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簽名可以用個人印章嗎
可以的。
1、私人印章在法律的效力上是可以代替簽字的。私章也是法律認可的一種形式。如果想否認該私章加蓋的話;必須提供沒有使用該私章的證據。否則,默認為合同成立。
2、如果在實踐中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最好取得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而不是私人印章。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4、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簽字或者按指印即可,如果合同一方本人不能到場簽署,其合法授權的人員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代簽;合同一方是企業單位的,簽字人應當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經法定代表人和單位授權的其他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簽。
一、簽訂合同注意事項都包括什麼?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確認合同的形式:
⑴、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⑵、採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並蓋章簽字;
⑶、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
6、合同簽訂後,合同原件須交公司統一保管;
7、合同內容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不得含有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因故意及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
二、合同章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1、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訂立合同的要約、承諾階段的完成和對雙方權利、義務的最終確認,從而確定了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而成立,
2、對當事人雙方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基於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根據以上內容可以得出,私章也是受到法律認可的,如果想要蓋章的話簽訂的合同同樣能夠生效,但如果在之後發生糾紛,不能夠提供沒有使用私章的證據,就可能會默認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Ⅱ 招標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要求法人親筆簽名!但實際投標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也加蓋了公章)有效嗎
招標文件中的法人的授權委託書,要求法人親筆簽名,但實際投標文件中只有法人印章並加蓋了公章,則委託書有效。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需要法人出席的場合,可能會因為各種客觀原因無法出席而授權委託他人代為出席,只看授權委託書是不能判定簽名章是否有效的,應當查閱投標人須知前附表及正文中,對簽字蓋章要求的內容,如果明確「授權委託書應按規定的書面方式出具,並由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親筆簽名,不得使用印章、簽名章或其他電子製版簽名」的話,則作為無效投標,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此類說明,判定為無效投標的理論依據不充分。通常來講,授權委託書必須要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只有名章是不可以的。因此,除招標文件明確規定只有印章即生效的情形外,評標委員會是可以否決其投標的。從理論上講,加蓋私人蓋印章也是有效的。但個人私章不同於單位公章,單位公章是有備案的,如果對方不承認公章的真實性,可以核對、鑒定。如果是公司沒有蓋公章,那麼此合同是屬於效力待定。如果蓋公司公章了,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條 委託人可以特別委託受託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託受託人處理一切事務。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需要變更委託人指示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託人取得聯系的,受託人應當妥善處理委託事務,但是事後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託人。
Ⅲ 為了投標私刻公章
一、為了方便投標,刻投標專用章是否合理合法?
當然可以為了投標而刻章,投標專用章如果經過了法定刻製程序,即可以認定為公章。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只要經過法定的程序並且到相關部門備了案,投標專用章就屬於公章的范疇。
僅僅將公章的范疇認定為法人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是不全面的。我國對公章的認定一直缺乏嚴格的約束,一般來說,如果經過了法定的刻製程序,到公安部門備了案,並且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場所刻制,最後到工商部門備案的,都可以認定為公章。當然,如果投標專用章沒有經過法定的程序,沒有到相關部門備案,就不能將其劃定為公章的范疇。
二、投標期間加蓋投標專用章是否與加蓋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約定公章的范圍,只是簡單地約定「必須加蓋公章」,投標專用章既然屬於公章范疇,投標文件加蓋投標專用章,自然就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認定加蓋投標專用章的投標文件無效是站不住腳的(當然,這里的前提條件是投標專用章經過法定程序並備案)。
其實,在實際的操作中,人們對公章的法律效力認定是有誤解的。國際上基本就沒有公章的概念,國際上更認可簽字的效力。在《合同法》的規定中,也認可的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然,招標文件在一般法的基礎上提出更高一些的要求是可以的。
管理比較規范的企業,對法人公章的使用往往很慎重。因此,在對外進行招投標業務時,刻制了專門用於招投標業務的招投標業務專用章。也就是說,招投標業務專用章主要用於對外使用,而不是在企業內部使用。它和企業在內部使用的物資進出庫專用章、檔案專用章等是有區別的。投標時,加蓋投標業務專用章,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在企業對外開展投標業務這個特殊的場合,可以認可其效力。能使用投標專用章,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這個企業的內部管理很規范。
現在很多集團公司,在全國各地都有分公司、辦事處,開展的投標業務不計其數,如果都需要加蓋公章,相關人員往返與兩個城市之間,會很麻煩。同時,製作投標文件是一個細致活,幾次三番的修改是很正常的,很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文件需要逐頁加蓋公章,一旦投標前一天才發現有需要修改的地方,回總部蓋章不可能了,因為這個原因導致廢標豈不太可惜。
特別提醒:鑒於目前企業誠信體系缺失,單位私刻印章行為又比較嚴重,投標企業要保證投標成功,最好攜帶相關刻章手續和工商部門的備案手續到投標現場,以便相關人員核查。
由於目前業內對投標專用章的使用還不能完全達成一致,業內專家建議投標文件最好使用公章,畢竟公章法律效力是業內公認的。如果投標文件由於企業嚴格的內控制度確實不能頻繁使用公章,那麼投標單位應該在投標文件中以授權書或者聲明書的形式加以說明,表明投標專用章的法律效力等同於投標人的法人公章,因此蓋有該企業投標專用章的投標文件其法律效力自然就等同於蓋了投標人法人公章的投標文件。當然,該授權書或者聲明書必須要加蓋單位公章,並應該經過公證,這樣每次投標時均可以使用,既方便企業對內的管理,又有利於企業對外的投標活動。