入當期損益。3.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也是公司日常核算中關注的一個要點,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進行特殊處理,按照其款項性質對應不同的准則進行核算即可,涉及的准則主要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重點在研發支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相關的費用支出在發生時按照權責發生制計入當期損益,該項費用最好能夠單獨設置明細科目,歸集統計相關數據,以備申請免稅、抵稅及驗收所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相關的支出一般通過「在建工程」、「研發支出」進行歸集,待達到可使用標准後轉固結算。(二)研發支出由於政府補助很多都涉及到研發支出,本次就順帶將研發支出簡要提幾點看法:1.研發支出最終成果多樣化的情況:很多情況下,研發支出除形成無形資產或計入管理費用外,研發過程中還有可能形成部分存貨和固定資產。比如一個課題需要領用材料研發一種產品或生產設備,最終研發成攻了。假設日常已費用化處理,那麼形成的產品(存貨)如何處理呢?是否需要將部分直接相關的部分從管理費用調出,作為存貨核算?目前從大多數案例看,部分僅作為備查核算,即登記一份存貨備查簿。待產品銷售時,直接作為其他業務收入處理。但也看到部分企業將部分材料費轉出,作為存貨核算,在銷售時結轉至成本,但轉出的材料往往很難與實際對應,大多還是自己估摸著來的,尤其遇到跨期情況時,較難說清其合理性。研發中形成生產設備的情況也類似。尚不清楚那種方式合乎法規,但後一種在研發加計扣除時將對企業產生不利。2.關於多個項目交叉問題:准則講解中明確了核算原則:企業對於研究開發活動發生的支出應單獨核算,如發生的研究開發人員的工資、材料費等,在企業同時從事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支出同時用於支持多項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一定的標准在各項研究開發活動之間進行分配,無法明確分配的,應予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開發活動的成本。至於按照什麼標准、如何分配,我想主要參考預算、材料費、人工費等幾個參數吧,企業可以選擇適合自己的一種即可。不管是基於驗收目的,還是資本化目的,也或者基於公司規范核算的目的,單獨核算還是很有必要的。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五)(三)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所得稅政策 關於政府補助的相關稅費,可分幾個時點:1.收到補貼時:大家對政府補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較令人欣喜的稅收政策,恐怕就是財稅[2009]87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了。由於該文件較為重要,將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對企業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第一項的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也可見,其單獨核算是多麼的重要。如果滿足條件,那麼當期就可以免稅了,但計入遞延收益的部分會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呢?個人認為,該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如果不符合免稅條件,那麼按照稅法應該全額納入收到當期進行核算。如果存在遞延收益的,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2.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如果收到的屬於不免稅的政府補助,在收到時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那麼在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也要對應比例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相關支出計入損益時:如果收到的政府補助已納過企業所得稅,那麼相關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屬於免稅的政府補助,那麼相關支出,按照上述規定,也應該進行納稅調增。我們再將免稅的政府補助分析一下:相關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麼涉及科研項目時,該部分也將不能加計扣除。一般科研項目資金來源由自有資金與政府補助組成,那麼如何納稅調整還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難點在於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一般企業是按照補助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的,但並不區分資金來源,基於重要性,一般可依據預算配比或補助優先使用的原則進行劃分。最後對企業會計准則中一點小小的語法錯誤提一下,《政府補助》准則中第四條「(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而《所得稅》准則隻字未提所得稅減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稅減免不適用本准則」。 附件:解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已於今年起在上市公司開始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出台了財稅[2007]8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就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時,如何協調有關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政策差異作了明確:二、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收到先征後返的所得稅稅款應作為政府補助,在實際收到時計入「營業外收入」。這種處理與舊准則也有區別。根據財會[2001]43號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准則問題解答》,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根據本條,企業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與新准則形成了一項永久性差異。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目前稅法規定的先征後返所得稅情形實際很少,一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等需要,自行出台先征後返所得稅的政策,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務院在2000年就曾以國發[2000]2號文《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財政部也以財稅[2000]99號作進一步要求。因此,根據地方政策先征後返的所得稅,不能適用本條,這里的先征後返所得稅,依據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2、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先征後返所得稅,必須是具有專門用途。