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使用音樂才不算侵權
如果是要錄制某一音樂,而這一音樂已經被提前注冊了音樂專利權的話,我們可以不用經過作者的同意就使用這音樂,但是卻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如果作者明確地說明了他的音樂不允許被使用的話,那麼任何人都無法使用它所創造的音樂,一大使用則會被當做侵權。
一、音樂侵權如何界定: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二、音樂侵權糾紛處理: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著作權糾紛;
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方(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投訴:當事人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為避免音樂作品權屬糾紛,創作過程中,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創作完成後及時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如果發生糾紛,尋求有關部門幫助,積極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⑵ 錄制視頻添加了背景音樂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添加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著作權中的表演權,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⑶ 用背景音樂會侵權嗎
法律分析:背景音樂都是具有著作權的,也就是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隨意添加背景音樂是一種侵犯著作權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作品進行傳播。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⑷ 把一首音樂作為一個視頻的bgm,算是侵權嗎
把一首音樂作為一個視頻的bgm,是否侵權要視情況而定。
製作獨立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是屬於機械表演的范疇。按照法律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就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了。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⑸ 使用背景音樂怎麼不侵權
播放背景音樂等表演行為,都需要得到著作權人、表演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獲得授權。沒有得到許可,沒有支付報酬,就是侵權。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表演者人身權利有:
(1)表明身份的權利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
(3)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4)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5)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6)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三)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
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⑹ 怎麼使用音樂才不算侵權
如果是要錄制某一音樂,而這一音樂已經被提前注冊了音樂專利權的話,我們可以不用經過作者的同意就使用這音樂,但是卻需要支付一定的報酬。如果作者明確地說明了他的音樂不允許被使用的話,那麼任何人都無法使用它所創造的音樂,一大使用則會被當做侵權。
一、音樂侵權如何界定: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二、音樂侵權糾紛處理:
1、和解:當事人有自行解決的意向,可以協商處理著作權糾紛;
2、調解:當事人可以委託第三方(版權局、著作權保護機構、版權保護協會、律師事務所以及自然人等)調解著作權糾紛;
3、仲裁:當事人可以根據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或者著作權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當事人沒有書面仲裁協議,也沒有在著作權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5、投訴:當事人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為避免音樂作品權屬糾紛,創作過程中,妥善保存相關證據;創作完成後及時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著作權登記。如果發生糾紛,尋求有關部門幫助,積極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⑺ 做視頻時加入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
一、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嗎
1、背景音樂都是具有著作權的,也就是版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一系列權利,隨意添加背景音樂是一種侵犯著作權利的行為。
2、視頻添加背景音樂侵權的法律依據
(1)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在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允許並支付報酬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作品進行傳播。
(2)《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3、但如果該視頻是一個免費的視頻,比如一段舞蹈,僅為展示個人才藝,而沒有直接或間接盈利的行為,那麼這個視頻中使用背景音樂就不是侵權行為。
二、哪些背景音樂不會侵權
1、很多時候我們觀看的短視頻作品,所使用的背景音樂是侵犯了音樂版權的。
實際上,不僅是在網路短視頻、影視劇中存在侵權,有的商家如飯店等播放的背景音樂,很多也是侵權行為。
2、如何才能避免背景音樂侵權,可以有幾種方式:
(1)原創背景音樂。這一點很好理解,你自己創作的背景音樂,著作權人是你自己,使用這樣的背景音樂當然不會構成侵權。
(2)獲得允許使用的背景音樂。這一點很難,嚴格意義上來說,要使用他人的背景音樂,就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否則就構成侵權。
(3)不向公眾收取費用的背景音樂。如果在視頻中配上背景音樂,該視頻並不是用於盈利的目的,比如免費的一些教程,這種情況下,使用背景音樂可以不用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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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視頻中使用音樂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添加背景音樂主要涉及著作權中的表演權,表演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兩種。前者是指表演者向現場觀眾表現作品的行為;後者是指運用唱片、光碟等物質載體形式,向公眾傳播被記錄下來的表演的行為。具體而言,拍攝視頻後添加了背景音樂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則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 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但本條同時規定,在使用時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⑼ 做視頻如何用bgm才不會侵權
一般能夠被使用的bgm都是沒有專門注冊版權的,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商用,商用才涉嫌侵權,普通的使用不涉嫌侵權行為。
⑽ 如果一個up主在自己的視頻里添加了一首歌曲作為背景音樂,算是侵權嗎需要付法律責任嗎
一般情況下,up主製作視頻不是為了以盈利為目的,只是為了將自己的作品分享給B站的網友們觀看,按照法律的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歌曲,該表演沒有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歌曲者支付報酬的,屬於對作品的合理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侵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也就是說添加背景音樂以後的視頻,公開發布等都是免費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有收費,或者以限制要花錢才能觀看的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則屬於侵權行為,需要承擔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責任。但是也要被侵權者自己主動聯系被侵權者,進行維權。
原創視頻作品背景中有音樂,或有人演唱或演奏翻唱他人音樂作品,如果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合理使用的范圍,涉嫌版權侵權,會面臨兩個風險:
一、被平台警告的風險(版權方通過平台投訴,或平台自查視頻下架);
二、被權利人直接權利主張的風險(版權方通過發送律師函或法律起訴的形式主張權利)。
那麼如何在我國的法律框架下屬於合理使用而避免侵權呢?
我國合理使用的規定是以情況列舉規定的,共十二種情況。與原創視頻製作最接近的是第二種情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是指將別人的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根據,以創造新作品,說明新觀點。為對他人作品進行評論,而摘引他人的文字、美術作品、錄音或錄像是較為常見的。對某些作品的創作來說,適當引用是必須的,如果不引用,創作中的某些問題就難以直觀地解釋或表達。
試著想像如果我們要介紹某首歌曲或介紹某個音樂風格,不引用具體的音樂錄音、樂譜或圖片等內容,全憑語言描述及依靠讀者的自行想像,讀者幾乎等於盲人摸象,到最後也沒人知道大象長什麼樣子。
符合這項規定須具備四個條件:
一、引用的目的是為了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
二、引用的比例必須適當,引用不應當超過評論、介紹或者說明;
三、引用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表的;
四、引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的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只有符合上面的條件,才構成法律上的合理使用,不會被平台投訴警告或被權利主張。簡單來說,應當遵守的一些規范包括:
一、原創視頻製作目的是為了表達自己的原創觀點,而不是欣賞他人的音樂;
二、使用他人音樂比例應當適當,整個視頻內循環播放一首歌是不建議的,建議多首歌各使用1分鍾左右;
三、使用他人的音樂應當是已經發表的,通過特殊渠道,把音樂人未正式發售的音樂作為背景音樂是不構成合理使用的;
四、合理使用他人音樂作品時,應當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權,應當給予相應的原作者署名及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