五、正確理解政策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正確理解該文件,還需釐清以下幾個問題:1、新准則與稅法之間仍然存在諸多差異,盡管這種差異和舊准則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同的。但財稅[2007]80號文並不是對新准則與稅法所有差異的協調,而只是對其中的四個事項作了明確,且這四種事項在新、舊准則的處理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財稅[2007]80號文協調的是新准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協調新准則與兩稅合一後的新稅法之間的差異,也就是說,該文只在2007年適用,它是新准則實施伊始、新稅法執行之前這一特殊時期適用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在這一特殊時期,不同的企業會由於執行不同准則,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存在差別;3、既然該文協調的是新准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現行稅法分別有內、外資企業兩套規定。從目前的行文習慣看,稅法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范,那麼對於執行了新准則的外資企業,是否適用這個文件呢?這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予以明確。 關於政府補助項目的會計處理(五)(三)與政府補助相關的所得稅政策 關於政府補助的相關稅費,可分幾個時點:1.收到補貼時:大家對政府補助,期盼最多的、也比較令人欣喜的稅收政策,恐怕就是財稅[2009]87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了。由於該文件較為重要,將其全文引用如下:一、對企業在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在收到政府補助時,是否需要納稅就參照第一項的三個條件就夠了,由此也可見,其單獨核算是多麼的重要。如果滿足條件,那麼當期就可以免稅了,但計入遞延收益的部分會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呢?個人認為,該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如果不符合免稅條件,那麼按照稅法應該全額納入收到當期進行核算。如果存在遞延收益的,將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2.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如果收到的屬於不免稅的政府補助,在收到時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那麼在遞延收益分期確認時,也要對應比例攤銷遞延所得稅資產。3.相關支出計入損益時:如果收到的政府補助已納過企業所得稅,那麼相關支出正常核算和抵扣即可;如果屬於免稅的政府補助,那麼相關支出,按照上述規定,也應該進行納稅調增。我們再將免稅的政府補助分析一下:相關支出既然不能抵扣,那麼涉及科研項目時,該部分也將不能加計扣除。一般科研項目資金來源由自有資金與政府補助組成,那麼如何納稅調整還是值得商榷的。主要難點在於如何認定那些支出或費用與政府補助相關。一般企業是按照補助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的,但並不區分資金來源,基於重要性,一般可依據預算配比或補助優先使用的原則進行劃分。最後對企業會計准則中一點小小的語法錯誤提一下,《政府補助》准則中第四條「(二)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而《所得稅》准則隻字未提所得稅減免的事情,不如改成「所得稅減免不適用本准則」。 附件:解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節選)財政部2006年2月15日發布的新企業會計准則,已於今年起在上市公司開始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近日出台了財稅[2007]80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就企業執行新會計准則時,如何協調有關會計與稅收之間的政策差異作了明確:二、企業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實際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取得當期的利潤總額,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企業收到先征後返的所得稅稅款應作為政府補助,在實際收到時計入「營業外收入」。這種處理與舊准則也有區別。根據財會[2001]43號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及其相關准則問題解答》,按照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後返的,應當在實際收到時沖減當期所得稅費用。根據本條,企業收到具有專門用途的先征後返所得稅稅款,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就與新准則形成了一項永久性差異。這里需要注意的是:1、目前稅法規定的先征後返所得稅情形實際很少,一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等需要,自行出台先征後返所得稅的政策,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國務院在2000年就曾以國發[2000]2號文《關於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返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執行自行制定的稅收先征後返政策,財政部也以財稅[2000]99號作進一步要求。因此,根據地方政策先征後返的所得稅,不能適用本條,這里的先征後返所得稅,依據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2、暫不計入取得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先征後返所得稅,必須是具有專門用途。五、正確理解政策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正確理解該文件,還需釐清以下幾個問題:1、新准則與稅法之間仍然存在諸多差異,盡管這種差異和舊准則與稅法的差異是不同的。但財稅[2007]80號文並不是對新准則與稅法所有差異的協調,而只是對其中的四個事項作了明確,且這四種事項在新、舊准則的處理中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2、財稅[2007]80號文協調的是新准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不是協調新准則與兩稅合一後的新稅法之間的差異,也就是說,該文只在2007年適用,它是新准則實施伊始、新稅法執行之前這一特殊時期適用的一個規范性文件,在這一特殊時期,不同的企業會由於執行不同准則,而使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也存在差別;3、既然該文協調的是新准則與現行稅法之間的差異,而現行稅法分別有內、外資企業兩套規定。從目前的行文習慣看,稅法文件中的「企業所得稅」,一般是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問題的規范,那麼對於執行了新准則的外資企業,是否適用這個文件呢?這個問題需要相關部門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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